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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归政府哪个部门2025,拆迁安置不合理找哪个部门: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4-17 08:57:41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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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归政府哪个部门2025,拆迁安置归哪个部门管,拆迁安置工作主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

房屋拆迁补偿归政府哪个部门2025,拆迁安置不合理找哪个部门:今日拆迁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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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房屋拆迁补偿归政府哪个部门2025,拆迁安置归哪个部门管

    拆迁安置工作主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房屋管理部门负责。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这包括拆迁安置的相关工作。

    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也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这意味着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协同工作。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这也强调了政府在拆迁安置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综上所述,拆迁安置工作主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并可能涉及到其他相关部门的协同工作。被拆迁人如有相关问题或疑虑,可以向当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咨询或寻求法律援助。

    二、拆迁安置不合理找哪个部门

    法律分析:房屋拆迁赔偿不合理的可以向拆迁部门的上一级政府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来诉讼处理,具体情况下,应当根据赔偿不合理的实际原因及矛盾纠纷来处理。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拆迁归什么部门管

    拆迁工作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拆迁办是拆迁办公室的简称,负责与拆迁有关的事务.是在城市改扩建过程中应运而生的办事机构和组织。通常,迁办不是常设机构,只是临时部门。一般来讲,其人员构成可能有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甚至包括临时雇佣人员等,这些人员都有各自的单位和部门,比如,属于房管局、土地局甚至地方党委、政府乃至公检法等各个部门,他们的组织人事关系以及工资关系等,都在原单位,到拆迁办只是行政上的借调。

    一、房屋拆迁赔偿不合理怎么办

    房屋拆迁不合理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诉维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该条规定了征收行为的实施机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以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规定了监督与指导的职责,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这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中各个部门的职责的法律规定。

    二、违法强拆养鸡场的法律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行政强制拆迁执行人员违反本规程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警告;造成错案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错案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拆迁问题找哪个部门

    一、拆迁问题找哪个部门1、被拆迁人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裁决,如果对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具体可以找以下部门:(1)拆迁行政管理部门;(2)人民政府。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二、在拆迁期间私拆他人房屋违法吗在拆迁期间私拆他人房屋一般是违法行为,具体如下:1、私自拆除他人房屋,在民事上属于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2、如果损失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五、拆迁办是政府部门吗

    法律分析:拆迁办隶属于建设局,是建设局的直属机构。是一种临时的特设机构,不属于政府职能部门。拆迁办是拆迁办公室的简称,负责与拆迁有关的事务.是在城市改扩建过程中应运而生的办事机构和组织。

    一般来讲,拆迁办不是常设机构,只是临时部门。

    其人员构成可能有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甚至包括临时雇佣人员等,这些人员都有各自的单位和部门,比如,属于房管局、土地局甚至地方党委、政府乃至公检法等各个部门,他们的组织人事关系以及工资关系等,都在原单位,到拆迁办只是行政上的借调。

    法律依据:《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六、拆迁安置房拆迁局是哪个部门管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人可以申请对房屋进行查封,如果是生活必需的房屋,只能查封不得拍卖变卖。

    一、法院可以查封拍卖的房子吗?

    一套房子法院可以查封拍卖。符合下列条件,法院就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

    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二、抵押房能否被执行

    抵押房能被强制执行,虽然法律规定如果抵押人无第二住所只能查封不能强制执行,但是现实中都会在抵押时提供第二住所证明的。别人设置抵押的目的就是在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执行房产,抵押人在抵押时对此应当是明知的,所以可以被强制执行。而且法律也并没有只有一套已经抵押的房产不能执行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三、怎么对抚养费进行强制执行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1)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2)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1)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2)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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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时铭

    内容审核:王四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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