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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房屋用于拆迁补偿2025,征一还一和拆一还一的区别 -法律知识: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4-16 15:36:57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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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房屋用于拆迁补偿2025,“拆一还一”的税收分析,一、什么是“拆一还一”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地产企业的拆迁补偿形式可归纳为两种:一种是实行货币补偿,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的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

外购房屋用于拆迁补偿2025,征一还一和拆一还一的区别 -法律知识:今日拆迁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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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外购房屋用于拆迁补偿2025,“拆一还一”的税收分析

    一、什么是“拆一还一”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地产企业的拆迁补偿形式可归纳为两种:一种是实行货币补偿,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的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另一种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拆迁人以自己建设的房屋或者外购的房屋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使原所有人继续保持其对房屋的所有权,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拆一还一”实物补偿形式。
    二、“拆一还一”的税收分析
          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自己所拥有的不动产(自建或外购)补偿给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房地产开发公司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实际上是以房屋换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即使其中涉及价差补款,一般金额不大,属于典型的非货币交易。
          (一)、营业税
          1、自建房屋用于补偿
          根据国税函发[1995]549号文: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
          即:偿还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按成本价计征营业税。对超出拆迁建筑面积的部分,则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顺序确定计税营业额,即以市场价计征营业税。如无市场价,则以组成计税价格计征: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大家都知道,房地产开发成本主要包含七大类成本,分别是:土地成本、前期费用、基础设施费、主体建筑工程费、主体安装工程费、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一般将土地成本以外的各大项费用统称为“建安成本”或“工程成本”。国税函发[1995]549号文中所提到的成本价,没有明确是指包含土地成本的总建造成本,还是仅指建安成本,但我们可从几个地方性法规中,得到一些启示。
          穗地税发[2000]79号:“同类住宅房屋成本价”是指该房产开发商建造用于安置被拆迁户的房屋的工程成本价。
          珠地税发[2005]415号:考虑到被拆迁房产原占有土地,开发商不需对该土地支付成本,因此,补偿房产的成本价不应再计算土地成本。能单独计算成本价的,可单独计算核定成本价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对不能单独计算成本价的,可参考同类住宅的成本价,根据建筑材料使用和室内外装修差异,配套工程(如配套停车场,可观赏喷水池假山工程等)差异等因素作合理调整后核定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
          从以上条规来看,拆迁补偿房产成本不应简单等同于商品房开发成本,应不包括土地成本,以建安成本作为计税依据。
          2、外购房屋用于安置
          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开发公司先向第三方购置房屋,再将房屋补偿给被拆迁人;另一种是开发公司与第三方约定好,直接将房屋过户给指定的被拆迁户。
          两种情况涉及的营业税计征方法不一样,下面分别说明:
          对于第一种情况,开发公司实质是将其购置的房屋销售给被拆迁人,应按财税[2003]16号文: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开发公司购入房屋并没有以自己为购买人,而是指定将房屋直接过户给被拆迁人,第三方将销售不动产发票直接开具给被拆迁人,开发公司相当于以补偿面积内的价款支付货币补偿给被拆迁户,被拆迁户委托开发公司以购置价向第三方房屋购置房屋,收取的价差相当于支付的手续费,开发公司应以收取的超面积价差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
          3、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由于被拆迁人一般是个人,无法取得发票。故房地产公司应将政府的拆迁文件、补偿合同、支付凭据以及领款花名册、被拆迁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保存完备,作为入账依据。
          (二)、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拆一还一,属于典型的非货币交易,属于所得税法中的视同销售,销售价款按市场价确认,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关于计税成本的确定,房地产公司用自建商品房抵偿应付拆迁补偿款的行为,要按公允价值对所还原的商品房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以相同金额确认作为房地产开发计税成本的拆迁补偿费。
          (三)、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税发[2009]91号文件第19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
          以上规定和所得税的规定一致,应以市场价确认收入。同时,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四)、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5]45号: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契税:
          根据财税[2004]134号规定: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房地产公司支付的拆迁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应交契税。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财税[2005]45号规定:“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因拆一还一是等面积偿还,是等价交换,不交契税。如果,因结构价差等原因发生了款项收付,则应由支付价差一方交契税。
    三、案例分析
          案例1:**复黄房地产开发公司2010年5月开发某项目(属于城中村改造),该项目用地面积15,000m2,住宅建筑面积为45,000m2,可销售面积40,000m2,其中用于安置回迁户村民的住宅面积为10,000m2,其余30,000m2的住宅可由复黄公司自由销售。
          该项目于2011年9月完工。2011年10月开始与被拆迁户办理交接手续的回迁房面积共10,000m2。2011年10月正式对外销售,并于2011年12月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同期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为8,000元/m2,取得销售收入24,000万元(30,000m2×8,000元/m2)。该项目工程已竣工决算,开发成本为8,000万元。(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为0元)。请分析有关“拆一还一”的账务和税务处理。(不考虑印花税以及营业税附加)

    二、征一还一和拆一还一的区别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就是合法的产权面积,拆一平方米,安置一平方米。

    拆迁合法面积和还建面积相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三、拆一还一政策 ?

