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款可以打给村居吗2025,入鲁返鲁登记申报,最新规定来了, 1月30日, 山东省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冬春季入鲁返鲁人员信息登记
1月30日,
山东省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冬春季入鲁返鲁人员信息登记
和随访检测工作的通知》,
要求进一步加强冬春季入鲁返鲁人员
服务管理工作,
全面实行入鲁返鲁人员信息自主申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冬春季入鲁返鲁人员
信息登记和随访检测工作的通知
根据《全面做好冬春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鲁指发〔2021〕1 号)和《山东省冬春季农村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鲁指发〔2021〕2 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冬春季入鲁返鲁人员服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行入鲁返鲁人员信息自主申报。根据当前“省外入鲁返鲁人员须持有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进入我省后第一时间进行核酸检测”相关要求,省委领导小组(指挥部)紧急研发了“入鲁返鲁人员疫情防控自主申报系统” ,全面实行入鲁返鲁人员信息网上申报。各地要在所有交通场站、高速公路等出口,社区(村居)公共场所,宾馆、酒店、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广泛张贴 “入鲁返鲁人员自主申报”二维码,方便入鲁返鲁人员第一时间微信扫码或登录“爱山东”APP,主动申报出发地、目的地、核酸检测、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系统将设置“自主申报端”和“随访登记端” , “自主申报端”主要用于入鲁返鲁人员个人申报和用工接待、宾馆饭店、社区(村居)等单位申报。“随访登记端” 主要用于基层社会随访工作人员日常排查、随访登记。联防联控与社会稳定组将对系统使用专门进行部署。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入鲁返鲁人员随访检测。省指挥部将继续对入鲁返鲁人员进行动态监测,常态汇集实名购票、车辆卡口、手机流入等数据,对于比对发现的未申报的人员信息数据,按户籍地和落脚地推送各市。各地要第一时间接收数据信息,部署开展追踪随访,并按照我省疫情防控规定,督促落实相应核酸检测和后续健康管理措施。要固定专人负责随访系统和核酸检测系统的管理使用,加强自主申报信息质量监测,对数据信息要素不全、不实的,及时跟进随访,督促做好信息补充完善。要发挥社区(村居)自主摸排和健康管理职责作用,督促入鲁返鲁人员及其家属提前报备,压实用人单位、接待单位、宾馆酒店等主体责任,并不间断开展外来人员排查清查,确保应访尽访、应检尽检。
三、坚决维护全省冬春季疫情防控良好秩序。各地要广泛利用手机短信和电视、报纸、互联网、公众号等媒体,加大入鲁返鲁疫情防控政策宣传, 广泛宣传 《冬春季入鲁返鲁人员疫情防控及健康管理通告》,加强自主申报平台及二维码推广应用,引导入鲁返鲁人员提前主动进行自主申报、主动到核酸检测服务点进行检测、主动配合落实健康管理措施,着力形成人人支持疫情防控良好氛围。对谎报、 漏报、 迟报、不报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居住史和健康状况等信息,伪造、使用虚假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拒不配合核酸检测和健康监测,给疫情防控带来风险的入鲁返鲁人员,一律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由此产生的费用自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2021年1月31日开始实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15日。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
省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 (指挥部) 办公室
2021年1月30日
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
一、扫码进入申报系统。
二、打开页面后,点击信息申报,填写相关信息并保存。
三、信息确认:如在交通场站、高速公路等出口,扫码申报登记后,到达居住地或省内流动时,再次进行扫码确认信息。
2月2日,
山东省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关于冬春季入鲁返鲁人员健康管理措施的
补充通告》。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要求,结合山东实际,山东省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就入鲁返鲁人员健康管理措施补充通告如下。
1.高风险地区人员请暂缓来鲁。中风险地区的人员原则上暂缓来鲁,如确需出行,须持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证明,并持有72小时内有效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结果。对来自中、高风险地区和14天内到过或途经中、高风险地区的入鲁返鲁人员,实行14天集中隔离。
2.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低风险地区人员,需入鲁返鲁的,须持7日内有效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结果。
3.其他低风险地区的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口岸直接接触进口货物从业人员、隔离场所工作人员等重点人群,确需入鲁返鲁的,以及跨省返回我省农村地区的返乡人员,应持7日内有效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结果。
4.其他人员持健康通行码“绿码”出行,在体温正常且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有序流动。
5.有关疫情防控其他规定保持不变。
上述防控措施即日起开始实行,2021年3月8日结束。
各地要规范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不得“层层加码”、随意扩大人群范围、增加核酸检测频次、改变居家健康监测方式等,确保各项举措科学精准落实到位。
