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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留财产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2025,房屋历史遗留问题 法律问题: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4-14 13: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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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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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留财产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2025,最高法院关于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房屋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房屋的规定主要涉及房屋登记案件的审理。以下是一些关键点:一、房屋登记案件的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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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遗留财产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2025,最高法院关于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房屋的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房屋的规定主要涉及房屋登记案件的审理。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一、房屋登记案件的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同一房屋多次转移登记,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对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意味着,如果是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原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对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诉讼。

    二、房屋登记案件的审理

    在审理房屋登记案件时,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欺诈和违约责任的条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利用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定,都可能对案件审理产生影响。

    如果当事人以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提起诉讼,法院会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三、房屋登记行为的合法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告对被诉房屋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时,被告需要证明其房屋登记行为的合法性。

    四、判决和执行

    如果被诉房屋登记行为合法,法院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部分登记行为违法,法院可以判决部分撤销。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

    总的来说,最高法院关于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房屋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房屋登记案件的受理、审理、合法性和判决执行等方面。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和应用。

    法律分析:

    处理原则

    (一)以“尊重历史、分类施策、解决问题、维护公平”为指导,坚持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切实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

    (二)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应严格把握“三个前提”:一是申报发证房屋必须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条文要求;二是申报发证房屋必须符合消防规范强制条文要求;三是申报发证房屋必须符合质量安全要求。不符合这“三个前提”的不予办理。房屋质量鉴定、消防和人防验收,均以项目建设年代的标准进行鉴定和验收;土地出让金收缴标准由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及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三)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申报发证房屋如满足以上“三个前提”,自然资源、住建、人防、消防等相关部门均应积极研究破解难题,提出明确的办理意见。

    (四)经市、区政府或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指挥部认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市政项目中的房屋及其他公益类项目中的房屋,没有办理前期施工建设手续开工建设的,由项目所在地辖区政府向市政府作出检查;保障性住房项目、市政项目及其他公益类项目由住建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后,申报办理时不再进行经济处罚。

    法律依据:

    《兰州印发关于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案》 处理办法

    (一)符合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申报条件的建设项目,土地手续不全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审核提出办理意见,建设单位补缴相关土地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不再办理土地划拨或出让手续。

    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的,自然资源部门核实土地缴费情况后,由登记机构办理产权登记;存在欠缴土地出让金情况的,待缴清后办理。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的,经自然资源部门认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由登记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明确规划条件后,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缴清后由登记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3.未完成集体土地转用报批和征收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

    (二)符合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申报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手续不全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审核提出办理意见。

    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建成且结构质量、消防满足要求的,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的,不再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权利人申请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2.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存在改变层数、增加面积、移位、改变功能、改变户型等问题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也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未按要求完成拆迁(含界内拆迁和界外代拆)义务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 对该类情况房屋分保障性住房和非保障性住房分类处理,经市、区政府或市保障性住房指挥部认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该工程违法部分造价的5%处罚;对非保障房项目,按该工程违法部分造价的10%处罚;没收违法收入的,违法收入按房屋销售合同确定,项目单位无法提供或不提供房屋销售合同的,由自然资源部门选定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确定,所需费用计入没收费用中。 处罚后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配套费、人防结建费等费用,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手续,权利人申请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3.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建成、不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条文要求且结构质量、消防满足要求的,由城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罚。处罚后依法依规补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等费用,不再办理规划手续,权利人申请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三)符合解决房屋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申报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手续不全的,由住建部门审核提出办理意见。项目建设工程因前期手续不全等原因,不能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和办理竣工备案的,可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达到质量鉴定要求的,鉴定结果在质监机构进行备案后,由住建部门提出办理意见。

    (四)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建设项目不符合消防规范强制条文要求的,由消防部门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后达到消防规范强制条文要求的,由消防部门依法进行技术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

    (五)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建设项目人防手续不全的,由人防部门按照房屋建设年代相关人防法规政策审核提出办理意见。

    (六)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涉及的税收问题由税务部门研究提出办理意见。

    (七)符合本《实施意见》申报条件的房屋须由产权单位(产权人)积极主动申报,各区政府负责督促本辖区未登记房屋的产权单位(产权人)进行申报。

    三、历史遗留房产纠纷法律规定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不符合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 不符合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当事人以案涉房地产不符合政府代管条件以及收归国有条件等为由申请予以返还,涉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

    四、历史遗留房屋合法性认定

    法律分析:1. 压缩了时间成本,严重地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2. 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只要经乡镇政府审核,并经县级政府批准后,就算没有宅基地证,建房证也不能认定为违章建筑3. 本该属于我们的土地和建筑材料我们仍有寻求补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于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无证房是否能够获得补偿必须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则不给予补偿。

    五、最高院历史遗留房屋司法解释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该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研究通过,于2009年9月1日正式施行。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优先购买权不支持的情况)(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第二十五条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六、历史遗留房产纠纷法律规定

    房产继承,同其它遗产继承相同,是指按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留传房子全部权及其土地运用权转移归继承人全部的法律行为。房产继承,是全部权及运用权继受获得方式的一种。1.继承有必要在被继承人逝世后开端。法律规定的继承权,仅继承人享有的一种等待权,假如被继承人没有逝世,继承联系就不会发作,只要在被继承人逝世今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遗言继承权的实现,有必要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言和被继承人已逝世,不然遗言继承联系也不会发作。如爸爸妈妈健在,其房地产后代就不能继承。爸爸妈妈志愿将自个的房产赠与后代是能够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2.继承遗产的人,有必要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言继承人。中国继承法断定的法定继承人有:爱人、后代、爸爸妈妈、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3.继承人依法获得的遗产,有必要是被继承人生前自己全部的合法产业或许是依法能够继承的其它合法产业权益。不能把家庭共有产业、夫妻共有产业以及合伙产业不加切割作为遗产来继承。像这么的产业有必要切割今后归于死者自己全部的部分才是遗产。全部非法所得的产业不归于遗产,不得继承。遗产诉讼时效有多久呢?1.遗产诉讼时效最长是20年。2.一般的诉讼时效是3年,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3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3.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4.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7年后至第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联系存续时期所得的一起全部的产业,除有约好的以外,假如切割遗产,应先将一起全部的产业的一半分出为爱人所有,其他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产业当中的,遗产切割时,应先分出别人的产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遗赠抚养协议继承;其次是遗嘱继承;没有前两者的情况下采取法定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遗产切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求,不危害遗产的功效。不宜切割的遗产,能够采取折价、恰当补偿或许共有等办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四十二条遗言人以不相同方式立有数份内容相冲突的遗言,其中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公证遗言为准;没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的遗言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切割遗产中的房子、出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求的产业时,应根据有利于发挥其运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求,统筹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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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萧妍清

    内容审核:黎雪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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