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巴南城镇房屋拆迁补偿价2025,重庆巴南拆迁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
我们都知道经济的发展是要通过一定的代价才能够实现的,并且这个代价还是以牺牲一部分人的生活用地得来的。不过好在我国在征收用地补偿这一方面做的还是比较突出的,我国出台相应的补偿规定,各地再以此为基础进行延伸。比如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标准。
《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以下简称55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成立征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签订委托征地协议书。
征地办公室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参与征地协议书的签订,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负责农转非还建房的建设和分配。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分配、使用、管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拨付工作。
建设、规划、房管部门分别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住房、定向销售住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管理、房屋产权登记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区征地办公室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及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第二章 补偿
第四条 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构附着物和建筑物补偿费。
第五条 土地补偿费分地区类别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元,二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三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地区类别的具体划分见附表土地补偿费支付方式为,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第六条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当月,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第七条 青苗补偿费按批准征地的面积(其中扣除林地、建设用地面积)计算补偿,由征地办公室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支付给青苗所有者。补偿标准按附表2执行。
第八条 房屋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补偿标准按附表3执行。
房屋补偿对象应为房屋的合法权利人,不能以房屋合法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作为补偿对象进行补偿登记。通过买卖、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而未转移登记的,只能登记给原房屋权利人。自行分户分割房屋产权的,补偿登记时不予分户分割登记。
对征地已实施补偿的房屋,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依法予以注销。
第九条 农村住房改作其它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区青苗补偿费的4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十一条 征地拆迁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其它合法权证的企业的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征地办公室负责处置。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20%计算。
第十二条 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村实行综合定额补偿,社可选择综合定额补偿或据实清理补偿。
(一)综合定额补偿
1.被征地范围内构(附)着物的补偿,按批准征收的土地面积,分地区类别进行补偿:一类地区每亩10000元,二类地区每亩8000元,三类地区每亩6000元。补偿费用由征地办公室支付给村、社。属社集体面积部分,在镇、村的指导下,由社全部补偿到户。
2.村级构(附)着物的补偿(不含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按批准征收的本村土地面积,分地区类别进行补偿:一类地区每亩2000元,二类地区每亩1500元,三类地区每亩1000元。补偿费用由征地办公室支付给村,由其按规定管理使用。
3.社级构(附)着物的补偿,按批准征收的本社土地面积,分地区类别进行补偿:一类地区每亩1000元,二类地区每亩800元,三类地区每亩600元。补偿费用由征地办公室支付给社,由其按规定管理使用。
4.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土地被征收的,其地上构(附)着物和个人生活附属设施(含水电表、闭路电视线路、宽带网、空调、电话移机等)实行定额补偿。经征地办公室确认具有合法独立产权证的,以户为单位,按照3人及以下户按每户4000元、4人户按每户4500元、5人户按每户5000元、5人以上户每增加1人增加1000元进行定额补偿。
5.征地范围内的坟墓搬迁补偿,按照附表5的标准执行。
(二)据实清理补偿
合作社或个别农户要求据实清理补偿的,按照55号令第七条和4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个别农户要求据实清理补偿的,由本户户主书面申请,经合作社同意,在村的指导下,由合作社进行据实清理,其补偿费用在该社综合定额补偿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 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
第十四条 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林木等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
(二)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修建的建(构)筑物;
(三)拟征地告知后抢栽抢种的青苗、花草、林木;
(四)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的耕地面积达到人平亩以上为止。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六条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予以安置:
(一)农村居民;
(二)农村居民在征地范围内直接考入大中专院校且征地时在校就读的学生;
(三)现役义务兵、10年以下士官;
(四)劳改劳教人员。
第十七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一)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
(二)离休、退休和轮换回乡居住、落户的人员。
第十八条 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因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2008年1月1日后征地的,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
第十九条 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审批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征地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含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城镇发展用地按照每亩3万元;对新征工业用地按照每亩1万元标准收取。
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二十条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第二十一条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在城市(镇)规划建设区外,房屋被拆迁但未农转非的农村居民;
(二)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
(三)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人员,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1个自然间的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
(一)享受30平方米的人员:
1.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人员;
2.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居住,他处无住房的人员;
3.在政府批准征收土地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且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
4.大中专学生原籍为征地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毕业后无固定工作,户口直接迁回原籍,他处无住房并长期与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人员。
(二)申购自然间的人员:
1.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
2.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审查在他处确无住房,并在征地公告之日前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三年以上的(初婚除外);
3.住房安置对象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结过婚的。
第二十三条 住房安置采取货币安置或统建优惠购房安置,以户为单位,自主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第二十四条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方式的,由征地办公室与其签订货币安置住房协议,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并给予简装修费。在规定时限内拆除旧房的,按住房安置面积给予奖励。
住房货币安置款=应安置建筑面积×(货币安置价格 简装修费)。
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不发放过渡费,每人一次性发给2000元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的,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住房安置对象选择统建优惠购房方式的,以户为单位,按应安置房建筑面积标准,以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砖墙(条石)预制盖价格向征地办公室申请优惠购买安置房。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
因户型设计限制,购买安置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足部分未超过5平方米(含5平方米)的,按建安造价补偿给被安置人;不足部分超过5平方米以上的,按综合造价补偿给被安置人。
(二)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可按建安造价的50%申请增购1个自然间的住房。
(三)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审查在他处确无住房,并在征地公告之日前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三年以上的(初婚除外),可申请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1个自然间的住房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四)住房安置对象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结过婚,可按建安造价的50%申请增购1个自然间的住房。
