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少博律师房屋拆迁补偿讲堂2025,翰汇律师事务所:吴少博律师深度解析宅基地企业拆迁补偿问题,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宅基地进行生产经营的情况并不少见,然而,当面临拆迁时,企业主往往对补偿问题感到困惑和无力。作为翰汇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吴少博律
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宅基地进行生产经营的情况并不少见,然而,当面临拆迁时,企业主往往对补偿问题感到困惑和无力。作为翰汇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吴少博律师在近期的一次专题会议中,聚焦“宅基地企业拆迁补偿”这一热点问题,深入探讨了相关法律难点和实务操作要点,为企业主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指引。
 
一、宅基地的性质与使用限制
吴少博律师首先明确了宅基地的法律性质。宅基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其使用权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通常与集体组织成员身份挂钩。这意味着,企业在使用宅基地进行生产经营时,需特别注意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问题。如果企业主并非集体组织成员,可能面临使用权瑕疵的风险,进而影响拆迁补偿的认定。
二、补偿方式的核心要点
在拆迁补偿方面,吴少博律师指出,补偿应基于以下两个核心原则:  
1. 宅基地的原用途和市场成交价:补偿金额需参考宅基地的原始用途(如居住或生产经营)以及当地市场成交价。  
2. 企业预期利益损失:包括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用等。吴少博律师特别强调,企业主应注重预期利益损失的举证,如提供财务报表、经营合同等证据。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争议
停产停业损失是拆迁补偿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实际操作中,其计算方式常引发争议。吴少博律师指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必须按建筑面积计算停产停业损失,企业主可以基于实际经营面积进行协商。此外,对于宅基地上的非建筑部分(如晾晒场地),是否应计入经营面积也存在争议。吴少博律师建议,企业主应提前准备相关证据,证明非建筑部分的实际经营用途,以争取更合理的补偿。
 
四、商业性经营的补偿特殊性
对于在宅基地上进行商业性经营的企业,吴少博律师强调,补偿标准应高于一般厂房的生产经营所得利润。这是因为商业性经营通常具有更高的市场价值和预期收益。企业主在主张补偿时,应充分体现其经营的商业性质,并提供相应的经营数据作为支持。
作为企业拆迁补偿领域的权威律所,翰汇律师事务所在吴少博律师的带领下,始终致力于为企业主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我们深知宅基地企业拆迁补偿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因此,我们为企业主提供以下服务:  
- 全面评估补偿方案:帮助企业主明确补偿范围及金额,制定最优维权策略。  
- 精准举证与谈判:协助企业主收集证据,参与补偿谈判,争取最大化权益。  
- 全程法律护航:从拆迁启动到补偿落实,为企业主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  
 
宅基地企业拆迁补偿问题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实务操作,企业主需充分了解自身权益,并借助专业法律力量维护合法权益。翰汇律师事务所将始终站在企业主的角度,为企业拆迁补偿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支持。如果您或您的企业正面临宅基地拆迁补偿问题,欢迎联系翰汇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全方位的法律解决方案,助您最大化维护
法律分析:出现宅基地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也行政解决: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是可以交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调解。 还可以司法解决: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但须首先经过相关行政机关处理,对此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法律分析:
各个地方的律师事务所处理方式不同,具体可以咨询当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行职务进行业务活动的工作机构。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它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的原则在内部设置若干业务组。律师事务所原则上设在县、市、市辖区,各律师事务所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法律分析: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
双方协商成功,最好签订协议。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申请处理时,应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请人、对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申请处理的事项、具体要求和理由,并附争议地块示意图;有关证据及其来源,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地址。受理机关接到处理申请后,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文书和有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答辩文书的,不影响作出处理决定。受理机关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后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法律分析:依据我们国家的土地基本制度,农村的房屋一旦出现坍塌,村集体要收回来同时要履行一定的手续,如果说在没有履行手续的情况下,相当于宅基地的使用权其实并没有全部收回。换一个角度来说,即使宅基地的使用权被村集体收回,也应该对旧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一定的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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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姜锦鹏
内容审核:苗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