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房拆迁补偿标准2025,空置房维修一直不给修,针对“空置房维修一直不给修”的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空置房维修的责任主体以及相应的法律义务。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解答:一、确定维修责任主体如果是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的空置房损坏,且房屋仍在保修期
针对“空置房维修一直不给修”的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空置房维修的责任主体以及相应的法律义务。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确定维修责任主体
如果是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的空置房损坏,且房屋仍在保修期内,那么开发商应承担维修责任。此时,业主应及时向开发商提出维修要求,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如果房屋已经超出保修期,或者损坏是由于业主自身原因导致的,那么业主将自行承担维修责任。但是,如果业主与物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并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物业对空置房有维修义务,那么物业也应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
二、物业不给修理的处理方法
业主应首先查看物业服务合同,确认物业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如果物业确实存在违约情况,业主可以向物业发出书面催告,要求其履行维修义务。
如果物业在收到催告后仍未履行维修义务,业主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物业的违约责任。具体来说,业主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承担维修费用,并赔偿因延误维修而造成的损失。
三、自行维修并追偿
如果物业一直不给修理,且情况紧急,为了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业主可以选择自行维修。在维修过程中,业主应保留好相关的维修记录、费用清单等证据。维修完成后,业主可以依据相关法律依据,向物业追偿维修费用。
综上所述,针对“空置房维修一直不给修”的问题,业主应首先确定维修责任主体,然后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如果物业存在违约行为,业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建议业主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和维修。
一、北京空置房的存量:
早在五年前,北京市公安局在排查流动人口的时候,就顺便统计出一个比较惊人的数据:北京市共有空置房屋381.2万户。
二、北京空置房的处理:
1、首先,应有效控制空置房的增量。控制空置房增量面积,是解决空置房增长过快问题的根本。控制空置房的增量面积,除了靠开发商对商品房的精准营销策略外,更重要的是政府在土地审批制度上的控制和把握。政府应该有效合理地实现商品房建设规划,避免同区域在短时间内大幅度增加商品房供给量,出现供过于求,变成将来的空置房。
2、其次,快速消化现有空置房的存量。除了控制空置房的增量面积,快速消化现有空置房,将其基数减少到最小化,也是有效地解决空置房增长过快的一个重要环节。消化现有空置房,应建立权威的空置房信息网,加大空置房的信息披露,促进市场上的有效需求与空置房之间做到最大匹配。很多经纪公司虽然都很注重构成空置房主体尾房的营销,也建立了相关的信息平台,但业内始终缺乏权威的官方关于空置房的专业网站,不能使空置房信息在最大程度上得到共享,这种信息不对称也是空置房难于消化的一个重要原因。
3、实现销售模式及空置房管理办法的多样化,促进空置房实现最大程度上的利用率。比如采取以租代售、租售两全、通路销售等新的销售模式,让空置房在空置期依然产生价值。允许将空置商品房转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如果配合住房供应体系改革,将部分空置房直接通过这一途径加大经济适用住房的比重,比新建经济适用房更有效。促使同等位置、条件的商品房价格有所下降,使百姓获益。
4、改造空置房。正是由于大量空置房是一些设计相对落后的产品,对比今天整个市场,其竞争力日渐削弱,与人们现行的消费心理与消费水平形成了一对矛盾。要解决这个矛盾,再投入资金改造、完善配套功能、优化户型及装修等不失为一个有效的方法,可以让大量的空置房进入有效市场。比如一些大户型空置房,买家可以将单元重新间隔,分作四五间十几平方米的单间,重新装修一些简洁现代的厨厕,再配上家具家电,就可以成为一组可以出租的公寓了。空置房以租代售。以租代售,是大量空置房特别是裙楼物业的解决方法。发展商在不肯降价的情况下,索性自己做起长线生意,大面积出租以回笼资金。虽然这是不得已的办法,但对比放血出手,还是更让他们安乐一些。
法律分析:修缮租赁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不履行该项义务,则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以下两类:
1、不履行修缮义务产生的修缮之债。如房屋出租人对出租房屋确实无力修缮的,可以和承租人合修,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催告其于一定期限内履行此义务,出租人仍不履行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2、不履行修缮义务产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出租人不及时修复租赁房屋,致使该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可以选择侵权或者违约责任主张权利。综上所述,如果我们在租房的过程中遇到类似的问题,一定要懂得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要因为觉得麻烦就放弃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尤其是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由于出租人不及时修复租赁房屋,致使该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租住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情况,遇到这样的情况,您一定要咨询律师,看通过什么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空心房拆除补偿的标准全国各地不尽相同,具体需要看当地政策如何。
在重庆地区,一亩宅基地,补偿款为10-20万不等;而辽宁地区,中等大小的就能获得补偿款5万元。
虽然这些补偿款对于已经落户在城里的农民来说并不算多,但一直空着也是浪费,倒不如退出获得些补偿。当然,处于城市近郊的农村房屋还是得慎重考虑,说不准过一两年就被征收,那时候的拆迁款可是一笔不菲的收入。
一、农村空心房可以随意拆除吗
农村空心房是不能随意拆的,拆除空心房的,要经过原住户的同意,如果空心房对村民构成威胁的,村委也只能请求有拆除权的行政部门依法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法律分析:对于已销售且已交房,但业主未去居住的,不属于空置房。只有开发商未售出的才属于空置房。只要已销售出去,且小区已按合同规定交房,那么不管业主住或不住都要交物业费,因为物业对整个小区已进行服务,物业服务的主要对象是公共区域的设施设备,保洁绿化等等,不论业主住或不住物业都要进行这些劳动。这些设施设备是全体业主共有的,对其进行维护管理,就是针对全体业主的服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法律分析:不可以,但是可以请求房东去维修,协商不成就自己维修后凭借票据去请求房东支付或者在租金内予以抵扣若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设施设备故障。相关法律规定在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但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而拒付租金。修缮租赁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不履行该项义务,则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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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熊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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