(五)在政府批准征收土地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且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经征地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可申请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住房安置面积标准,按建安造价的50%优惠购买住房。
(六)大中专学生原籍为征地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毕业后无固定工作,户口直接迁回原籍,他处无住房并长期与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经征地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可申请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住房安置面积标准,按建安造价的50%优惠购买住房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第二十六条 住房安置建安造价、综合造价、货币安置价格,按区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价格执行。
简装修费、奖励费以区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公布的价格为准。
第二十七条 户口分别在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同批住房安置对象的,合并为1户安置住房。
住房安置对象在2个或2个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有住房的,征地拆迁时只安置一次住房。因分期征地同户家庭成员先后农转非,先农转非未安置住房的应与后农转非的合并安置。
第二十八条 住房安置后,在办理房地产权证时,房地产登记部门应以征地住房安置协议中载明的安置人员予以实名登记。
第二十九条 统建安置房建设,按有关规定减免税费,但天然气安装费、通气费由住房安置对象自行承担。
货币安置住房对象购买住房时,按应安置建筑面积免缴房屋交易费用。
第三十条 对统建优惠购房,建设用地单位应按优惠购房建安总造价的2%—3%的比例提留该安置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交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使用。
第三十一条 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征地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以户为单位一次性计发,3人及以下的每户600元,4人及以上的每户800元。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过渡户按2次计发搬家补助费。
因建设需要,选择统建安置方式的被拆迁户需要提前搬迁过渡的,从拆除房屋当月起,至通知安置截止月止,以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时的应安置人员
一、重庆房屋拆迁赔偿标准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具体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安置补助费中心城区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8000元;其他区县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不低于35000元;重庆市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涉及了全部区,这里列举)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渝北区(i)、巴南区(i)、北碚区(i):6.3万/亩;北碚区(ii)、渝北区(ii)、巴南区(ii):6.1万/亩;璧山区(i):5.87万/亩、璧山区(ii)5.69万/亩、璧山区(iii)5.48万/亩;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在15%以下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在15%以上的,按实际公摊系数计算房屋面积予以补偿。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产权调换房屋公摊系数超过15%的,其超过部分所对应的公摊面积由征收人承担购房费用;产权调换房屋公摊系数在15%以内,所对应的公摊面积由被征收人承担购房费用。征收范围内的个人住宅,经审查公示,以产权户为单位,在征收项目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发布之日前家庭实际居住且在他处无住宅的,按规定实施补足后,家庭人口在2人及以下,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给予补偿;家庭人口在3人以上,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补偿。法律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 中心城区的农村房屋按照重置价格标准补偿(见附件2);其他区县的农村房屋补偿标准不低于中心城区标准的80%,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第四条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中心城区每亩定额补偿25000元;其他区县每亩定额补偿不低于8000元,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林地范围内的林木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征收林地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标准低于综合定额标准的,按照综合定额标准进行补偿。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在15%以下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在15%以上的,按实际公摊系数计算房屋面积予以补偿。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产权调换房屋公摊系数超过15%的,其超过部分所对应的公摊面积由征收人承担购房费用;产权调换房屋公摊系数在15%以内,所对应的公摊面积由被征收人承担购房费用。征收范围内的个人住宅,经审查公示,以产权户为单位,在征收项目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发布之日前家庭实际居住且在他处无住宅的,按规定实施补足后,家庭人口在2人及以下,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给予补偿;家庭人口在3人以上,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补偿。《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 中心城区的农村房屋按照重置价格标准补偿(见附件2);其他区县的农村房屋补偿标准不低于中心城区标准的80%,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第四条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中心城区每亩定额补偿25000元;其他区县每亩定额补偿不低于8000元,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林地范围内的林木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征收林地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标准低于综合定额标准的,按照综合定额标准进行补偿。
根据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标准人民政府规定《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农村房屋补偿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
搬家补助费,3人及以下的每户800元,4人及以上的每户1000元。
自拆自建户宅基地补助费按迁建户3人及以下户每户6000元、4人户每户8000元、5人及以上户每户10000元进行定额补偿,并且每人一次性发给2000元搬迁补助费。
二、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3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标准办理。
三、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国土分局负责解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一、巴南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取决于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巴南房屋拆迁补偿金主要有哪些?
(一)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二)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三)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四)被除了应得的房屋补偿费以外,还可得到: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过度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巴南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生效条件有哪些?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可见,巴南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拆迁房子的市场价格相关,此外被拆迁人也可以要求巴南当地政府部门提供安置房,在不违反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巴南当地政府部门一般都会满足被拆迁人的合法诉求,没有任何特殊情况的被拆迁人要配合巴南政府部门的拆迁工作。
法律分析:重庆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为:农村草房补偿1900元/平米;砖瓦房补偿2400元/平米;砖砼结构房屋补偿2800元/平米;二层及及以上楼房补偿3300元/平米,另外房屋附属物等给予等价的补偿。异地安置每户给予2万元的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分析: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法律依据:《房屋拆迁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房屋拆迁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屋拆迁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目前巴南城镇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是多少
●巴南区拆迁赔偿标准
●2021巴南拆迁
●重庆巴南拆迁补偿标准
●巴南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巴南区拆迁征地公告
●2022年巴南区拆迁规划
●重庆巴南区拆迁规划
●巴南区旧城拆迁改造计划
●巴南区拆迁标准
●重庆巴南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重庆巴南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重庆巴南区拆迁
●巴南区拆迁赔偿标准
●2021年巴南区拆迁
●巴南区拆迁征地公告
●巴南区拆迁规划
●重庆市巴南区拆迁办电话
●2022年巴南区拆迁规划
●重庆巴南区拆迁赔偿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巴南区拆迁赔偿标准,巴南区拆迁征地公告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褚雅岚
内容审核:石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