长葛拆迁补偿标准2025,长葛农田拆迁补偿,长葛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 办法》有关规定,拟征收集体土地42.3627公顷(其中尉氏县域内飞地0.3506公顷)。
长葛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
办法》有关规定,拟征收集体土地42.3627公顷(其中尉氏县域内飞地0.3506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用途
贾鲁河综合治理工程(长葛段)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拟作为水工建筑用地。
二、征收目的
该项目属于贾鲁河干流新建堤防、加固堤防、疏浚河槽、建设桥梁、重建拦河闸等工程用地,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对该项目土地进行征收。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被征地单位涉及:大周镇大谷寺村、付桥村、葛庄村、庞庄村、夏张村、小河董村、新魏庄村;董村镇李河口村、口王村;古桥镇菜王村、古桥村、刘李村、师庄村、史庄村、双刘村、西辛庄村、徐王赵村;老城镇打绳赵村、前白村;南席镇胡街村、马武村、毛庄村、水寨村、仝庄村、西街村、杨店村。
长葛市总征地面积42.3627公顷,含耕地28.4475公顷(尉氏县域内飞地0.1082公顷),园地1.8419公顷,林地10.0724公顷(尉氏县域内飞地0.1528公顷),交通运输用0.4240公顷(尉氏县域内飞地0.0060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7342公顷,其他土地0.4602公顷,建设用地0.2728公顷,未利用地0.1097公顷(尉氏县域内飞地0.0836公顷)。
大周镇大谷寺村集体耕地3.2203公顷,林地1.4496公顷,交通运输用0.0069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565公顷,其他土地0.0157公顷;大周镇付桥村集体耕地0.0431公顷,其他土地0.0042公顷,未利用地0.0099公顷;大周镇葛庄村集体耕地1.1729公顷(尉氏县域内飞地0.0814公顷),林地0.0572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1943公顷,建设用地0.0951公顷,未利用地0.0007公顷;大周镇庞庄村集体耕地4.7321公顷,园地0.5465公顷,林地0.3608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093公顷,其他土地0.0150公顷,未利用地0.0102公顷;大周镇夏张村集体耕地4.6456公顷,交通运输用0.1125公顷;大周镇小河董村集体耕地2.7867公顷,园地0.1643公顷,林地0.9339公顷,交通运输用0.0307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3921公顷,建设用地0.0075公顷,未利用地0.0053公顷;大周镇新魏庄村集体耕地1.8526公顷,交通运输用0.0672公顷,其他土地0.0232公顷。
董村镇李河口村集体耕地0.7285公顷,园地0.9523公顷,林地0.747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670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580公顷,其他土地0.3517公顷,建设用地0.0430公顷;董村镇口王村集体耕地0.0877公顷,林地0.0226公顷。
古桥镇菜王村集体耕地1.1761公顷,林地0.471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97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090公顷,建设用地0.0258公顷;古桥镇古桥村集体耕地0.6842公顷,园地0.0434公顷,林地0.246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26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150公顷,其他土地0.0043公顷,建设用地0.0014公顷;古桥镇刘李村集体耕地0.5596公顷,林地0.2602公顷;古桥镇师庄村集体耕地0.0750公顷,园地0.0982公顷,林地0.515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259公顷,其他土地0.0084公顷;古桥镇史庄村集体耕地0.5805公顷,林地0.703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46公顷;古桥镇双刘村集体耕地1.2230公顷,园地0.0009公顷,林地0.328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40公顷;古桥镇西辛庄村集体耕地0.8898公顷,林地0.0001公顷;古桥镇徐王赵村集体耕地1.3034公顷,林地0.521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519公顷,其他土地0.0034公顷。
老城镇打绳赵村集体耕地0.178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95公顷,其他土地0.0250公顷;老城镇前白村集体耕地0.2314公顷,林地0.016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63公顷,其他土地0.0033公顷。
南席镇胡街村集体耕地0.1860公顷,林地0.9408公顷(尉氏县域内飞地0.0048公顷),建设用地0.0735公顷;南席镇马武村集体耕地0.5394公顷(尉氏县域内飞地0.0268公顷),园地0.0363公顷,林地0.9417公顷(尉氏县域内飞地0.0187公顷);南席镇毛庄村集体耕地0.3131公顷,林地0.2693公顷;南席镇水寨村集体耕地0.3307公顷,林地0.364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03公顷(尉氏县域内飞地0.0060公顷),其他土地0.0025公顷,未利用地0.0168公顷(尉氏县域内飞地0.0168公顷);南席镇仝庄村集体耕地0.2529公顷,林地0.154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49公顷,建设用地0.0013公顷;南席镇西街村集体林地0.6094公顷(尉氏县域内飞地0.1293公顷),建设用地0.0252公顷,未利用地0.0668公顷(尉氏县域内飞地0.0668公顷);南席镇杨店村集体耕地0.6547公顷,林地0.1592公顷,其他土地0.0035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费
