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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拆迁营业损失补偿标准2025,关于拆迁企业停产停业补偿标准: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4-18 17:53:22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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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拆迁营业损失补偿标准2025,因拆迁造成停业损失怎么补偿,因拆迁造成的停业损失,补偿方式主要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和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来确定。下面将结合相关法律依据,详细解释这一问题。一、停业损失补偿的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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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南京拆迁营业损失补偿标准2025,因拆迁造成停业损失怎么补偿

    因拆迁造成的停业损失,补偿方式主要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和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来确定。下面将结合相关法律依据,详细解释这一问题。

    一、停业损失补偿的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意味着,因拆迁导致的停业损失,被征收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同样,该条例的第二十三条也指出,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进一步明确了停业损失补偿的计算方式和依据。

    二、停业损失补偿的具体内容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范围通常限于直接经济损失,这包括被征收人的利润损失和因搬迁产生的费用。例如,对于可搬迁的设备,应本着继续利用的原则进行异地搬迁安装,并投入使用,由此产生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是拆迁引起的必然损失,拆迁人应当予以补偿。

    补偿期限方面,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并没有固定的时间。这是因为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统一的标准可能会导致有的地方超额补偿,有的地方补偿不够的情况。因此,具体补偿期限通常由地方规范性文件予以具体规定。

    三、补偿的支付方式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明令禁止或限制其正常营业的拆迁人予以支付。支付方式通常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应根据双方协商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综上所述,因拆迁造成的停业损失补偿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它涉及到多个因素的考量和计算。被征收人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补偿标准,与拆迁方进行积极协商,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关于拆迁企业停产停业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一般分为这几个方面,首先是按待征收房屋总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其次根据房子面积计算。比如在上海,如果生产或停工是由于拆迁造成的,赔偿标准按300-400元/平方米的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具体赔偿办法可通过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按营业收入和利润指标确定。比如深圳规定,依法经营房屋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可以根据纳税证明提供利润标准,给予税后三个月的利润补偿;不能提供利润标准的,赔偿按上年度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或同类楼市租金计算,给予3个月的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怎么算

    法律分析:停产停业损失主要包含两方面,即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使得被征收人失去获得利润的机会,所以,其实就是利润损失;和由于征收而不得不发生的一些必要费用。对因征收房屋造成企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由于这只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所以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所以在目前的工作中,我们应该更快的促进立法,将停产停业的具体内容变得更加的明确,比如将企业的现在停产停业的直接损失和因停产停业造成的将来的间接性损失,将来的可得利益算在一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是指战争、地震、火灾等客观因素,国外将罢工也算作不可抗力,至于普通的劳动纠纷还达不到影响社会秩序,所以不构成不可抗力。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营业用房按照实际营业房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补偿;生产、办公、仓储用房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给予每平方米70元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非住宅临时安置用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拆迁停业损失费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实践中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方式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1.以被征收房屋的总体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例如,《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属于营业用房的,应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应当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5%的补偿。

    2.按房屋面积计算。上海规定,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300-400元/m2计算,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

    3.根据经营收入、利润等指标确定。深圳规定,拆迁合法经营性房屋引起停产、停业的,能依据完税证明提供利润标准的,给予3个月税后利润补偿;不能提供利润标准的,按照上年度同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计算或者按照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给予3个月的补偿。

    4.区分企业用房是住宅用还是非住宅用,如《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规定:

    (1)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的计算公式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月净利润×修正系数+员工月生活补助)×停产停业补偿期限

    ①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是指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期间平均每月的市场月租金,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②月净利润是指生产经营者利用被征收房屋,在停产停业期间每月平均能够获取的税后净利润。月净利润按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的损益表确定。无法根据损益表确定的根据生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推算。

    ③修正系数基准值为1,根据使用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运行状况和市场预期进行修正,修正调整幅度不得超过20%。

    ④员工月生活补助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停产停业期间,每月支付给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员工月生活补助标准按征收决定发布前上个月的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员工数量以生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月平均人数计算。生产经营者凭房屋征收决定相关证明到区县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开具参保人数证明。

    (2)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给予800元至30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5.按照营业年限计算。一般是在确定税基后,根据营业年限确定相应的补偿倍数。

    6.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7.据实补偿,协商确定。由被拆迁人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停产停业损失的数额与拆迁人进行协商确定,补偿期限为停产停业的时间。

    六、拆迁营业损失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补偿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金钱补偿,即根据农民被损失利益的总价值折合成人民币进行补偿,第二种是等价置换。拆迁营业损失补偿标准一般要看正常的营业标准折算。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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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褚美

    内容审核:张小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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