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的小区房屋拆迁怎么补偿2025,「湖北胜诉案例」占地强拆如此霸道京康袁冲律师打赢地方政府,在征地拆迁纠纷中,为了达成征收目的,对居民房屋进行强制拆迁的情况,屡见不鲜。对此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拆迁制定了严格的程序步骤,但正是由于步骤繁琐
在征地拆迁纠纷中,为了达成征收目的,对居民房屋进行强制拆迁的情况,屡见不鲜。对此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拆迁制定了严格的程序步骤,但正是由于步骤繁琐、程序多样很多地方单位为了加快进度,开始滥用手中的权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通过一个案例给大家讲解相关法律知识。
案情介绍
本案例来自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袁冲律师办理的一起征收单位跳过法定程序步骤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的违法强拆案件:
2021年4月28日,当事人住所地的建设局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向当事人作出并于当天送达了《限期拆除告知书》,该通知书载明经查:你户土地权证上的审批宅基地面积为235.47平方米,现经测绘,实测你户超出权证登记面积219.86平方米.超出部分属违法用地且地上所搭建筑为违章建筑,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之规定,令你户在2021年4月30日之前将违章建筑内所放物品自行搬离并自行拆除违章建筑。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将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帮拆,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你户自行承担。随后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仅在该《告知书》作出两天后将当事人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当事人不服找到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袁冲律师。
律师风采
袁律师详细审查了相关的文书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发现,本案中,相关单位于2021年4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后,在未履行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相应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于2021年4月30日强制拆除当事人的辅房,违反法定程序,应当确认违法。后当事人在袁律师的指导下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判决相关单位的强拆行为违法,承担败诉责任。
法律科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行为之前,应履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程序,如当事人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史律师提醒
TJINGKANG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案情介绍:委托人李某某与本案第三人系同胞姐弟,有一套共同共有私有房屋位于郴州市北湖区协作路综合楼101号,总层数3 层,建筑面积137.61m²。2013年12月,北湖区政府成立北湖区升平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对郴州市北湖区升平路片区棚 户区进行拆迁改造。委托人所有的房屋被纳入了该拆迁改造项目范围。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委托人未与指挥部达成协议。2014年1月8日,指挥部印发《郴州市北湖区升平路片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要求用三年的时间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工作。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 2015年12月23日止,在没有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委托人的房屋先后被指挥部组织人员实施强制拆除。2016年2月18日,委托人以北湖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要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裁判要旨: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 一、原告李某某房屋被强制拆除的行为是否合法;二、被告北湖区政府是否对原告李某某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该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 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 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 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原告李某某的房屋被纳入了郴州市北湖区 升平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与 本案原告李某某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搬迁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 议。达不成补偿协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 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 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 人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搬迁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原告李某某所有的房屋在没有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被强制 拆除,该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本案证据证实,指挥部组织人员对 原告李某某所有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而指挥部是由被告北湖 区政府下文决定成立,指挥部的行为即代表了被告北湖区政府。被告北湖区政府认为其没有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李某某所有的房屋的行政 行为,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因此,被告北湖区政府对原告李某某的 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由于被告北湖区政府的 强制拆除房屋行为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当判决确认该事实行为违法。被告北湖区政府认为其未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抗辩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李某 某要求确认被告北湖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确认被告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李某某等人位于郴州市北湖区协作路综合楼101号共同共有私有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2016年4月23日,让百姓期待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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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房山区拆迁补偿政策,房山区拆迁村庄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朱奕
内容审核:刘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