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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通辽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2025,通辽又有一批土地要征收: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4-16 04:31:59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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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通辽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2025,通辽土地征收什么时候开始,通辽土地征收的开始时间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征收方案的审批进度、公告期的长短以及具体实施情况的安排等。因此,无法直接给出通辽土地征收的确切开始时间。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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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内蒙古通辽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2025,通辽土地征收什么时候开始

    通辽土地征收的开始时间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征收方案的审批进度、公告期的长短以及具体实施情况的安排等。因此,无法直接给出通辽土地征收的确切开始时间。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了解到土地征收的一般程序和时间节点,从而推测通辽土地征收可能的大致时间范围。以下是对相关法规的解读和分析:

    一、征收方案的制定与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拟申请征收土地,并开展相关前期工作,包括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

    制定征收方案,并报请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这一过程中,需确保征收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资源条件、产值、区位等因素。

    二、公告与听证阶段

    征收方案获得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发布征收公告,公告期至少为30日。在此期间,需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如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应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三、补偿与安置阶段

    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需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政府部门组织测算并落实相关费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安置等协议。

    四、实施阶段

    完成上述前期工作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此时,可视为通辽土地征收的正式开始时间。但请注意,具体实施时间可能因地区实际情况而有所差异。

    综上所述,虽然无法确定通辽土地征收的确切开始时间,但可以通过关注相关政府公告、咨询当地政府部门或专业律师等方式,及时了解征收进展和最新动态。

    二、通辽又有一批土地要征收

    通辽土地征收的具体情况如下:

    1、曲江街道沙口村翟东组地块:东至运河北路,南至施井路,西至现状庄台,北至大世界广场;

    2、曲江街道沙口村翟西组地块:东至翟庄组,南至汽车塑料件制造公司,西至沙施河,北至现状小区;

    3、曲江街道沙口村翟庄组地块:东至翟东组,南至施井路,西至翟西组,北至扬州汽车运输公司;

    4、文峰街道渡江村薛家、吴家组地块:东至联谊路,南至开发路,西至规划路,北至七里河;

    5、广陵经济开发区邱卜村霍桥组地块:东至纵二河,南至GZ228地块,西至纬三路,北至GZ227地块。

    土地征收的程序:

    1、立项阶段:政府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土地征收的初步方案;

    2、调查阶段:对预征收土地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土地的使用现状、权属情况及价值评估;

    3、公告阶段: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公布土地征收的消息,告知土地使用者和利害关系人;

    4、听证阶段:在必要时,组织听证会,听取土地使用者和公众的意见;

    5、审批阶段:土地征收方案报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并取得法定程序的批准;

    6、补偿阶段:依据法律规定和土地评估结果,与土地使用者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7、实施阶段:完成补偿后,政府部门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土地使用者移交土地使用权。

    综上所述,通辽市土地征收涉及曲江街道沙口村的翟东组、翟西组、翟庄组地块,文峰街道渡江村的薛家、吴家组地块,以及广陵经济开发区邱卜村霍桥组地块,均有明确的地理边界,涵盖了从居民区到工业区不同功能的区域,影响到多个社区和经济活动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三、通辽市城东动迁规划?

    律师分析:

    通辽城东片区位于科尔沁区老城区东部,规划范围东起福利路,西至环城快速路,南到铁路,北接西辽河,总面积约36平方公里。区内主要有原通辽东部工业区,沿霍林河大街有部分公建。其他以农田为主,土地平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内蒙古通辽土地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内蒙古通辽市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国家按内蒙古的土地标准来赔偿的,国家征用比企业征用价格要低一些。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通辽市土地补贴什么时候发

    土地补贴自2004年起发放:夏粮每年4月1日公示,5月底兑付完毕;秋粮每年8月1日公示,9月底兑现完毕。中央财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按照耕地面积、粮食产量、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等因素测算切块到省级财政,由各省份结合本地实际确定补贴对象、补贴方式和补贴标准。法律依据:《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第三条农业“三项补贴”改革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农业农村发展大局,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注重宣传引导,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土地补贴什么时候发放

