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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产权房拆迁补偿规定2025,哪些情况需腾退公租房: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4-11 23:41:50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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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产权房拆迁补偿规定2025,哪些情况需腾退公租房:今日拆迁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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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完全产权房拆迁补偿规定2025,中央对央产公租平房腾退的最新政策解读

    中央对央产公租平房腾退的最新政策解读如下:

    一、腾退政策概述

    中央对央产公租平房腾退的政策,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物权保护和平等原则的规定,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关于公共利益需要和房屋征收决定的相关规定。这些政策旨在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物权不受侵犯,同时确保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的房屋征收活动能够依法、有序进行。

    二、腾退政策要点

    物权保护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这意味着在央产公租平房腾退过程中,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

    征收决定与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在征收过程中,应依法进行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等方式,以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腾退程序与要求:在央产公租平房腾退过程中,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这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征收公告、进行房屋评估、签订补偿协议、实施搬迁等环节。同时,承租人应积极配合腾退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搬迁任务。

    三、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中央对央产公租平房腾退的政策主要体现在物权保护、征收决定与补偿以及腾退程序与要求等方面。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腾退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序性。同时,承租人也应了解并遵守相关政策规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哪些情况需腾退公租房

    1、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3、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一、租房合同到期怎么续签,有什么内容

    租房合同续约分为两种情况:

    1、原承租人要求续租时的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续租时出租人要求合理变更某些条件

    如原租金过低,出租人把租金提高到靠近国家,即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或者在国家没有规定标准的地区,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定出合理的新的租金。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就是放弃优先承租权,出租人即可与别人建立租赁关系。新的租赁合同成立后,当任何一方有过失或故意侵害了对方的正当权益时,就有可能影响新合同的效力。例如,在完成租赁合同的登记手续后,出租人提出收取押租或其他额外费用,妨碍承租人居住使用,或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交租,则对方可以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违约人支付引起的费用和赔偿失去的合法权益。

    (2)租约到期出租人没有提出新的条件

    承租人按原租约继续交租被出租人接受,则视为租赁关系延续,并且是不定期的租赁关系,出租人没有正当理由时,不得终止。

    (3)租约到期出租人不愿意继续出租

    未订立续租合同,则承租人就应将房屋返还出租人。如果承租人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时期内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给承租人找房搬家的时间,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并有道义协助承租人找房。承租人也应按期腾房。如果承租人不积极找房和按期腾房,出租人有权在当地政府许可范围内提高房租。

    2、出租人要求按原租约条件继续出租时的处理

    (1)租约期满后不同意按原租赁合同续租

    承租人要求降低租金,或要求出租人对房屋维修改建、要求准予变动房屋用途才续租,即作原租约终止或按新租约不成立处理。承租人应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找房搬迁,出租人也有道义帮助找房。承租人搬迁前占用原房的,应照前租约交房租。

    (2)出租人以原租约期满为由随意抬高房租

    一般不允许此类情况的发生,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承租人不积极找房或找到了房逾期不迁时,出租人可以抬高租金标准。例如这时双方争执不下,应按照可加租的精神,由房管机关作出仲裁,或由法院作出裁决。

    二、员工违反单位公租房管理办法需要腾退公租房吗

    员工违反《单位公租房管理办法》的,需要腾退公租房,但《单位公租房管理办法》不是法定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三、北京公租房腾退补偿

    法律分析:公租房腾退补偿各地有所不同,以北京为例,自愿腾退的直管公房承租人领取货币补偿后,可申请区政府提供的共有产权房源和公租房房源,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优先配售配租。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四、公租房腾退状态有哪些

    公租房腾退情形有:转租或擅自调换的;改变住房用途的;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闲置6个月以上的;不符合续租条件的;破坏或擅自装修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公租房腾退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公租房腾退情形有以下这些: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六、公租房腾退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具有下列情形时,公租房应当腾退:(一)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的;(三)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四)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五)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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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马洁

    内容审核:李轩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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