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房屋拆迁补偿2025,上蔡县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法律分析: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
法律分析: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法律依据:《上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蔡县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本次共下达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16个,计划新开工安置住房17022套。
二、本次下达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已列入国家棚改建设计划,同时也作为各县区202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开工台账项目。所有棚改项目应于2021年11月底前开工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按有关规定履行调整程序。
三、本次下达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可按建设规模享受各级财政资金补助和相关优惠政策,并可按相关规定申请金融机构贷款和发行棚改专项债券。计划下达的征收规模与经批准的项目可研报告不一致的,以可研报告数据为准。项目实际建筑面积以规划部门最终批准的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
四、棚改的范围和内容要符合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主要包括符合棚改范围和标准的房屋征收、安置房建设、与项目直接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严禁将与棚改无关的其他内容列入棚改范围,也不得将本计划作为土地或房屋征收的依据。
法律分析:上蔡县拆迁赔偿标准:全省征地补偿安置费均有上涨 据了解,按照规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地价标准每过两三年就应调整一次。征地区片的综合地价,由各地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条件、居民生活水平、土地供求关系等因素决定,并要综合考虑物价上涨、区位条件、人均土地数量、当地群众对土地依赖程度等多种因素。 河南省此前执行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13年10月开始实施,和3年前的标准相比,城乡综合地价此次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法律依据:《河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奖补办法》第四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市县,专项用于补助政府主导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河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奖补办法》第五条 各地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法律分析:城市规划范围
1.分县域、规划区、中心城区三个层次。
县域:本规划所称县域即上蔡县行政区所辖范围,面积为1529平方公里。
2.规划区:规划区为重阳办事处、卧龙办事处、蔡都办事处和芦岗办事处行政区所辖范围。东至岗丰沟,南至邵店镇镇界,西至无量寺镇和黄埠镇镇界,北至杨岗河,规划区面积约为186.6平方公里。
3.中心城区:即上蔡县城市建成区和有关市政设施基本覆盖的区域。
城区人口规模近期2015年为31万人,中期2020年为39万人,2030年为60万人。
4.规划近期(2010-2015 年)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为36.1平方公里,人均117平方米。规划中期(2016-2020年)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为40.7平方公里,人均104平方米。规划远期(2021-2030 年)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为61.35平方公里,人均102平方米。
法律依据:《上蔡县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 第三条 县域城镇体系空间布局结构
规划形成:“一心,三极,三轴,四片”的空间布局。
一心:指以上蔡县中心城区。
三极:指规划的中心城镇,即杨集镇、朱里镇和洙湖镇。
三轴:是沿省道331、省道206和省道219三条发展轴。
四片:是指分别以上蔡县城区为经济发展中心的北部发展片区、西部发展片区、中部发展片区、东部发展片区。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具体计算方式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备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法律分析:1、驻马店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PPP项目:途经西平县、新蔡县、汝南县、平舆县,年取水量8400万立方米,输水管道主管线全长99.4千米,支线全长8.6千米,建设高位水池1座、蓄水池4座。河南平舆通用机场项目:位于平舆县城东部,建设1条跑道800x30米,3条垂直联络道,新建航站航管综合楼1605平方米,机库6000平方米,配套设施建设等。
2、市区:驻马店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铁西片区四纵七横路网:位于驻马店市高铁西片区,项目包含泰山路,文渊路、淮河大道, 金雀路,交通路,白云山大道,阳城路,五峰山大道和刘阁路等十一条路施 工及配套综合管廊建设,共计26.7公里。驻马店市宿鸭湖水库清淤扩容工程:位于驿城区与汝南县之间,主要项目为对宿鸭湖水库进行清淤扩容,共开挖土方9102万立方米,其中清淤3775万立方米,扩容5327万立方米。河南中亿置业公司中亿星天地家居广场项目:位于驿城区东部,总建筑面积90万平方米,主要建设中亿星天地家居广场、商业综合体等(不含商品住宅开发)。驻马店绿地高铁城际空间站:位于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总建筑面积48万平方米,主要建设企业总部、高端办公楼宇、星级酒店群、特色商业街及基础配套设施(不含商品住宅开发)。
法律依据:《驻马店市中心城区202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第三条 因城市公益事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等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我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指:在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原有集体建设用地变性为国有用地而未实质征收和依法供地的建设用地上建设的住房、公共用房以及经营性用房。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仍在使用集体建设(宅基地)或原有集体建设用地虽已变性为国有土地但未实质征收和依法供地的建设用地,并以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原村(居)民聚居村落。
第五条 坚持以人为本、惠民利民的原则。在实施征收前要制定好安置方案,落实好安置用地,确保补偿、安置资金及时到位。
上蔡失地农民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公顷70.5万元(折合每亩4.7万元。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实物补偿。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对安置对象采用货币安置、村组内调地安置和社保安置。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上蔡县自然资源局。
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综上所述,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不因征用土地之后的用途的改变而改变。而是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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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尤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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