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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2025,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4-14 14:25:20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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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2025,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

杭州市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2025,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今日拆迁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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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杭州市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2025,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也应服从依法批准的补偿安置安排。

    根据《杭州市临空经济示范区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对于被征收的集体所有土地和房屋,征收单位应当按照合法、公正、合理的原则,给予相应的补偿安置。具体来说,包括1. 土地补偿征收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等级、类别、位置以及周边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土地补偿标准,采用现金或者实物方式支付。2. 房屋补偿征收房屋的,应当按照房屋的面积、居住时间、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房屋补偿标准,采用现金或者实物方式支付。3. 安置补贴对于无房或住房困难的被征收人,征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安置补贴。同时,征收单位还应当为被征收人提供合适的安置房,并尽可能满足被征收人的居住需求。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可以向征收单位提出复议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临空经济示范区与普通经济区有什么不同?临空经济示范区是在传统经济区的基础上,利用邻近机场的区位优势,发展以高端装备制造、现代物流、科技服务、商务中心等为主导的产业集群。与普通经济区相比,临空经济示范区更加注重产业结构的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同时也更加注重在机场交通、物流、金融等领域的服务功能提升。

    临空经济示范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时,征收单位需要按照合法、公正、合理的原则,给予相应的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可以采取多种途径进行维权,法律保障是重要的一种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 征收人应当合法、公正、合理的原则,给予被征收人必要的补偿。

    二、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律师解答:

    根据《杭州市临空经济示范区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对于被征收的集体所有土地和房屋,征收单位应当按照合法、公正、合理的原则,给予相应的补偿安置。具体来说,包括1. 土地补偿征收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等级、类别、位置以及周边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土地补偿标准,采用现金或者实物方式支付。2. 房屋补偿征收房屋的,应当按照房屋的面积、居住时间、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房屋补偿标准,采用现金或者实物方式支付。3. 安置补贴对于无房或住房困难的被征收人,征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安置补贴。同时,征收单位还应当为被征收人提供合适的安置房,并尽可能满足被征收人的居住需求。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可以向征收单位提出复议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 征收人应当合法、公正、合理的原则,给予被征收人必要的补偿。

    三、杭州出台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新政 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9月份以来,杭州相继出台《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和《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规定》,适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调整优化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模式,进一步保障房屋补偿当事人合法权益。  新政明确,调整后的征地区片价为14万~28万元/亩,其中安置补助费标准统一为4.8万元/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4万元/亩实行综合补偿。除林地外,在对相同区片内被征土地进行补偿时不分地类,按同一标准进行补偿。  新政规定,按照房屋补偿实施与监管相分离的原则,各区国土部门不再直接参与补偿协商的具体工作,而主要承担征地房屋补偿的监管、异议认定及争议调处等职责。  新政更加注重保护被补偿人的合法权益。如在资金监管上,要求补偿人设立专项账户,专款专用;在评估机构产生方式上,规定应通过公开摇号、招标等方式产生,保证评估工作的公开性和独立性;在过渡期限上,规定超过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的,临时过渡费按照2倍标准计发。  新政取消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许可制度,调整为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审批。取消了行政裁决,调整为由市国土部门作出补偿决定,以提高补偿争议处理工作效率。

    四、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拆迁范围

    法律分析:142.7平方公里。杭州临空经济区官方信息显示,范围是142.7平方公里。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东部,西至杭州绕城高速东线,东至头蓬快速路,北至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边界及钱塘江水域。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五、杭州市杭州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保障我区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50号)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区2009年度城市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和搬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9〕27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标准:

    一、货币安置标准

    1、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再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的20%给予货币补贴。

    2、被拆迁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的(在本市另有住房的,应一并计算),根据被拆迁房屋价格按照48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再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的20%给予货币补贴,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3、拆迁人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货币补偿款和补贴全额支付给被拆迁人。

    4、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期限为12个月,由拆迁人一次性发放。

    二、原地安置标准

    1、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评估价格进行资金结算,确因自然间不可分割等原因增加建筑面积需按安置用房评估价格优惠结算的,优惠部分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0平方米。

    2、被拆迁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的(在本市另有住房的,应一并计算),按原建筑面积安置。

    3、安置高层的,可增加原建筑面积10%的安置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计算。

    三、异地安置标准

    1、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评估价格进行资金结算,确因自然间不可分割等原因增加建筑面积需按安置用房评估价格优惠结算的,优惠部分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0平方米。

    2、被拆迁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的(在本市另有住房的,应一并计算),安置时享受48平方米保底安置,原房建筑面积与48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按重置价进行资金结算。

    3、安置高层的,可增加原建筑面积10%的安置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计算。

    4、异地安置,且安置房源地段等级低于被拆迁房屋等级,应安置面积可以按市场评估比准价格8折结算。

    四、奖励政策

    1、搬迁奖励:

    (1)异地安置:二个月内搬迁(封门)并在三个月内签约的住户,每证奖励5万元。三个月内搬迁(封门)并在三个月内签约的,每证奖励1万元。

    (2)原地回迁:原地段回迁的住户奖励费相应减半。

    2、安置奖励:

    (1)确因自然间不可分割等原因需要增加建筑面积的,优惠结算部分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0平方米。扩面费用按市场评估比准价的8折结算。

    (2)货币安置的拆迁人在领取货币安置款后一年内又购买住宅房屋的,根据购房纳税凭证,新购房屋价格低于货币补偿款的,拆迁人按新购房屋价格的2%给予奖励;新购房屋价格高于货币补偿款的,拆迁人按照货币补偿款的2%给予奖励。

    五、过渡费标准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区2009年度城市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和搬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9〕27号)具体规定执行。

    六、其他

    1、在异地安置时,安置高层建筑的,可增加原建筑面积10%的安置面积。增加的10%面积费用按1000元/平方米收取。

    2、在安置奖励住改非住户时,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并签订协议的,按住改非协议面积或工商营业执照面积予以一定的奖励,并可根据店面的纳税情况给予10%的上下浮动。

    3、如有特殊情况,经区政府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区拆迁办负责解释。公布之日起申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项目适用本标准。

    六、临平区征迁计划公布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登录规划局网站查看。

    法律依据:

    《城市规划条例》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经济、文化、军事等有关部门编制。

    第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选定有关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确定城市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的总体布局;编制各项工程规划和专业规划;进行必要的综合经济技术论证;拟定实施规划的步骤和措施,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确定城市近期建设的目标、内容和具体部署。

    第十五条 直辖市和市的总体规划,应当把市的行政区域作为统一的整体,合理部署城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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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黄乐凝

    内容审核:石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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