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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拆迁厂2025,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是干什么的: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4-26 20: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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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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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拆迁厂2025,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更名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现已更名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这一更名体现了对该机构职能的明确和优化,使其更专注于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工作。在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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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拆迁厂2025,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更名为

    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现已更名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这一更名体现了对该机构职能的明确和优化,使其更专注于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工作。在具体工作中,该办公室将负责协调和处理与征地拆迁、房屋征收补偿相关的事宜,确保相关政策的顺利实施,并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机构名称发生了变化,但其核心职责和工作范围仍然围绕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展开,旨在为城市建设和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同时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然而,具体的名称可能因地区和级别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您通过官方渠道查询或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此外,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的具体法律条款和操作流程,例如补偿标准、征收程序等,您可以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解。这些法规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是干什么的

    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的职能如下:

    1、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规定;

    2、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包括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以及停产停业损失;

    3、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4、负责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调查核实、逐户走访、编制拆迁计划、申请拆迁、发出拆迁公告、签订协议以及实施拆迁;

    5、确保租赁房屋在合同期限内遇到政府拆迁时,租客可以获得赔偿。

    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的历史沿革:

    1、起源与发展: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的成立背景及其在城市发展中的作用;

    2、政策变迁:随着法律法规的更新,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的职能和操作流程的演变;

    3、案例分析:历史上重要的房屋征收案例及其补偿方案,对后续政策制定的影响;

    4、国际比较:不同国家或地区在房屋征收与补偿方面的做法对比分析。

    综上所述,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的职能包括执行征收规定、对被征收人进行多方面补偿、制定补助奖励办法、负责征收过程中的各项工作,以及保障租客在政府拆迁时的赔偿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三、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是什么样的单位?

    你好,建议网上查询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如何征收补偿?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可以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使用用途以及地理位置等因素,对被征收房屋做一个价格评估,来确定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具体补偿金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鞍山消费税征收范围是什么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包括: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2、申报纳税,且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3、缴纳税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第十四条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多年来个人占用原单位公房的性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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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过户是指的什么

    房屋过户手续为:1、出卖人和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携带办理过户所需要材料文件,向当地的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2、经过该部门的审核以及缴清相关费用后,便可以领取到房屋产权证书,即完成过户。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四、征收拆迁中有哪些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有主动公开的,也有根据申请公开的,征收拆迁的政/府信息公开也是如此。

    1、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征收拆迁虽然有一定的差距,根据不同的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准用地的批复文件;批准用地的文件;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一书四方案”;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政/府必须依照项目及土地的性质进行公开。

    2、依申请公开信息

    依申请公开主要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并与征地拆迁有关的信息,比如: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勘测定界图等其他有关材料。

    信息公开答复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在征收拆迁的维权过程中,申请信息公开是避免不了的环节,在申请信息公开之后,有的相关行政部门会如期回复,有的部门回复的并不是我们想要的,甚至有的部门根本不回复。若是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答复内容与申请不符、未答复等行为,均违反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对此,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芜湖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公告之前已预签协议自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房屋。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征收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2、相关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六、征收拆迁中有哪些政府信息公开

    1、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征收拆迁虽然有一定的差距,根据不同的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准用地的批复文件;批准用地的文件;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一书四方案”;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政府必须依照项目及土地的性质进行公开。

    2、依法申请公开信息

    依申请公开主要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并与征地拆迁有关的信息,比如: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勘测定界图等其他有关材料。

    一、农村房屋拆迁最新标准是什么呢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国有土地补偿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

    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厂房征收流程

    1、建设用地预审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7号令,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对征地项目进行建设用地预审。审查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是否符合用地标准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等情况,自受理预审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预审意见。

    2、发布征地通告

    开发商征地流程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要求,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征地项目预审通过的,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通告,将预征收土地用途、面积、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村和村民,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通告后,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列入补偿范围。

    3、开展征地调查

    开展征地调查是征地前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征地拆迁工作机构)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有关部门深入被征地村、被征地地块,对拟征收土地的四至边界、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和被征地村的农业人口、劳动力、耕地面积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对征地拆迁范围内的被征地拆迂户用地面积逐户勘测核实,对房屋面积、结构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情况认真搞好登记。将调查资料、数据整理成册,掌握第一手资料,做好拟定征地报批一书两方案的准备工作。

    4、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征地调查结果与被征地村、村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5、组织征地听证

    2004年1月9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22号令,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要求各地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被征地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庄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6、征地组卷报批

    市国土资源局按省、市有关报件要求,组织申报材料,上报营口市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在14个工作日内办结,下达经省政府批准的《实施规划用地批复》。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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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柳松振

    内容审核:王学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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