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城区拆迁补偿新标准2025,宜兴房屋拆迁标准及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宜兴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包括:(一)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二)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三)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
宜兴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包括:
(一)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二)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
(三)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算,每户每次最高不超过2000元。搬迁费每户均以2次计算。3、临时安置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购买定销商品房,以及享受住房保障且自行过渡的,房屋交付前,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不含装潢及附属物)的0.3%给予每户临时安置费。4、固定设施移装费(1)空调移装费:挂壁式300元/台,立柜式500元/台。(2)热水器拆装费:太阳能热水器1000元/台,煤气和电热水器300元/台。(3)电话移机、宽带移装费:按照江苏省电信公司无锡分公司收费规定执行。(4)有线电视移机费:按照市物价部门、广电管理单位等收费规定执行。(5)煤气移装费:按照市物价部门、燃气管理单位等收费规定执行。5、奖励费:在征收补偿方案明确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并交房的被征收人,按每户30000元给予搬迁奖励;超过签约期限签约搬迁并交房的被征收人,以每日等额递减5%计算。6、过渡补助费:按照每户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过渡补助。7、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的补偿: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充意见的通知
法律依据:《关于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改变用途房屋征收补贴意见》 达不成补偿协议和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签约期限内。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新政策,符合新政策规定的,按新政策执行。
法律分析: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宜兴市拆迁补偿标准应包括房屋补偿、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费、过渡期租金等多项内容。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公正的原则确定拆迁补偿标准。
2.《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拆迁补偿应当包括房屋补偿、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费、过渡期租金等内容。
3.《宜兴市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拆迁补偿应当包括房屋补偿、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费等内容,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拆迁补偿标准。
综上所述,宜兴市拆迁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公正的原则确定,包括房屋补偿、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费、过渡期租金等多项内容,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标准。
法律分析:1.江苏省征收林地以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的补偿金约为:13.8万元左右;2.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以及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的平均每亩补偿金约为:13.6万元左右;3.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的补偿金约为:2.1万元左右。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1、土地补偿及安置费标准:按照宜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宜政发〔2020〕217号)。其中,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41.2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75万元人;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82.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57.75万元/公顷。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宜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宜政发〔2013〕234号)文件执行;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和地下埋设物补偿按相关规定办理。
3、青苗补偿费标准:按《宜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宜政发〔2013〕234号)文件执行。
4、征地安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式:按《宜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宜政发〔2013〕234号)文件执行。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建设项目实施和城市旧区改造,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和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拆迁补偿安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二)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
(三)房屋承租人,是指合法租赁被拆迁人房屋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其下设的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发展计划、工商、公安、物价、环保、税务、民政、文化及供电、供气、供水、电信、广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拆迁安置用房建设管理机构协调全市拆迁安置用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拆迁安置用房的建设。其他各镇可根据需要成立拆迁安置用房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拆迁安置用房的建设。市拆迁安置用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房屋拆迁实际需要,在市政府统一安排下,在市区分期分区建设拆迁安置用房。
第七条因国有土地储备而涉及的城市房屋拆迁,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为拆迁人;因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建设而涉及的城市房屋拆迁,市市政公用事业机构为拆迁人。上述拆迁项目拆迁人可授权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含环科园管委会,下同)负责房屋拆迁的组织工作。其他建设项目涉及的城市房屋拆迁,各建设单位为拆迁人。
因土地储备、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单位房屋的,拆迁人可授权被拆迁单位主管部门(改制企业为原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该单位的房屋拆迁组织工作。被拆迁单位没有主管部门的,仍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该单位的房屋拆迁工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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