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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巴南区2025,巴南区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4-19 14:2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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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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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巴南区2025,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是什么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
    我们都知道经济的发展是要通过一定的代价才能够实现的,并且这个代价还是以牺牲一部分人的生活用地得来的。不过好在我国在征收用地补偿这一方面做的还是比较突出的,我国出台相应的补偿规定,各地再以此为基础进行延伸。比如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标准。
          《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以下简称55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成立征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签订委托征地协议书。
          征地办公室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参与征地协议书的签订,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负责农转非还建房的建设和分配。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分配、使用、管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拨付工作。
          建设、规划、房管部门分别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住房、定向销售住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管理、房屋产权登记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区征地办公室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及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第二章 补偿
          第四条 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构附着物和建筑物补偿费。
          第五条 土地补偿费分地区类别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元,二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三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地区类别的具体划分见附表1.
          土地补偿费支付方式为,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第六条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当月,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第七条 青苗补偿费按批准征地的面积(其中扣除林地、建设用地面积)计算补偿,由征地办公室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支付给青苗所有者。补偿标准按附表2执行。
          第八条 房屋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补偿标准按附表3执行。
          房屋补偿对象应为房屋的合法权利人,不能以房屋合法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作为补偿对象进行补偿登记。通过买卖、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而未转移登记的,只能登记给原房屋权利人。自行分户分割房屋产权的,补偿登记时不予分户分割登记。
          对征地已实施补偿的房屋,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依法予以注销。
          第九条 农村住房改作其它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区青苗补偿费的4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十一条 征地拆迁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其它合法权证的企业的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征地办公室负责处置。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20%计算。
          第十二条 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村实行综合定额补偿,社可选择综合定额补偿或据实清理补偿。
          (一)综合定额补偿
          1.被征地范围内构(附)着物的补偿,按批准征收的土地面积,分地区类别进行补偿:一类地区每亩10000元,二类地区每亩8000元,三类地区每亩6000元。补偿费用由征地办公室支付给村、社。属社集体面积部分,在镇、村的指导下,由社全部补偿到户。
          2.村级构(附)着物的补偿(不含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按批准征收的本村土地面积,分地区类别进行补偿:一类地区每亩2000元,二类地区每亩1500元,三类地区每亩1000元。补偿费用由征地办公室支付给村,由其按规定管理使用。
          3.社级构(附)着物的补偿,按批准征收的本社土地面积,分地区类别进行补偿:一类地区每亩1000元,二类地区每亩800元,三类地区每亩600元。补偿费用由征地办公室支付给社,由其按规定管理使用。
          4.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土地被征收的,其地上构(附)着物和个人生活附属设施(含水电表、闭路电视线路、宽带网、空调、电话移机等)实行定额补偿。经征地办公室确认具有合法独立产权证的,以户为单位,按照3人及以下户按每户4000元、4人户按每户4500元、5人户按每户5000元、5人以上户每增加1人增加1000元进行定额补偿。
          5.征地范围内的坟墓搬迁补偿,按照附表5的标准执行。
          (二)据实清理补偿
          合作社或个别农户要求据实清理补偿的,按照55号令第七条和4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个别农户要求据实清理补偿的,由本户户主书面申请,经合作社同意,在村的指导下,由合作社进行据实清理,其补偿费用在该社综合定额补偿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 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
          第十四条 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林木等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
          (二)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修建的建(构)筑物;
          (三)拟征地告知后抢栽抢种的青苗、花草、林木;
          (四)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的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以上为止。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六条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予以安置:
          (一)农村居民;
          (二)农村居民在征地范围内直接考入大中专院校且征地时在校就读的学生;
          (三)现役义务兵、10年以下士官;
          (四)劳改劳教人员。
          第十七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一)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
          (二)离休、退休和轮换回乡居住、落户的人员。
          第十八条 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因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2008年1月1日后征地的,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
          第十九条 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审批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征地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含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城镇发展用地按照每亩3万元;对新征工业用地按照每亩1万元标准收取。
          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二十条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第二十一条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在城市(镇)规划建设区外,房屋被拆迁但未农转非的农村居民;
          (二)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
          (三)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人员,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1个自然间的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
          (一)享受30平方米的人员:
          1.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人员;
          2.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居住,他处无住房的人员;
          3.在政府批准征收土地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且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
          4.大中专学生原籍为征地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毕业后无固定工作,户口直接迁回原籍,他处无住房并长期与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人员。
          (二)申购自然间的人员:
          1.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
          2.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审查在他处确无住房,并在征地公告之日前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三年以上的(初婚除外);
          3.住房安置对象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结过婚的。
          第二十三条 住房安置采取货币安置或统建优惠购房安置,以户为单位,自主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第二十四条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方式的,由征地办公室与其签订货币安置住房协议,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并给予简装修费。在规定时限内拆除旧房的,按住房安置面积给予奖励。
          住房货币安置款=应安置建筑面积×(货币安置价格 简装修费)。
          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不发放过渡费,每人一次性发给2000元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的,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住房安置对象选择统建优惠购房方式的,以户为单位,按应安置房建筑面积标准,以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砖墙(条石)预制盖价格向征地办公室申请优惠购买安置房。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
          因户型设计限制,购买安置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足部分未超过5平方米(含5平方米)的,按建安造价补偿给被安置人;不足部分超过5平方米以上的,按综合造价补偿给被安置人。
          (二)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可按建安造价的50%申请增购1个自然间的住房。
          (三)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审查在他处确无住房,并在征地公告之日前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三年以上的(初婚除外),可申请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1个自然间的住房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四)住房安置对象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结过婚,可按建安造价的50%申请增购1个自然间的住房。
          (五)在政府批准征收土地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且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经征地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可申请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住房安置面积标准,按建安造价的50%优惠购买住房。
          (六)大中专学生原籍为征地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毕业后无固定工作,户口直接迁回原籍,他处无住房并长期与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经征地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可申请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住房安置面积标准,按建安造价的50%优惠购买住房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第二十六条 住房安置建安造价、综合造价、货币安置价格,按区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价格执行。
          简装修费、奖励费以区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公布的价格为准。
          第二十七条 户口分别在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同批住房安置对象的,合并为1户安置住房。
          住房安置对象在2个或2个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有住房的,征地拆迁时只安置一次住房。因分期征地同户家庭成员先后农转非,先农转非未安置住房的应与后农转非的合并安置。
          第二十八条 住房安置后,在办理房地产权证时,房地产登记部门应以征地住房安置协议中载明的安置人员予以实名登记。
          第二十九条 统建安置房建设,按有关规定减免税费,但天然气安装费、通气费由住房安置对象自行承担。
          货币安置住房对象购买住房时,按应安置建筑面积免缴房屋交易费用。
          第三十条 对统建优惠购房,建设用地单位应按优惠购房建安总造价的2%—3%的比例提留该安置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交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使用。
          第三十一条 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征地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以户为单位一次性计发,3人及以下的每户600元,4人及以上的每户800元。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过渡户按2次计发搬家补助费。
          因建设需要,选择统建安置方式的被拆迁户需要提前搬迁过渡的,从拆除房屋当月起,至通知安置截止月止,以发布征

