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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宅基地拆迁补偿暂行规定2025,2023青岛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和维权: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4-14 0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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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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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宅基地拆迁补偿暂行规定2025,青岛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法律主观: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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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青岛市宅基地拆迁补偿暂行规定2025,青岛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

    法律主观: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法律客观:

    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第十二条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必须对被征地人及被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第十三条征用土地就按原土地批准用途对被征地人给予补偿。综合用地按不同用途建筑面积分摊土地面积后确定补偿。(一)征用城乡结合集体所有农用地(耕地、菜地),土地补偿费用按照《中化人殿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征用城乡结合部集体非农用地,按照银川市城市区在准地从头的70%予以补偿。第十四条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人拆迁依法代管的房屋,其房屋补偿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公证保全。第十五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的原性质、规模予以重建,也可以根据城市规划统筹安排。第十六条拆迁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新建安置房屋产权交所有人的,对拆迁房屋不另行裣;新建安置房屋气势磅礴建筑面积和提高房屋结构质量所增加的费用,由被拆迁人负担,需异地迁建的,房屋按原结构重置价给予补偿。第十七条拆迁城乡结合部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按以下方式进行:(一)需在本村异地安置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根据乡镇(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自治区规定的宅基地标准。房屋补偿由建设单位根据《银川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确定的补偿标准,结合房地产价格上涨指数予以补偿还;(二)需一次性以货币形式补偿安置的,由建设单位按房屋重置价予以补偿,安置费由村民委员会在土地补偿费中支付;(三)补拆迁人为农转非公司成员或已转为城市居民的,其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按《银川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房屋补偿安置规定办理。第十九条市政建设项目是指已批准列入计划的道路交通、上水、雨水、污水、煤气、供热、供电、通讯、公交的管网和输变电站,电话局房,排水泵站,公共停车场站,环卫、消防设施、公共绿地及其相关的动迁用房等为社会各方面服务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第二十条市政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及拆迁房屋按照先拆迁交付土地,后处理争议纠纷的原则办理,补征地人、被子拆迁人应当服从市政建设需要,按工程建设要求,保证按期搬迁安置。第二十一条重大市政建设项目,因工程需要,可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提前按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暂行办理的关手续。

    二、2023青岛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和维权

    青岛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市化建设,规范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范围内,因城市村庄整体改造、土地储备等征用集体土地而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主管全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的行政管理工作。

    青岛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范围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的行政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农业、公安、工商、物价等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工作,由拆迁人或经其委托的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拆迁承办人实施。

    第五条 被征地房屋拆迁补偿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以依法核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计户确认,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按户进行。

    第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建筑面积的认定,以依法核发的房地产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

    第七条 房屋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实行房屋补偿方式。

    第八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域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和该房屋的建筑面积,结算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金。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域属规划非住宅用地的,按照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定的住宅房屋补偿价格和该房屋的建筑面积结算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金。

    登记的房屋及建(构)物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上盖;

    2.具有维护物;

    3.结构牢固,属永久性建筑;

    4.前后墙平均层高2.2米以上(含2.2米)。

    (四)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式:

    1.具有以下情形的全部计算建筑面积:

    (1)层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单层房屋(含猪牛圈舍);

    (2)按规划设计的全封闭阳台、通廊、挑楼,白水柱以内。

    2.下列情形减半计算建筑面积:

    (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有柱三面无墙体、未封闭的走廊、屋檐,白水柱以外至滴水其面积按减半计算;

    (2)未封闭的阳台;

    (3)无顶盖的室外楼梯;

    (4)砖木砖纤结构及土墙房中的楼层最高处低于2.2米但最低处高于1.2米的建筑(含猪牛圈舍)。

    三、青岛市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青岛市拆迁补偿标准:(1)就地房屋补偿的:被拆迁套内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 公滩面积 10平方米 公摊面积比例该住宅房屋建设项目的平均公摊面积比例计算(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的,按照百分之二十三计算);(2)实行货币的:按上述计算的应补偿面积×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四、青岛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五、青岛市黄岛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是什么

    根据《青岛市黄岛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规定,青岛市黄岛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主要是对下列情况进行赔偿:

