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需要公示么2025,对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是否需要提前公示,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确实需要提前公示。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
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确实需要提前公示。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还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
这些规定确保了被征收人能够充分了解补偿标准,并有机会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因此,在农村房屋拆迁过程中,补偿标准的提前公示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总的来说,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需要提前公示,以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第11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综上可知,对于这些与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密切相关的信息,政府是必须依职权主动公开的,被征收人不必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去折腾就应能获知这些信息。
接下来,我们重点来看集体土地征收时的信息公开情况,因为相较于有国务院590号令明文规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这部分的复杂程度要大得多,存在的问题也更多。《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征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市、县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即通常所说的征地批文);
2、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告知、确认、听证,此为征地报批前的三程序,缺一不可);
4、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5.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两公告一登记中的两公告)。
上述内容,无须被征收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就应当能够看到,否则即为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违法。
一、最新拆迁赔偿标准
1、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2、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五、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
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不过为统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
农村房屋拆迁拆迁方须公开哪些文件才算合法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村房屋拆迁方需要公开的信息包括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且相关方案内容符合规定才算是合法的。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第三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申请拆迁信息公开的注意事项
在实践过程中,被征收人想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必须要注意以下几点:
1、申请人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申请,也可以通过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要保存好邮寄的单子,这个是作为日后维权的重要证据。
2、申请人依法申请的政府信息的,申请书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3、在申请信息公开时,申请人要检查申请的对象,要向对的部门提出自己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一、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1、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具体如下:(1)农村房屋征收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农村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农村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以本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加以确定。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二、农村房屋拆迁流程是什么农村房屋拆迁流程具体如下:1、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由建设单位全权委托拆迁实施单位实施拆迁;2、拆迁范围内调查;3、制订拆迁计划、方案,编制拆迁预算;4、按规定委托评估单位评估;5、会同建设单位申办拆迁许可证;6、拆迁公告等。
法律分析: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是:1.农村房屋征收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农村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农村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以本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加以确定。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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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郝慧
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