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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两侧房屋拆迁补偿保护2025,河道整治要求拆房河道多大范围内的房屋必须拆迁: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4-19 03:16:38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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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两侧房屋拆迁补偿保护2025,河道整治要求拆房,河道多大范围内的房屋必须拆迁,河道整治要求拆房时,房屋拆迁的范围并非固定,而是根据河道管理的具体需要和当地政府的规划来确定。一、河道管理范围河道管理的范围通常包括河道两侧一定的区域。这个区

河道两侧房屋拆迁补偿保护2025,河道整治要求拆房河道多大范围内的房屋必须拆迁:今日拆迁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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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河道两侧房屋拆迁补偿保护2025,河道整治要求拆房,河道多大范围内的房屋必须拆迁

    河道整治要求拆房时,房屋拆迁的范围并非固定,而是根据河道管理的具体需要和当地政府的规划来确定。

    一、河道管理范围

    河道管理的范围通常包括河道两侧一定的区域。这个区域可能因河道的重要性、地理特征和地方政府的具体规定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二、房屋拆迁范围

    在河道整治过程中,如果房屋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别是那些可能影响到河道行洪安全、堤防稳定的房屋,通常会被要求拆迁。但具体的拆迁范围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会根据河道的实际情况、整治的目标以及地方政府的规划和政策来确定。

    因此,河道整治要求拆房的具体范围,需要参考当地的河道管理规定和政府的相关规划。如果您的房屋可能受到河道整治的影响,建议您及时关注当地政府的公告和通知,以了解最新的政策和要求。

    总的来说,河道整治要求拆房的范围是根据河道管理的需要和当地政府的规划来确定的,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和河道特征而有所不同。如果您对此有疑问或担忧,建议您咨询当地政府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和建议。

    二、河道整治要求拆房河道多大范围内的房屋必须拆迁

    法律分析:对河道进行整治的,在多大的范围内的房屋一定要拆迁要依据征收拆迁补偿方案而定,在征收方案范围内的房屋都需要拆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河道整治要求河道多大范围内的房屋必须拆迁

    对河道进行整治的,在多大的范围内的房屋一定要拆迁要依据征收拆迁补偿方案而定,在征收方案范围内的房屋都需要拆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规定办理。

    一、小区拆迁补偿标准

    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城市不断更新与发展,一些在上世纪建成的小区由于环境、安全、质量等问题需要拆迁后重新规划建设,那么这些老旧小区在面临拆迁时的具体补偿标准从法律上来讲并没有一个具体统一的规定,但是这些小区所占用的土地基本上都是国有土地,对其补偿标准就应当严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规定的的补偿内容及方式对其进行补偿。具体包括如下内容:(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如果房子是营业性用房,还应当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但是,具体的安置补偿标准应当充分听取被征收人也就是小区业主的的意见后才能制定出最终的安置补偿方案,并且要遵循一个不降低被征收人生活水平的原则。所以,如果被征收人在知晓自己所在小区即将面临拆迁的时候,一定要及时和政府保持沟通,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使政府能够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制定出更加合理的安置补偿方案,保证征地拆迁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拆迁赔偿承租人不给还可以起诉吗

    征收拆迁后承租人能起诉赔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公路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公路拆迁补偿标准有以下几个分类: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2、产权调换包括两种情况,首先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宅基地,可以安排宅基地给被拆迁人自建住宅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农用地,可转为非农建设用地供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安置住宅的,由拆迁人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等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3、农民自建,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建设4、高速征地补偿,根据地的类型有所不同,如山林,草地,田园等补偿金额标准不同,具体可以查阅当地的补偿标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河道旁边建房,水利局说要拆怎么办

    法律分析:房屋遭到强拆,被拆迁人应该做好以下四件事情:第一,保护好自身安全,沉着冷静应对,不要盲目使用暴力抗拆,这有可能危及自己安全或者触犯刑法,拆迁方就怕找不到理由抓你,被拆迁人一定不要自投罗网;第二,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最好多报几次,拨打报警电话时手机要录音,不管警察来不来,有没有用都要报警;第三,选取安全位置对强拆现场进行摄影摄像取证,为后边维权收集好证据,注意一定要录到强拆指挥者的画面;第四,完成以上三项工作后,第一时间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寻求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提高征地拆迁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河堤改造房屋拆迁补偿

    法律主观: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批准建设时规定如遇规划调整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建筑面积的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第二十九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房屋拆迁不得因建设项目、工程性质及补拆迁人的不同,实行不同的补偿安置标准。第三十条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取得国家或省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以当地人民政府上一年度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楼层、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货币补偿基准价每年制定并公布一次,遇重大调整时应当召开听证会。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的,房屋用途以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为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以实际用途为准,建筑面积以房产测量机构实际测量结果为准。估价机构评估时,应当遵守估价规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三十一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分别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第三十二条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时,拆迁人与被迁拆人选择同一估价机构的,共同签订委托协议,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机构的评估结果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其他估价机构重新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两个评估结果在省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的,执行原评估结果;评估结果超过省规定的误差范围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评估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裁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分别选择估价机构的,分别签订委托协议并承担评估费用。两个评估结果在省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的,执行被拆迁人委托估价机构的评估结果;两个评估结果超出省规定的误差范围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评估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裁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协商一致的,可以不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第三十三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特殊情况下,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给予货币补偿。第三十四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三十五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第三十六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拆迁人以期房调换产权的,拆迁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建设周期等因素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过渡期限。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标准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价格制定。第三十七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三十八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九条拆迁人提供的拆迁安置用房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和规范,产权明晰,并符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拆迁安置用房确需变更规划、设计内容的,必须征得被拆迁人同意,不得低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各项标准。被拆迁人不同意时,不得变更拆迁安置用房规划及设计内容。

    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4、《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六、河道多大范围内的房屋必须拆迁

    河道整治拆迁的红线范围需要看具体的拆迁方案如何规定。

    \t对河道进行整治的,在多大的范围内的房屋一定要要依据征收拆迁补偿方案而定,在征收方案范围内的房屋都需要拆迁。

    \t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是:

    \t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t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t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t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t(一)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t(二)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t(三)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t(四)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t【法律依据】

    \t《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t(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t(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t(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t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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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谈芮

    内容审核:赵雪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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