    法律分析:

    城市建设中拆除的商业网点,应当坚持谁拆谁建、拆一还一、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保证被拆网点的面积不减少。

    法律依据:

    《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城市商业网点的设计应当符合经济适用、新颖美观的要求。建筑规模、内部结构、设备安装及使用功能上应当适合不同行业、不同商业网点的要求。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中拆除的商业网点,应当坚持谁拆谁建、拆一还一、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保证被拆网点的面积不减少。被拆除的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网点以及名店、老字号,应当就地或就近重建。

    四、拆一还一政策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城市建设中拆除的商业网点,应当坚持谁拆谁建、拆一还一、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保证被拆网点的面积不减少。

    法律依据:

    《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城市商业网点的设计应当符合经济适用、新颖美观的要求。建筑规模、内部结构、设备安装及使用功能上应当适合不同行业、不同商业网点的要求。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中拆除的商业网点,应当坚持谁拆谁建、拆一还一、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保证被拆网点的面积不减少。被拆除的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网点以及名店、老字号,应当就地或就近重建。

    五、年终个税汇算清缴时要合并吗

    法律主观: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就是要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四项收入合并起来,计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简单说就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一、个税缴纳后的汇算清缴怎么办理1、自己办。据了解,税务机关将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大年度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分类编制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网页端、12366自然人专线等渠道提供涉税资讯,解决办理年度汇算中的疑难问题,帮助纳税人顺利完成年度汇算。2、单位办。纳税人可以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如保险营销员或证券经纪人)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3、请人办。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选择这种方式,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委托授权书并妥善留存,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二、退税补税应该怎么操作1、只要纳税人在申报表的相应栏次勾选“申请退税”,即完成了申请提交。税务机关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后,为纳税人办理退税,退税款直达个人银行账户。2、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需要补税的,税务机关也同样提供了多种便捷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银行、POS机刷卡、到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即第三方支付)等转账方式缴纳应补税款。三、个税汇算清缴有什么好处一方面,这能更好保障纳税人的权益。比如有人由于工作忙,能享受的税前扣除项目在平时没来得及享受;还有一些扣除项目只有年度结束才能确切知道支出金额是多少,比如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大病医疗支出等。另一方面,通过年度汇算,才能准确计算纳税人综合所得全年应该实际缴纳的个税,实现多退少补,让税负更加公平合理。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四)取得境外所得;(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六、集团统借统还税收政策

    法律分析:

    一、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二、按照文件的规定,我们总结为,集团企业融资利息要适用统借统还的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真正的集团企业,按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成立,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如果没有进行集团企业登记,则不适用该政策。

    2.资金来源必须是金融机构。如果是从非金融机构的借款,不适用该政策;如果是集团内部资金委托金融机构进行的委托贷款,也不适用该政策。

    3.融资主体(统借方)必须是集团企业,或者集团中的核心企业。该核心企业可以是集团的财务公司,也可以是集团中的某个公司。以上述案例举例,融资主体(统借方)可以是集团企业,也可以是A、B、C、D任何一个公司。

    4.资金由融资主体(统借方)统一借入,归还时也必须由融资主体(统借方)统一归还。

    5.融资主体(统借方)借入资金后,统一调拨,且仅限一级调拨,如果二级或者多级转拨,则不适用该政策。

    6.融资主体(统借方)向集团内部其他企业借出资金的利率不得超过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的利率。如果超过了,则不适用该政策,应当全额缴纳增值税。如案例中若A公司为统借方,则A公司向其他公司收取的利息,利率不得超过5%,如超过5%,则全额征收增值税。

    7.资金从金融机构流入,到最终使用方,必须有清晰的、一一对应的资金流。

    8.必须签订统借统还协议。并且实务操作中,建议协议中最好明确约定,按照统借统还的税法政策,资金借出方应当提供增值税免税发票。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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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庞昭

    内容审核:侯承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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