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达成谁占有房屋2025,共有房屋拆迁和谁签订补偿协议, 共有房屋拆迁,可以只和部分共有人签订补偿协议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谢某和宋某原是一对夫妻,两人共生育三个子女谢
共有房屋拆迁,可以只和部分共有人签订补偿协议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谢某和宋某原是一对夫妻,两人共生育三个子女谢甲、谢乙、谢丙,1989年二人诉讼离婚。判决书中载明:共同财产宅院两处,南院住宅及全部财物归宋某和三个子女所有;北院住宅及全部财物归谢某和其母亲所有。2004年7月22日,郏县人民政府就涉案南院向宋某颁发房产证,并记载共有人为宋某的三个子女。
2018年,街道办事处决定对该判决书中的南院住宅予以拆迁,于2018年9月30日分别与宋某、谢甲签订了安置协议书,就南院住宅分别对宋某和谢甲进行标准基本一致的安置补偿。2018年10月2日,宋某与谢甲签订赠与协议,将南院住宅的一半赠与谢甲。至今,宋某收到街道办事处拆迁补偿款12.5万元,谢甲收到街道办事处拆迁补偿款7.0985万元。
谢丙认为南院住宅系宋某、谢甲、谢乙、谢丙四人的共有房屋,街道办事处与宋某、谢甲就南院住宅签订安置协议书未征得其本人同意,侵犯其合法权利向法院诉讼。
律师说法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本案两份安置协议书系街道办事处为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品位分别与宋某、谢甲签订,约定将南院住宅予以拆迁,给予补偿安置,依法属于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确认行政协议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案涉房屋是宋某、谢甲、谢乙、谢丙共有房屋,宋某与谢甲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宋某将共有房屋一半赠与谢甲未征得谢甲、谢乙、谢丙的同意,系无权处分。南院住宅被拆迁时,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宋某、谢甲、谢乙、谢丙四人共同协商达成一致,谢乙与谢丙表示对签订安置协议书不知情,谢甲、谢乙、谢丙未在涉案两份安置协议书上签名,签订涉案两份安置协议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两份安置协议书依法应属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
一、确认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9月30日与宋某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
二、确认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9月30日与谢甲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
以上就是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共有房屋拆迁可以只和一人签订补偿协议吗”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
共有房屋一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不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房屋的共有人,均具有被拆迁人的身份,故拆迁人应当与产权人进行充分协商,签署补偿。那么是需要共有人一同进行签字,单独一方签字是无效行为。
一、拆迁补偿按户口还是人头
拆迁补偿不是按照户口,也不是按照人头,是按照被拆迁房屋进行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有户籍的村民可以分配宅基地,分配面积与人口有关。每户只能分为一个宅基地,对于单独户籍的家庭,能否将宅基地分户,由村委会制定统一规定处理。
二、拆迁流程
1.调查核实。拆迁人收到征地批文后,按表格逐一登记,并上门核实。
2.作出征收决定。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3.发出征收公告。征收决定一经作出,拆迁主管机关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同时应作好房屋拆迁的宣传、解释工作。
4.拆迁评估。由被拆迁人选定评估机构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测量、评估,并作出评估报告。
5.签订协议。补偿的有关规定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书。
[问]有一处房产证登记为A、B、C3人共有,文革中交公。文革后1986年由房管所交回产权时3人中A已去世,办理公证时A的份额由其妻甲和子乙继承。但在1986年发放产权证时房管部门没有按公证书公证结果登记B、C和甲、乙的应占份额而在登记证书上写成B、C、甲和乙4人共有。
此房产又由B个人出资扩大了原有的面积从30平方米扩建到50平方米,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将扩大的20平方米面积登记到房产证上。这其中C、甲和乙都没有参加既没出力又没出钱。如今该房要拆迁。
请问:
1、甲和乙是否按他俩是继承A的遗产只能和B、C分得三分之一的份额吗?还是按登记B、C、甲和乙各分得四分之一(即甲和乙共分得二分之一份额)?
2、此房一直由B居住管理,扩建的20平方米C、甲和乙没有参与,C、甲和乙是否按原来的30平方米面积分配份额吗?
拆迁时的拆迁补偿金如何分配?
[答]拆迁补偿金的分配是按照被拆迁人对房屋拥有的财产权利份额进行的。
本案的事实表明,甲乙二人只能享有A的遗产份额的权利,即三分之一的份额,而且该份额只能按照原建筑面积确定。因为甲乙只能继承A的财产,A在面积扩大时已经死亡。
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及份额问题问题,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程序确认。
扩建的房屋,如果有证据证明是B建造的,如果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的份额。
我们的认识是20平方米的房屋应当由B享有。
一、房屋过户协议书怎么写?