山东省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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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通告入鲁返鲁人员提前3天向所在村(社区)申报个人信息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了确保您和亲友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山东省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建议您非必要不出行,确需出行的,请自觉做好个人防护,并严格遵守以下要求。一、提前了解疫情防控规定。入鲁返鲁和返乡前请主动与抵达目的地联系,了解目的地的疫情防控规定和抵达后的对接服务流程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请暂缓来鲁。二、返乡人员和行前报备。我省定义的返乡范围包括县(含县级市)域、城市建成区以外的远郊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农村疫情防控重点区域。目的地为上述区域,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为返乡人员,请本人、亲属或单位于抵达目的地前3天向所在村(社区)申报个人信息、抵达时间、交通工具和健康状况等信息:(一)自外省入鲁返鲁的人员;(二)省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级市的人员;(三)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口岸直接接触进口货物从业人员、隔离场所工作人员、交通运输工具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返乡人员请于出发前7日内在出发地有资质的核酸检测机构进行核酸检测。未携带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包括核酸检测报告或包含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的“健康通行码”)的,请于抵达当日第一时间到指定的集中服务点进行登记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未出具前请在服务点等候。返乡后实行14天居家健康监测,每7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拓展资料:其他入鲁返鲁人员,请携带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包括核酸检测报告或包含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的“健康通行码”)或抵达目的地后进行核酸检测,并严格执行当地疫情防控其他有关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返鲁报备方法如下:1、外地来(返)我市所有人员需提前主动报备,报备方式可以通过电话报备,各地社区(村屯)联系电话由各县(市、区)指挥部分别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2、对7天内有高中风险区旅居史的货运车辆司乘人员,在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绿码、体温检测正常并符合防疫要求的基础上,实行提前报备、点对点运输等闭环管理措施保障通行,到达目的地免费进行“核酸+抗原”检测,按要求分类落实管控措施。3、对7天内有高中低风险区旅居史人员,未按规定报备(报告)的,采取7天集中隔离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4、对7天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人员,采取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5次核酸检测管控措施(第1、2、3、5、7天各进行一次),管理期限自离开风险区域算起。5、对7天内有高中风险区所在地级市(或直辖市)的其他县(市、区、旗)旅居史人员,到达目的地后24小时内尽早进行一次免费核酸检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必须填。来鲁申报居委会必须要填写,因为山东省政府规定,凡是来鲁人员必须按实填写自己的所有信息,包括居委会,进行报备,否则会按照违反公共安全进行处罚。所以来鲁申报居委会必须要填写。入鲁返鲁人员提前3天向所在村(社区)申报个人信息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了确保您和亲友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山东省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建议您非必要不出行,确需出行的,请自觉做好个人防护,并严格遵守以下要求。一、提前了解疫情防控规定。入鲁返鲁和返乡前请主动与抵达目的地联系,了解目的地的疫情防控规定和抵达后的对接服务流程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请暂缓来鲁。二、返乡人员和行前报备。我省定义的返乡范围包括县(含县级市)域、城市建成区以外的远郊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农村疫情防控重点区域。目的地为上述区域,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为返乡人员,请本人、亲属或单位于抵达目的地前3天向所在村(社区)申报个人信息、抵达时间、交通工具和健康状况等信息:(一)自外省入鲁返鲁的人员;(二)省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级市的人员;(三)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口岸直接接触进口货物从业人员、隔离场所工作人员、交通运输工具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返乡人员请于出发前7日内在出发地有资质的核酸检测机构进行核酸检测。未携带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包括核酸检测报告或包含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的“健康通行码”)的,请于抵达当日第一时间到指定的集中服务点进行登记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未出具前请在服务点等候。返乡后实行14天居家健康监测,每7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其他入鲁返鲁人员,请携带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包括核酸检测报告或包含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的“健康通行码”)或抵达目的地后进行核酸检测,并严格执行当地疫情防控其他有关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必须填。来鲁申报居委会必须要填写,因为山东省政府规定,凡是来鲁人员必须按实填写自己的所有信息,包括居委会,进行报备,否则会按照违反公共安全进行处罚。所以来鲁申报居委会必须要填写。