    征地补偿款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发放,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房屋拆迁合同后发放并在征收之前补偿到位,征地补偿款应按照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一次性支付到位。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国家边境补贴什么时候发放

    法律分析:边境补贴是政府给边境困难群众的专项财政补贴,每个月大概一百多点,为加强对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边境定居补助资金的发放,将对进一步改善沿边群众生产生活困难,加快边境地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确保每一户中越边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加快沿边一线群众脱贫致富进度,逐步跟上全县发展步伐,最终实现兴边、富民、睦邻的目标起到较好的推动作用。扩展资料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是国家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陆地边境地区的生产建设事业。有关省、自治区、对边境地区的生产建设在年度预算中也要给予适当安排。要有计划有重点地专项使用。各级财政部门要设专人管理此项资金。法律依据:《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应重点用于补助县以下能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投资少、见效快的小型骨干企业和“龙头”企业。对边境地区维修道路、增加邮电通讯设施和发展文教卫生等事业所需要的资金,可以根据财力进行适当安排;对开展边境工作需要在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中开支的有关费用,要从严掌握。第四条 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由省、自治区集中使用,按项目管理,坚持专款专用,改变层层切块的管理办法。

    本轮土地承包期什么时候结束?

    承包期限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的期间,在这个期间内,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我国对土地实行用途管理制度,土地管理法按照土地的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的农用地又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土地性质什么时候都可以改变吗?

    法律分析:土地性质可以改变,土地性质就是土地用途。涉及到了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性质、不同用途的土地之间的转换及变更,均需要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如果超过征地批准权限,则需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请问一下土地承包经营权自什么时候设立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六、通辽市的土地补贴何时发放?

    土地补贴自2004年起发放:夏粮每年4月1日公示,5月底兑付完毕;秋粮每年8月1日公示,9月底兑现完毕。中央财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按照耕地面积、粮食产量、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等因素测算切块到省级财政,由各省份结合本地实际确定补贴对象、补贴方式和补贴标准。法律依据:《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第三条农业“三项补贴”改革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农业农村发展大局,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注重宣传引导,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土地补贴什么时候发放

    征地补偿款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发放,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房屋拆迁合同后发放并在征收之前补偿到位,征地补偿款应按照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一次性支付到位。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国家边境补贴什么时候发放

    法律分析:边境补贴是政府给边境困难群众的专项财政补贴,每个月大概一百多点,为加强对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边境定居补助资金的发放,将对进一步改善沿边群众生产生活困难,加快边境地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确保每一户中越边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加快沿边一线群众脱贫致富进度,逐步跟上全县发展步伐,最终实现兴边、富民、睦邻的目标起到较好的推动作用。扩展资料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是国家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陆地边境地区的生产建设事业。有关省、自治区、对边境地区的生产建设在年度预算中也要给予适当安排。要有计划有重点地专项使用。各级财政部门要设专人管理此项资金。法律依据:《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应重点用于补助县以下能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投资少、见效快的小型骨干企业和“龙头”企业。对边境地区维修道路、增加邮电通讯设施和发展文教卫生等事业所需要的资金,可以根据财力进行适当安排;对开展边境工作需要在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中开支的有关费用,要从严掌握。第四条 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由省、自治区集中使用,按项目管理,坚持专款专用,改变层层切块的管理办法。

    本轮土地承包期什么时候结束?

    承包期限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的期间,在这个期间内,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我国对土地实行用途管理制度,土地管理法按照土地的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的农用地又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土地性质什么时候都可以改变吗?

    法律分析:土地性质可以改变,土地性质就是土地用途。涉及到了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性质、不同用途的土地之间的转换及变更,均需要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如果超过征地批准权限,则需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请问一下土地承包经营权自什么时候设立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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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薛乐子

    内容审核:王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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