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房屋拆迁补偿2025,临汾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法律客观: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细则。第三条省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细则。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第四条各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二)审核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三)负责房屋拆迁单位(含被委托人)的资格审查;(四)调解和裁决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争议。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单位,须持有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房屋拆迁单位向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需提交下列资料:(一)规划用地许可证和选址意见书;(二)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实施委托拆迁的,还须提交委托拆迁合同。第六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拆迁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或作出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一)拆迁居民超过三百户或临时过渡安置超过一百户的;(二)拆迁房屋自行过渡超过二百户的;(三)拆迁房屋涉及外国组织和外国人的。第八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确定折迁范围后,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营业登记、房屋改建、扩建、房地产交易等手续,但停办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拆迁人应在期满三十日前提出延期申请,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暂停期满或者拆迁人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暂停措施自行解除。第九条拆迁人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擅自变更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或停止拆迁,确需变更的,应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二)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和安置书面协议;(三)安置用房应符合《住宅建>设计规范》的规定;(四)一般住宅工程的过渡期限不超过二年;(五)就补拆迁人安置房屋的房号、面积、层次张榜布;(六)将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交原发证部门;(七)拆迁安置工作完结后,书面报告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一、农村宅基地被征收能补偿多少钱
(一)土地补偿费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三)安置补助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临汾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被征收房屋属住宅的,按房屋所在区域、房屋结构、完损程度等因素评定等级后,由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砖混现浇顶结构房屋平均预估价4000元/㎡;砖混预制结构房屋平均预估价3700元/㎡;砖木瓦结构房屋平均预估价3800元/㎡。
法律依据:《临汾市尧都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决策,可以选择货币化安置,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安置。
一、临汾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1、临汾市的房屋被征收,被征收方可能会获得的补偿金为几十万元,具体的补偿金数额,为以下补偿项目相加:
《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以下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临时安置的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属性质、规模、建筑结构等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1)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
(2)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明确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助费、支付期限、搬迁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
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明确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户型、面积、选房顺序,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结算方式,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
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由谁拟定?
1、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补偿方案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户型和面积、选购办法、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2、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产权清晰;
(2)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质量安全标准;
(3)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
临汾市地处山西省,故此被征收方可以获得的拆迁补偿金,需要结合山西省相关政策的规定确定。被征收方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形选择补偿方式,确定补偿方式之后,被拆迁方与拆迁方,需要协商确定补偿金的数额、具体支付补偿金的日期等的相关事项。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青苗补偿标准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法律分析:2021年临汾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国家的方案是一样的,所以可以参照国家的方案。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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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萧清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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