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鹰潭拆迁补偿标准2025,房屋征收部门不履行拆迁补偿协议的怎么办,当房屋征收部门不履行拆迁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核实协议内容:首先,确保自己手中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完整且明确的,内容涵盖了补偿方式、补
当房屋征收部门不履行拆迁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核实协议内容:
首先,确保自己手中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完整且明确的,内容涵盖了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安置方式等关键信息。
如果协议存在空白或模糊的地方,应尽快与征收部门沟通并要求明确。
二、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和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当公民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房屋征收补偿等协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有权判决行政机关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三、准备证据:
在提起诉讼前,被征收人应收集并整理与拆迁补偿协议相关的所有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原件、支付凭证、谈判记录、录音录像等。
这些证据将有助于法院更好地了解案件情况并作出公正判决。
四、关注诉讼期限: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通常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因此,被征收人应密切关注诉讼期限,确保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五、寻求专业帮助:
由于行政诉讼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专业知识,被征收人可以寻求专业的律师或法律团队的帮助。他们将能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并帮助你制定合适的诉讼策略。
六、关注案例和法律规定:
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行政协议典型案例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了解类似案件的处理方式和法律依据。
七、保持冷静和理性:
在整个过程中,被征收人应保持冷静和理性,不要因情绪激动而采取过激行动。同时,要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并及时与律师或法律团队沟通。
总之,当房屋征收部门不履行拆迁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并整理证据、关注诉讼期限、寻求专业帮助并保持冷静和理性。
案情介绍:
黄某某在江西省鹰潭市某某村拥有合法的集体土地上房屋,2010年政府征收黄某某所在片区的土地及房屋。黄某某的房屋面积是400平米,当时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约定仅拆200多平米,补偿91平米宅基地,可以建5层楼房。2010年第一次签订的这份协议,过了9年还未履行,当然这期间黄某某也多次找征收方协商此事,要求履行协议。征收方说没有宅基地了,补偿不了,要推翻已签订的补偿协议,要求重新签订,黄某某也同意了。
2019年街道办、开发商和黄某某第二次签订了补偿协议(三方协议),该协议约定补偿给黄某某3套安置房屋,总面积350平米,另补偿60平米的门面房。但至今已过将近四年时间了,征收方还是找各种借口不履行协议,黄某某也是多次找街道办和开发商协商,但结果是对方一直推诿、扯皮,不予履行协议。黄某某找的次数多了,对方得寸进尺,本来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协议的,对方反而觉得黄某某求着他们要补偿、履行协议。
后征收方又给黄某某提要求,要求拆掉当时未拆的160平米的房屋就履行第二次签订的补偿协议。当时未拆的160平米是压在拆迁红线图上的(应属红线图外),而且补偿协议未约定必须要拆掉,当时征收方也口头承诺后面也不用拆掉。现在就是不履行2019年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还用以拆掉160平米才履行2019年签订的协议这种方法为难黄某某。黄某某的诉求是要求征收方履行2019年第二次签订的补偿协议,另外,压在红线图的160平米可以不拆,征收方必须要拆的话也得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不能白拆了不给补偿。那么从征收开始第一次补偿协议被被推翻、第二次又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一直未履行,也未给过渡费,160平米仅补偿了每平米200元的材料费,要无偿拆掉黄某某家160平米房屋的行为是否违法?被征收人该如何应对?就活该吃亏?还是一直和对方扯皮等下去吗?
北京一讼专业征拆主任律师李顺华实例咨询、建议及解决方案:
1、按照当地的政策,如果超出了150平米,150平米以上的,应该按照2块宅基地进行安置的话,那么征收方确实是少补偿了我们应该补偿的安置利益的,这个可以作为我们将来诉讼后抗辩的理由,因为这160平米仅补偿了材料费,对于宅基地未进行安置,所以我们可以作为拒不交出宅基地的正当理由来作为抗辩理由的。
2、征收方和我们签订的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安置房也好,相应的过渡费也好,对方应该按照协议约定兑现的,因为这是有协议约定的。除非对方有正当的理由,正当的先履行抗辩权这样的理由。关键是我们这个房子事实上已经被拆掉了(一部分拆掉了),不能够以红线外的160平米未拆掉拒不安置,既然签了安置补偿协议,就可以要求对方按照补偿协议的约定给我们交付安置房和过渡费。剩下160平米房子及宅基地问题,到时候可以另行按照相应的政策要求对方给我们土地的安置。
当事人委托李主任代理案件:
咨询前李主任已通过黄某某发给其助理的有关案件材料,比如当时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房产证、房子拍摄的视频、照片等了解到了大致情况,再通过黄某某线上一对一直接咨询李主任,李主任对案件情况了解的更加透彻,也对后期代理案件更有信心。黄某某咨询后当时就确定该案委托李主任及团队韩海祥律师代理,也第一时间和北京一讼律所办理了代理手续。
温馨提示:
黄某某线上咨询李主任前,已通过自媒体平台关注李主任很长时间,了解李主任代理过大量的房屋征收拆迁案件,是一位经验丰富又认真负责任的专业律师,所以也第一时间决定委托。目前该案正在诉讼当中,如有类似案件需要咨询,欢迎咨询北京一讼律所李顺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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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不履行怎么办1、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二、征地补偿费用有哪些征地补偿费用有以下: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需要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法律分析: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拆迁补偿协议无效,则意味着没有签订协议,因此只能按照原来的状态,重新协商补偿或者依法进行评估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应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应当公平,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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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康霖
内容审核:王有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