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花岭区宅基地拆迁补偿规定2025,居委会、村委会权力没有那么大,这些违法行为一定要警惕,村委会、居委会大家都很熟悉,也是我们生活中比较常接触的组织。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村委会或是居委会的工作人员也会频繁出现。所以很多人不太了解,可能误以为他
村委会、居委会大家都很熟悉,也是我们生活中比较常接触的组织。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村委会或是居委会的工作人员也会频繁出现。所以很多人不太了解,可能误以为他们就是拆迁方,有权利实施拆迁、签订协议甚至强制拆迁,等等。
这就大错特错了,村委会和居委会根本没有这么大的权力,在征收拆迁工作中,他们只是起一些辅助性的作用,简单理解就是是被拆迁人与拆迁方之间的沟通桥梁,本质上还是服务于老百姓的。但并没有权利决定任何拆迁相关的事宜,如果擅自强拆房屋,拿着所谓“官方文件”作威作福,光明正大侵害老百姓权益,这是违法行为。
今天就具体来讲一下,征地拆迁中,村委会和居委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对于一些常见的违法情形,大家也要提高警惕。
村委会和居委会的性质村委会是村民委员会的简称,由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字面意思是为村民提供服务管理的组织。同理,居委会也只服务于某社区的居民。
换句话说,这两个组织都是基层自治组织,并不能代表政府机关,和某一级政府相比他们只是服务于村民、居民的自治组织,只能起到辅助性作用而没有决定性的权利。
根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只有政府有征收土地、房屋、拆除合法建筑的法定权限。因此,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都只有政府和政府的相关部门才有权利组织实施。这是法律规定的政府承担的法定职责,相应地,在补偿问题上,政府也负有拆迁补偿的法定义务。
在征地拆迁中,村委会和居委会起什么作用大家可能会问,既然居委会和村委会没有权力征收、拆迁,为什么他们在整个过程中忙前忙后?他们发挥什么作用呢?
其实,由于是基层自治组织,村委会和居委会更熟悉本村、本辖区的情况,由他们参与征收拆迁,更能做好群众工作,方便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的沟通交流。群众对征收拆迁项目相关内容不了解,或是不懂相关政策法律,他们也可以进行解释和说明。
拆迁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因此,拆迁安置补偿大都是国家财政拨款支付,这个过程都脱离不了政府的参与,村委会、居委会是群众自治组织,并无行政管理权,他们在征收中只能起到辅助作用,而不是主导实施单位。
但另一方面,行政单位把权力下放,由他人代劳,也是为了逃避责任。这种情况也确实有,比如在双方就安置补偿协议无法达成一致时,村委会、居委强拆房屋、逼签协议,这种违法行为发生后,征收方却称自己没有插手、不知情。
这里要提醒各位被拆迁人,并不是征收部门说自己不知情、没授意就能把自己撇清的,村委会、居委会既然没有权利拆迁,自然也没有资格“背锅”,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他们不是适格主体。即使是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实际实施了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也只能以委托机关房屋征收部门为适格的被告。明白这一点,对大家搞清楚维权时要告谁很重要。
村委会、居委会没有这些权利:1、无权代签补偿协议
对于被拆迁人来说,补偿合适了才会亲自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村委会、居委会无权越过被拆迁人的意见代替被拆迁人签署补偿协议,也无权未经村民同意随意处置村民承包地,上述行为均属于无效行为,若是存在争议可认定其行为违法,并将相关协议撤销或认定为无效。
当然,若是经过被拆迁人本人授权与委托,村委会便可以代替村民与拆迁方签署补偿协议。
2、无权强制拆除村民房屋
这个我们前面也讲过了,征收中,对那些不配合的被拆迁人采取“以拆违促拆迁”策略,或者是打着“帮拆”名义拆除房屋的事并不少见。
罔顾国家法律,找出各种理由拆除村民家的房屋,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律师也代理过多个居委会违法强拆的案件,试举一例,可供大家维权时借鉴:
山西太原某村村民王先生二人,在村中享有合法的宅基地并建有房屋,2019年8月4日晚上,当地街道办和居委会以农村拆迁改造建设的名义,组织人员对王先生二人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并且没有给予任何补偿安置。
经律师调查了解,此次拆迁是由当地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以及居委会共同带队实施,而王先生二人的房屋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地方国土部门并没有做出交出土地的决定,居委会就将房屋强制拆除,而且也不符合“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此次强拆行为严重违法。
起诉被驳回
随后王先生二人向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以其实施的拆除案涉房屋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故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而律师认为:此次城中村改造项目系xx区重点项目,居委会作为自治组织没有独立职权进行拆迁,其行为只能是基于政府的委托,被诉拆除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上诉,维权成功
故王先生二人继续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太原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纠正。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7行初xxx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法律分析:居委会没有执法权力,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法律分析:信访人不认可村委会的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法律依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法律分析:村委会和居委会在我国现行管理体制中,都是一级组织(村级),是乡(镇)一级政府组织的派出机构。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如下:1、法律地位不同: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民主自治机构;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基层民主自治机构。2、法律依据不同:村民委员会适用的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适用的是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相同点:都是社会主义民主最为广泛而深刻的实践;都是基层民主中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形式;都是我国实行基层民主自治的机构,不是国家机关;都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法律分析:
村委会,全称是村民委员会,是乡镇管辖下的农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居委会,全称居民委员会,是城市街道办事处的基层组织,居民委员会由主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分析: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并非国家行政机关,其在授权情况下,可以行施部分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行政职能。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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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喻锦
内容审核:李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