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丽芳拆迁补偿标准2025,空平方拆迁可以拿房子吗,关于“空平方拆迁是否可以拿房子”的问题,主要涉及到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权益的确认。具体分析如下: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拆迁补偿的原则和方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房屋
关于“空平方拆迁是否可以拿房子”的问题,主要涉及到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权益的确认。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拆迁补偿的原则和方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房屋时应对被征收人进行公平补偿,这包括了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可能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而补偿的方式可以多样化,其中就包括产权调换,也就是俗称的“拿房子”。
其次,要确定的是“空平方”在拆迁中的法律地位。如果“空平方”指的是具有合法产权但未实际居住或使用的房屋,那么在拆迁时,这些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仍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的具体方式(如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等)通常会在拆迁补偿协议中明确。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拆迁补偿的具体方案和条件通常会由政府公告,并根据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的具体情况、征收目的等因素来确定。因此,在具体的拆迁项目中,“空平方”是否可以“拿房子”作为补偿,还需结合项目公告、补偿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来判断。
综上所述,空平方在拆迁时是否可以拿房子作为补偿,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包括房屋的法律地位、拆迁补偿政策等因素。建议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政府相关部门以获取准确和具体的指导。
随手拿到一份中部地区某省会城市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其中暴露出的拆迁奖励、补助乱象,令人不得不佩服征收方的“睿智”,也不得不担忧被征收人能否禁得起诱惑,排除得了干扰,最终获取本该属于自己的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结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通常认为,这里规定的补助和奖励不是普惠的、人人都有的。
比如,奖励是针对在签约搬迁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人的,如果被征收人未按期搬迁,就不能够享受政府给予的奖励。
而补助则顾名思义,一般是针对生活困难救助、重大疾病救助以及住房困难家庭的。
然而到了实践中,前述补助和奖励则有变味儿的嫌疑。
我们以中部地区某省会城市的一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例,来看看其中究竟都作了哪些独具匠心的规定。
选择货币补偿就给补助。
这份方案规定,
被征收人在补偿签约期限内签约(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另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
货币补偿是当下政府比较推崇的补偿方式,而产权调换则因不能盘活带动房地产市场等因素而受到冷落。
然而实践中,选择货币补偿却存在一个非常巨大的风险不容忽视——买不起新房。
日前据媒体报道,就有大批杭州的被征收人手握上千万元的货币补偿款而到处找不到合适的房子。
在大城市房价高涨的今天,究竟能不能相应政府号召毅然选择货币补偿安置,这是需要被征收人好好琢磨的重大问题。
虽然如这份方案所述,政府会多给予这部分被征收人20%的补助,但这笔补助究竟能不能解决购房问题,才是这一问题的关键。
如果说倾向于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的话,那么采取“打包”方式的提前签约奖,则可谓是疑问多多了。
方案中规定,
为鼓励被征收人提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对在2017年1月10日(含)前签约并完成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按以下方法给予奖励:每提前一天签约并完成搬迁交房的按每户每日200元奖励,最高奖励每户不超过12000元。
为鼓励被征收人相互促进、相互帮助,对整栋在奖励期限内提前搬迁的,给予整栋提前搬迁奖,按每户2000元给予奖励。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青年律师陈丽芳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讲,政府的上述提前搬迁奖励规定是与征收中的公平原则不相符合的。
既然方案中规定的签约期限,那也就意味着期满前的期间是给予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充分沟通、协商,并在家庭成员内部充分沟通、交流,对征收补偿所涉的相关问题全盘综合考虑之用,人为的设置“奖励”来对这一期间进行压缩、控制,显然与立法精神相悖。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指出,群众有意见的,要认真反复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拆迁。
而上述“按日计奖”的政策安排,实质等同于对暂时“有意见”的群众实施“按日计罚”,有意见一天,就没200元,明天还有意见,就继续没200元……试问,对于尚在签约期限内的情形,如此安排,究竟是否公平、合理呢?显然,这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既然有签约期限的规定,那么奖励与否就应当严格按照这个期限走。
第一天签约,和最后一天签约,都在期限之内,又缘何会差出11800元来呢?
至于“相互促进,相互帮助”的“打包”式奖励政策,则更是为人所诟病。
这等于是将一个单元、一栋楼中的被征收人人为用利益捆绑起来,名为“相互促进”,实为“相互施压”,构成“发动群众斗群众”的征收方所希望看到的局面。
一旦有一户被征收人选择暂时“有意见”,那么整栋楼的其他居民就都可能为了这区区2000元既得利益而对这一户“有意见”,这显然不是和谐征收所应遵循的法治精神。
就立法本意而言,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一定是针对具体被征收人的行政行为,而不可能是征收方和一栋楼、一个社区的人集体签订补偿协议。
因此,这种“打包”式奖励政策本身,是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保障有害的,被征收人一定要明晰。
在明律师最后提请大家冷静思考的是,上述“提前搬迁奖励”全加到一起最多能有多少钱?你没算错,就是14000元!试问,为了这区区14000元,被征收人就应该放过征收中可能存在的评估陷阱、房屋认定问题、补偿协议陷阱等等矛盾争议而直接选择妥协么?自然,这后面还有一个更为严重、直接的问题,即补偿数额的显著偏低、不公平不合理。
丢了西瓜,捡了芝麻的错误大家犯得已经足够多了,若要获取满意的补偿,就不能再犯。
总而言之,奖励、补助政策的制定具有很强的随意性、目的性,是征收方为被征收人设置的一个“游戏、噱头”。
法律分析:会,但是会很少。今后老房子的拆迁会越来越少,拆迁户也会慢慢消失,甚至最后都不会有拆迁户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拆迁安置房超出平方可以补差价。征收拆迁时当地政府要依法制定《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或者回迁安置房屋时,制定《回迁安置办法》会对因房屋套型不可分割,产生超协议安置面积部分,每套在1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重置价结合层次结算,超10平方米以上部分一定的价格进行结算。以上的10个平方仅是举例,便于说明。具体的面积大小,价格高低,各个地方根据建筑成本价等因素确定。以上就是 关于拆迁安置房超出平方怎么算 这一问题的简单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如果您遇到了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向陈丹丹律师提问”进行咨询。
法律分析:6个月左右可以拿到。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浦江两岸进行的世博会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分析:在政府拆迁工作开展之前,就应当提起做好相关补偿工作。征地补偿主要包括房屋价值补偿以及安置搬迁费用等。因此,如果政府没有做好安置补偿工作就对房屋进行拆迁,肯定是违法的。目前这种情况下,你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确认拆迁行为违法并请求相关的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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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屈伟爽
内容审核:王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