入鲁返鲁人员提前3天向所在村(社区)申报个人信息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了确保您和亲友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山东省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建议您非必要不出行,确需出行的,请自觉做好个人防护,并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提前了解疫情防控规定。
入鲁返鲁和返乡前请主动与抵达目的地联系,了解目的地的疫情防控规定和抵达后的对接服务流程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请暂缓来鲁。
二、返乡人员和行前报备。
我省定义的返乡范围包括县(含县级市)域、城市建成区以外的远郊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农村疫情防控重点区域。目的地为上述区域,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为返乡人员,请本人、亲属或单位于抵达目的地前3天向所在村(社区)申报个人信息、抵达时间、交通工具和健康状况等信息:
(一)自外省入鲁返鲁的人员;
(二)省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级市的人员;
(三)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口岸直接接触进口货物从业人员、隔离场所工作人员、交通运输工具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
返乡人员请于出发前7日内在出发地有资质的核酸检测机构进行核酸检测。未携带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包括核酸检测报告或包含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的“健康通行码”)的,请于抵达当日第一时间到指定的集中服务点进行登记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未出具前请在服务点等候。返乡后实行14天居家健康监测,每7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其他入鲁返鲁人员,请携带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包括核酸检测报告或包含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的“健康通行码”)或抵达目的地后进行核酸检测,并严格执行当地疫情防控其他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必须填。来鲁申报居委会必须要填写,因为山东省政府规定,凡是来鲁人员必须按实填写自己的所有信息,包括居委会,进行报备,否则会按照违反公共安全进行处罚。所以来鲁申报居委会必须要填写。
入鲁返鲁人员提前3天向所在村(社区)申报个人信息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了确保您和亲友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山东省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建议您非必要不出行,确需出行的,请自觉做好个人防护,并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提前了解疫情防控规定。
入鲁返鲁和返乡前请主动与抵达目的地联系,了解目的地的疫情防控规定和抵达后的对接服务流程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请暂缓来鲁。
二、返乡人员和行前报备。
我省定义的返乡范围包括县(含县级市)域、城市建成区以外的远郊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农村疫情防控重点区域。目的地为上述区域,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为返乡人员,请本人、亲属或单位于抵达目的地前3天向所在村(社区)申报个人信息、抵达时间、交通工具和健康状况等信息:
(一)自外省入鲁返鲁的人员;
(二)省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级市的人员;
(三)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口岸直接接触进口货物从业人员、隔离场所工作人员、交通运输工具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
返乡人员请于出发前7日内在出发地有资质的核酸检测机构进行核酸检测。未携带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包括核酸检测报告或包含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的“健康通行码”)的,请于抵达当日第一时间到指定的集中服务点进行登记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未出具前请在服务点等候。返乡后实行14天居家健康监测,每7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其他入鲁返鲁人员,请携带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包括核酸检测报告或包含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的“健康通行码”)或抵达目的地后进行核酸检测,并严格执行当地疫情防控其他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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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黄晴
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