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残值补偿什么意思2025,什么叫房屋残值补偿,房屋残值补偿是指在房屋征收或拆迁过程中,针对被征收或拆迁的房屋所剩余的价值进行的一种补偿。这种补偿通常发生在房屋受到征收或拆迁决定后,由政府或相关责任方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被征收或拆
房屋残值补偿是指在房屋征收或拆迁过程中,针对被征收或拆迁的房屋所剩余的价值进行的一种补偿。这种补偿通常发生在房屋受到征收或拆迁决定后,由政府或相关责任方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被征收或拆迁房屋的剩余价值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具体来说,房屋残值补偿涉及以下几个要点:
补偿的对象:
房屋残值补偿的对象通常是被征收或拆迁的房屋所有权人。
补偿的标准:
房屋残值补偿的标准通常基于房屋剩余使用寿命、房屋结构、地理位置、市场价值等多个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过程可能包括对房屋进行实地勘察、估算重置成本或市场比较等,以确保补偿金额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补偿的支付方式:
房屋残值补偿可以采用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的方式,具体支付方式取决于政府或相关责任方的规定以及双方的协商结果。
法律依据:
虽然列举的法律依据中未直接提及“房屋残值补偿”的具体条目,但相关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规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房屋残值补偿提供了法律框架和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结合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具体征收或拆迁项目的实施方案来确定具体的补偿办法。
综上所述,房屋残值补偿是房屋征收或拆迁过程中对被征收或拆迁房屋剩余价值的一种经济补偿,其标准、支付方式等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来确定。
法律分析:
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部分,可以给予建筑物残值补偿,但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 以下几种情形不予认定建筑面积:1、私房中的阁楼,不予认定建筑面积;2、未经登记的房屋但是有房屋建造批准文件的,但未记载建筑面积的,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超出房屋建造批准范围的搭建部位,不予认定建筑面积;3、未经登记的房屋无批准文件的,不予认定建筑面积;已经登记的房屋,在产权证记载以外的搭建面积,不予认定建筑面积。上述规定中,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部分,可以给予建筑物残值补偿,但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法律分析:
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部分,可以给予建筑物残值补偿,但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 以下几种情形不予认定建筑面积:1、私房中的阁楼,不予认定建筑面积;2、未经登记的房屋但是有房屋建造批准文件的,但未记载建筑面积的,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超出房屋建造批准范围的搭建部位,不予认定建筑面积;3、未经登记的房屋无批准文件的,不予认定建筑面积;已经登记的房屋,在产权证记载以外的搭建面积,不予认定建筑面积。上述规定中,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部分,可以给予建筑物残值补偿,但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法律分析:
房屋残值,是指房屋经过长期使用,失去使用价值后,经过拆除清理以后残留的建筑材料的价值。清理费用是拆除清理报废的破旧房屋时所支付的人工、机具的费用,它作为使用房屋的追加耗费,应计入成本之内。一般都以残值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剩余部分为净残值,简称残值。
法律依据: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土地、房屋、建筑物及汽车的资产处置,均需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第十二条规定: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附国家规定上缴财政外,一律所为各部门及机关后勤事业单位重新购各类资产的专用基金,企业按现行财务制度执行,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一条规定: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资产处置手续,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和资料;(四)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报告;按照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国有资产处置的评估中,房屋残值需要列入评估范围。
法律分析:
企业拆迁设备、厂房等固定资产评估其可变现残值计算变现收益时,通用的公式是:变现收益际的残值收入-账面价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标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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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赵国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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