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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问题2025,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4-18 10: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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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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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问题2025,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如何解决,法律分析:征地拆迁的问题如下:1、征地拆迁对象抵触情绪较大;2、在利益调整过程中,部分群众心态失衡引发冲突;3、征地拆迁政策还待完善,虽有《土地管理法》、《物权法》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问题2025,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今日拆迁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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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问题2025,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如何解决

    法律分析:征地拆迁的问题如下:1、征地拆迁对象抵触情绪较大;2、在利益调整过程中,部分群众心态失衡引发冲突;3、征地拆迁政策还待完善,虽有《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但还是尚待完善;4、补偿标准不一致;5、社会保障措施尚未健全。解决问题可以从做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工作、紧紧的依靠地方政府、完善法律法规与补偿机制、依法进行征地拆迁工作、充分考虑征地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入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二、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宣传工作不到位、法律法规不健全、补偿方式相对单一、补偿安置标准不够完善等。解决时应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思想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拆迁有法可依。创新补偿模式或安置方式。【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三、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法律分析: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宣传工作不到位、法律法规不健全、补偿方式相对单一、补偿安置标准不够完善等。解决时应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思想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拆迁有法可依。创新补偿模式或安置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四、征地拆迁实际工作方法都有什么要点呢

    法律分析:征地拆迁实际工作方法的要点是:

    1、领导重视,权责明确,健全工作机构;

    2、尊重民意、深入调研,制定科学方案;

    3、接近群众,关口前移,做好准备工作;

    4、保障民利,注重方法,确保拆迁顺利推进;

    5、人文关怀,周到全面,做好拆迁安置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五、征地拆迁补偿纠纷产生的原因有什么

    法律分析:农村征地补偿纠纷的主要原因有:1、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性质和归属法律规定不明确;2、国家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3、补偿程序不完善,司法救济难到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六、征拆过程中存在的困难或问题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一、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存在差异。征地拆迁补偿政策总体上是好的,但在区与区、街道和街道,甚至同一条街道的同类房屋由于建设项目的不同补偿标准存在差异,引发了不少纠纷。此外,农村村民与城镇居民的补偿标准不一样,村民与居民进行比较,在城乡结合部位也给征地拆迁工作造成了不小的阻力。

    二、新、老征拆文件交替时期,征地拆迁工作尤为敏感。随着时间的推移,城市化进程越来越快。由于老政策的废止和新政策的出台,导致同一区(县)甚至同一街道(乡)的同类房屋有着截然不同的补偿标准,拆迁户的心理上出现了极大的不平衡,严重影响了征地拆迁工作的推进。

    三、安置房建设工期较长。征地拆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量大,许多重点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都存在赶工期的现象。征地拆迁和安置工作是紧密联系的,拆迁户配合征收,完成拆迁以后,安置房的建设工作却放缓了脚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统计调查,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报、迟报,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

    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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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韦子

    内容审核:侯承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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