甲方(卖方):
立契约人
乙方(买方):
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地产买卖事宜,订立本契约,共同遵守。
1、甲方自愿将座落在
的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平方米)出售给乙方,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地产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地产。
2、甲、乙双方议定得上述房地产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元),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付清房款,即人民币(大写)元(¥:元),乙方同时将该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该套住房的现有证件及相关手续转给乙方,房屋转给乙方时,其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
3、办理过户手续,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提供过户过程中的一切便利,若因甲方不积极配合,乙方造成房产不能正常过户,甲方应无条件将购房款如数退还给乙方,有甲方将房屋收回,但是,收回房屋应该依据收回时的市场差价补偿乙方。
4、甲方应该保证该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没有任何纠纷,否则,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处理到位。
5、在办理房产证、土地证过户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有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6、房屋转让后,自转让之日起,有关因使用该房产涉及的水、电、暖等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本契约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其补充议定书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契约具有同等效力。
8、本契约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卖方):乙方(买方):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证人:
地址:
联系电话:
1、确定各共有人共有份额。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于按份共有,各共有人的份额已经确定。对于共同共有,共有关系未终止前,不能进行按份的分割。
2、在共有关系终止后,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推定平均分割其份额。在实践中,房屋拆迁补偿中共有人要求不一致时可推定共有关系终止,但要求一致的部分共有人之间仍可成立共有关系。
3、在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对于共有房屋,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推定平均分割份额。
4、分别进行拆迁补偿。确定各共有人的共有份额后,对要求房屋产权调换的共有人以其新享有的份额为准实行产权调换;对要求货币补偿的共有人以其所享有的份额为准实行货币补偿。但要求产权调换房屋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要求货币补偿的共有人所享有的份额。
5、即要求产权调换的部分共有人可以要求对共有的全部房屋产权调换。同时对要求货币补偿的部分共有人以相当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价格进行补偿,取得全部被拆迁房屋的产权。
一、二手房要拆迁怎么赔
拆迁一般是以货币补偿金额或者产权调换,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房屋共有在实际生活中非常普遍,对共有房屋的拆迁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各共有人在内容一致的情况下按其协议对共有房屋的补偿安置进行处理,因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1、确定各共有人共有份额,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于按份共有,各共有人的份额已经确定。对于共同共有,共有关系未终止前,不能进行按份的分割。在共有关系终止后,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推定平均分割其份额。在实践中,房屋拆迁补偿中,共有人要求不一致时可推定共有关系终止,但要求一致的部分共有人之间仍可成立共有关系。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对于共有房屋,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共同共有,推定平均分割份额。
一、共同共有房屋拆迁后补偿款的分配
共同共有又称公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发生的、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的特征和有关权利义务的关系是:
(1)共同共有的基础是共同关系,最常见的是夫妻家庭财产。他们对共有财产不分各自的份额,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也不能要求分割。
(2)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他们经平等协商进行管理、支配和进行处分。(3)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也承担平等的义务,对外就共同财产负连带责任。
(4)在共同关系终止时,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应经平等协商,确定各自的份额。如果意见不一致,可诉请法院处理。
1、对于共同共有,共有关系未终止前,不能进行按份的分割。在共有关系终止后,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推定平均分割其份额。在实践中,房屋拆迁补偿中,共有人要求不一致时可推定共有关系终止,但要求一致的部分共有人之间仍可成立共有关系。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对于共有房屋,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共同共有,推定平均分割份额。
2、分别进行拆迁补偿,确定各共有人的共同份额后,对要求房屋产权调换的共有人以其新享有的份额为准实行产权调换;对要求货币补偿的共有人以其所享有的份额为准实行货币补偿。但要求产权调换房屋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要求货币补偿的共有人所享有的份额。即要求产权调换的部分共有人可以要求对共有的全部房屋产权调换。同时对要求货币补偿的部分共有人以相当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价格进行补偿,取得全部被拆迁房屋的产权。
离婚时应如何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
房屋拆迁补偿款,由于数额较大往往会成为离婚财产分割的焦点问题,处理该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还是私房;(一)拆迁的房屋是私房如果是私房,则要确定该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是个人财产,则拆迁补偿款也相应的归个人所有,不进行分割。(二)拆迁的房屋是公房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则要考察当地的拆迁政策,看补偿款中有没有考虑同住人的因素。在许多地方拆迁补偿款是按照被拆房屋的面积为依据进行计算的,并未考虑同住人的因素。因此,此时的拆迁补偿款应归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一方所有。如果公房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则补偿款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进行分割。需要注意的是:(一)售后公房的拆迁属于私房的拆迁范围,不应适用公房拆迁的有关政策。此时的拆迁补偿款能否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关键是看售后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主张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一方要注意收集被拆迁房屋权属取得情况的证据。若被拆迁的房屋是私房,需要收集被拆迁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若被拆迁的是公房则要收集公房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证据。可以请专业律师帮忙搜集证据。(三)注意收集拆迁发生地的相关拆迁政策,并据此收集相关证明材料。能不能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还有如何分割,关键是看要拆迁的房屋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有房产,离婚后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
夫妻共有房产,离婚后拆迁补偿款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离婚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夫妻共同拥有房子的产权,房屋拆迁补偿款是对夫妻的共同补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共有房产,离婚后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
夫妻共有房产,离婚后拆迁补偿款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离婚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夫妻共同拥有房子的产权,房屋拆迁补偿款是对夫妻的共同补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离婚时应如何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
离婚时拆迁款是否会被分割要确定该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1、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个人财产,则拆迁补偿款也相应的归个人所有,不进行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共有房产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共有房屋拍卖后如何分配
1、婚前买的房子。如果是婚前所购买的房子,虽然是双方共同出资,但是以一方名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律上就认定是名义购买方一方的婚前财产,另外一方的出资是房产拥有方对于他的债务。
2、婚后买的房子。如果是在婚后所购买的房子,不管买房子的钱是谁出的钱,不管产权证是谁的名字,都认定为是夫妻共有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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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达成谁占有房屋的比例,拆迁房屋补偿协议书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凤毅
内容审核:邓海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