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卖出去争夺拆迁补偿款2025,女子去世,前夫和其兄弟姐妹争遗产,违建商铺到底该归谁呢,女子与前夫生前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未取得产权的商铺归自己所有,但去世前又立下未署名遗嘱归前夫。多年后,女子兄弟姐妹整理遗物发现《离婚协议》,并就商铺
女子与前夫生前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未取得产权的商铺归自己所有,但去世前又立下未署名遗嘱归前夫。多年后,女子兄弟姐妹整理遗物发现《离婚协议》,并就商铺继承问题对簿公堂,未取得产权的商铺能否继承?如果能,谁才更应该继承呢?
来龙去脉
戴某与秦某系夫妻,婚后未生育子女。2007年2月7日,双方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某商铺归戴某所有,但该商铺当时未按规定办理报建手续,至今未取得权属登记。2007年11月3日,戴某去世。去世前,戴某给秦某留下了遗书,表明“商铺、存款都给秦某,并告知了秦某取款密码”,但遗书未署名及日期。后秦某为戴某办理了身后事宜,并通知戴某兄弟姐妹领取了戴某的遗物,包括《离婚协议》。另,戴某父母均已先于戴某去世。
2021年5月31日,恰逢商铺拆迁,戴某兄弟姐妹称整理戴某遗物发现,因《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商铺归戴某所有,故商铺自2007年2月7日以来商铺的租金收益均属戴某遗产,应由戴某兄弟姐妹继承。因此,戴某的兄弟姐妹将秦某诉至法院,引发本诉。
法院点睛
庭审中,秦某辩称,自己系基于戴某留给自己的遗书合法占有商铺,且自己已与戴某兄弟姐妹达成口头协议,商铺归自己所有,应视为其放弃继承权,故戴某兄弟姐妹的诉求不应被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铺因未办理报建手续,无法未取得权属登记,但因秦某系基于有效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在其合法承租的土地上建造而成,故秦某对商铺具有使用权及收益权。其在明知该商铺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情况下,在《离婚协议书》约定该商铺归戴某所有,实质系确认离婚后该商铺的使用权及收益权归戴某,故商铺的出租拆迁等相关财产收益应作为戴某遗产予以继承。虽秦某主张戴某去世前留有自书遗嘱,但经审查,其所谓的“自书遗嘱”未署名、日期,故缺乏法定生效要件,故该内容无法认定为自书遗嘱,案涉商铺的财产权利,在戴某无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前提下,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并由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的戴某兄弟姐妹继承。
另对于秦某诉讼时效及口头协议的抗辩,因秦某未提供证据口头协议的存在,且放弃继承应以书面方式进行,故不予采信;而秦某自2007年11月3日戴某去世起,多年占有、管理商铺,对案涉商铺权益侵占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故适用3年诉讼时效的规则,法院确定秦某对2018年6月1日之前的权益不予返,但之后的商铺相关权益仍负有返还义务。
综上,法院判令涉案商铺的管理、使用收益由戴某兄弟姐妹共有,秦某返还商铺的使用权,并返还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每年30000元计算的商铺租金。
笔者悟言
无论是被继承人,亦或是继承人,对遗产或继承权的处分,为避免纠纷,法律都对其有严格的规定,任何要件的缺失都会导致处分的不生效。因此,未免诉累,务必了解清楚相关必备要件,避免引起更多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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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遗嘱的情况,兄返基弟纠纷会首先按照遗嘱进行分配。关于房产继承,法院分割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首先会考虑到被继承人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当事人的自由意思优先。如果没有遗嘱,依次按照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来进行分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宽穗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漏巧谨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1、房屋继承纠纷不是房屋强拆的理由,不能强拆。
2、房屋是违法建筑,或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逾期既不搬迁,又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才会对房屋进行强拆。
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一、拆迁的法律程序
司法强制拆迁流程如下:
1、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
2、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
3、到场强制拆除被执行人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因遗产纠纷房屋可以强拆吗
1、房屋继承纠纷不是房屋强拆的理由,不能强拆。
2、房屋是违法建筑,或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逾期既不搬迁,又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才会对房屋进行强拆。
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哪些部门可以实施强拆
1、对于违法建筑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关部门或乡政府依法组织强拆。
2、对于违法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依据《行政强制法》第34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在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3、对于违法建筑物、其他非法设施、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经过司法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4、除以上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进行房屋强拆。
案件介绍
法律提示:
听了调解员的解释,杨某某和小杨对本次纠纷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杨某某主动表示弟弟照顾父母较多,可以多分遗产,最终双方就如何分割遗产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以化解,两姐弟也重归于好。
安徽家族遗产纠纷维权管辖法院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管辖大致如下:
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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