    1、地上附着物补偿实行合法性补偿原则,即对征收土地范围内未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的地上附着物予以补偿,对认定违法的和突击建设、栽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2、土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的集体土地补偿费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比例由被征地镇(街道)、村(居)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实行包干给办事处补偿,包干标准根据本区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原则上青岛市和本区制定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上所列举的附着物均在包干范围内。包干费用及清场奖励费用在区财政和镇(街道)财政间包干,镇(街道)仍应按实际清点结果和市、区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向村(居)或相关权利人兑付补偿费用,并在其行政区域内和不同年度间统筹平衡,专项用于土地征收过程中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场地清理、经区政府批准的特殊项目补偿等,区财政不再另行支付与此相关的补偿资金。

    企业、苗圃、大型农业设施采取评估方式给予补偿,评估补偿方式参照本区的国有土地回购地上附着物评估补偿政策执行。

    一、土地征收程序

    (一)告知拟征收情况。在土地拟征收前,区国土部门会同拟征地范围所属镇(街道)等部门将拟征收土地情况,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地村(居)、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对涉及占用林地需要报批的,由区林业部门做好林地报批工作。镇(街道)负责做好对拟征收用地现状影像资料采集,并严格控制拟征收土地上的抢建、抢栽行为。

    (二)勘测定界和面积确认。区国土部门委托测绘单位对拟征收土地进行现场测绘放线后,由镇(街道)牵头,区国土、财政等部门审核相关用地手续,共同踏勘现场,联合确定需评估补偿和实行包干补偿的用地范围,由测绘单位出具测绘报告并共同签字确认。

    (三)土地报批准备。镇(街道)负责组织国土所、财政所、相关村(居)及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调查、据实清点、核实,填写《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并共同签字确认;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和办事处提供的地上附着物、青苗清点补偿明细,编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会同镇(街道)在被征地村(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镇(街道)负责协调被征地村(居)出具放弃听证证明和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镇(街道)将土地报批所需相关材料组织完成转至国土部门审核后,由国土部门负责按照土地报批程序组织土地报批工作。

    (四)批后补偿。土地获得批复后,国土部门负责批后公告发布,并与镇(街道)签订土地补偿资金和地上附着物、青苗包干费用拨付协议,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补偿资金和地上附着物、青苗包干费用拨付协议及本办法规定,确保在土地农转用征收手续获得批复三个月内将补偿资金全额拨付到位,镇(街道)负责做好补偿款项兑付工作。

    征地范围内涉及附着物评估和相关线路迁移补偿的,由国土部门负责签订补偿协议,镇(街道)负责相关组织和协调工作。

    (五)清理场地。征地补偿款项拨付到位后,镇(街道)组织被征地村(居)按照土地补偿资金和地上附着物、青苗包干费用拨付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清场工作,同时将补偿资金拨付到位证明送国土部门备案。镇(街道)负责做好已征用储备土地的看护工作,因看护不力产生的费用一律由镇(街道)自行承担。

    (六)清场奖励。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场工作的,由国土部门与镇(街道)签订清场奖励协议,给予镇(街道)一定数额的清场奖励费;对超过规定时限1周内完成清场的,按奖励标准的80%给予清场奖励费用;超过规定时限1周不满2周的,按奖励标准的50%给予清场奖励费用;超过规定时限2周以上的,不再给予清场奖励费。

    (七)支付测绘、评估费用。征收土地中发生的测绘、评估费用由区财政统一承担。区国土部门负责从区中介库中抽取中介机构,并对中介服务费用应支付金额进行审定,向财政部门提报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向中介服务提供单位直接付费。

    六、青岛楼房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1、拆迁补偿:根据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23条规定:

    (1)就地房屋补偿的:被拆迁套内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 公滩面积 10平方米 公摊面积比例该住宅房屋建设项目的平均公摊面积比例计算(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的,按照百分之二十三计算)

    (2)实行货币的:按上述计算的应补偿面积×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

    2、搬迁补助费

    (1)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0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

    (2)选择房屋补偿的,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约定的过渡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超出协议约定期限的,按每月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逐月计发。

    (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房屋征收部门应在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腾房时一并支付上述费用。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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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陶晴

    内容审核:王四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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