    二、巴南区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构附着物和建筑物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分地区类别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元,二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三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土地补偿费支付方式为,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2、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

    3、青苗补偿费按批准征地的面积(其中扣除林地、建设用地面积)计算补偿,由征地办公室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支付给青苗所有者。

    一、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如今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

    二、哪些情况不给补偿?

    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林木等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1、不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

    2、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修建的建(构)筑物;

    3、拟征地告知后抢栽抢种的青苗、花草、林木;

    4、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5、天然野生杂丛。

    三、巴南区征地补偿办法是什么?

    征地在近代化的建设当中已经极为常见。对于不同的土地类型以及地区经济,国家以及政府部门会给予一定的征地补偿费用。征地补偿一般会进行金额补偿。针对巴南区征地补偿的办法主要围绕着补偿金补偿以及安置房等补助这两种主要方法。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户是指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第四条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征地补偿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其共同确认的有关材料应当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内容。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事项,应当予以公示。

    第七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八条征收或者征用农村土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并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

    四、重庆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法律依据:《房屋拆迁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房屋拆迁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屋拆迁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五、重庆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重庆农村拆迁赔偿标准:

    1、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3、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4、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5、地上(下)附着物使用等价补偿标准;

    6、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六、重庆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2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农村房屋补偿钢砼机构660元/平米,砖混机构600元/平米,砖木结构390-480元/平米,土墙结构330-360元/平米,简易结构100-120元/平米。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一、农田征收补偿条件: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二、农田征收补偿程序:1.拟定征地方案 征地方案由拟征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 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地方案,包括征地的目的及用途,征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2.审查、报批及批准 征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 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 府批准,获得批准的,批准此征地方案的政 府将作出用地批复,下级政 府以此为依据进行征地。3.征地方案公告 征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在当地予以公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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