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官拆迁补偿标准2025,铜陵郊区拆迁计划,法律分析:东至陈瑶湖镇,南至澄英村由冲组,西至横埠镇,北至澄英村由冲组,涉及吴桥村、澄英村、彭桥村、田埠村境内的集体土地。陈瑶湖镇区域位置范围:东至后河、虾溪、官渡村耕地和村庄;南至老洲镇镇界,北
法律分析:东至陈瑶湖镇,南至澄英村由冲组,西至横埠镇,北至澄英村由冲组,涉及吴桥村、澄英村、彭桥村、田埠村境内的集体土地。陈瑶湖镇区域位置范围:东至后河、虾溪、官渡村耕地和村庄;南至老洲镇镇界,北至周潭镇镇界,涉及后河村、虾溪村、官渡村境内的集体土地。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上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各地标准不一,详情请咨询当地拆迁部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法律分析:
东至陈瑶湖镇,南至澄英村由冲组,西至横埠镇,北至澄英村由冲组,涉及吴桥村、澄英村、彭桥村、田埠村境内的集体土地。陈瑶湖镇区域位置范围:东至后河、虾溪、官渡村耕地和村庄;南至老洲镇镇界,北至周潭镇镇界,涉及后河村、虾溪村、官渡村境内的集体土地。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上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法律分析:项目一期西起铜官大道,东至淮河大道,北至长江中路,南至长江二路,项目内分为:金砂湾步行街五松社区段建设、五松社区整治新(棚改)区,铜都文化广场保护提升等三个片区。
二期西起淮河大道,东至义安大道南段,北至长江中路,南至长江二路。项目内分为:金砂湾步行街人民社区段建设(步行街改造提升)、银杏、世纪、华贸商城改造、直播电商外景基地等三个片区。
计划投资额约35亿元人民币,一期约15亿元,二期约20亿元。建设周期一期2-3年,二期3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法律分析:为提升老城区商业发展,铜官区政府拟通过招商引资方式,正在与浙江泽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洽谈关于对步行街实施改造,结合铜陵市、铜官区本地文化资源,将本项目打造成为城市新名片。同时申报省级、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近日,铜陵市住建局信息公开《关于市政协九届二次会议第264号提案的答复》,对民革界别“关于改造提升黑砂河,实现老城商业区复兴的建议”做出了答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六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法律分析: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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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李霖
内容审核:王有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