老城镇打绳赵村、前白村,区片编号为4110820201,征收区片综合地价为168.00万元/公顷(含66万元/公顷的社保费用)。
大周镇大谷寺村、付桥村、葛庄村、庞庄村、夏张村、小河董村、新魏庄村;董村镇口王村、李河口村;古桥镇菜王村、徐王赵村,区片编号为4110820301,征收区片综合地价为158.40万元/公顷(含66万元/公顷的社保费用)。
古桥镇古桥村、刘李村、师庄村、史庄村、双刘村、西辛庄村;南席镇胡街村、马武村、毛庄村、水寨村、仝庄村、西街村、杨店村,区片编号为4110820501,征收区片综合地价为147.00万元/公顷(含66万元/公顷的社保费用)。
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征地区片价按照长葛市最高区片价执行,其余用地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依据区片编号4110820101,征收区片综合地价为178.35万元/公顷(含66万元/公顷的社保费用)。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
耕地(水浇地)2.25万元/公顷。《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6〕63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6〕63号)文件标准,据实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
由长葛市人民政府指导并监督被征地单位,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文件规定支付和分配征地补偿费用。
(二)社保安置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文件规定,社保费用由财政部门直接划入社保专户,具体社会保障措施由社保部门负责落实。
六、其它事宜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7月6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长葛市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相应乡级人民政府现场清点登记为准。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2年7月6日前以书面反馈至长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项目办公室,联系人:王冠华,联系电话:15617213266。公告期满,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无异议的,由市政府委托老城镇人民政府、大周镇人民政府、董村镇人民政府、古桥镇人民政府、南席镇人民政府与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法律主观:拆农村房子没有补偿,被拆迁人可以拒绝拆迁,直到补偿后再 签订拆迁协议 ;还可以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后被拆迁人仍不满意的,可以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合肥葛*店片区征迁补偿细则:
根据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中,包河区淝河镇片区的综合地价属于Ⅱ类标准,综合标准为108500元/亩,其中涵盖43400元/亩的土地补偿费、65100元的安置补助费。
2017年11月10日,合肥葛*店片区改造对交房房屋正式开拆。
从2017年11月10日开始,随着大型挖掘机不断挥舞着机械臂,葛*店"城中村"许郢组6户房屋随之倒塌,这标志着葛*店片区改造项目对已交房屋正式开拆!
葛*店片区改造是淝河片区综合改造的一个项目,征迁土地面积约1700亩,涉及总户数489户、人口2140人。
此次淝河镇片区的改造,分8个片区进行,分别为葛*店商住街区、都市产业提升版块、黄巷商住街区、卫乡商住街区、关镇都市服务街区、新兴产业聚集版块、绿色港湾生态街区、生态绿楔。
未来葛*店社区将规划新建一所中学和一所小学,同时还将配套建设公园、农贸市场、睦邻中心和街道级社区中心等。
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看征地拆迁的具体位置。
一、什么是拆迁补偿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二、拆迁补偿之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附:目前我国各大城市在拆迁补偿上都有设定人均最低面积,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积为22㎡,所以拆迁安置。
现行拆迁中的房屋置换制度内蕴含着双重价值目标:一方面是通过房屋的所有权调换,实现对被拆迁房屋产权的价值补偿;另一方面,在保护房屋经济的价值的同时,也要对被拆迁人居住权进行充分保护。
被拆迁人存在选择的权利,可以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合理地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置换。权威律师王有银认为这样的制度安排,既兼顾了财产保护与社会稳定,更有利于实现多元价值目标的平衡。因此除了法定的特殊情形之外,任何人无权指定被拆迁人只能接受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法律分析:农村拆迁宅基地的补偿标准如下:第一,房屋补偿费,该费用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第二,周转补偿费,该费用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第三,奖励性补偿费。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法律分析:农村动迁宅基地补偿: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偿归村民所有。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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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长葛市拆迁补偿标准,长葛征收土地赔偿标准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曹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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