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程序需要通过法院吗,强拆程序需要通过法院吗,采取司法强拆时需要通过法院。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机关强拆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司法强拆。所谓司法强拆,就是指由法院作为强拆主体实施对公民房屋的拆除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采取司法强拆时需要通过法院。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机关强拆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司法强拆。所谓司法强拆,就是指由法院作为强拆主体实施对公民房屋的拆除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条例实施后,按照原条例作出的裁决,如果没有行政强拆的,也一律由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司法强拆要符合规定的条件: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对下列三个要件进行审查:
1、申请人是否适格。申请人应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余主体均无申请法院强拆的权利。
2、申请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该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尚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或者是否已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与“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是并列关系。即,当此二者同时满足时,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则无权直接申请司法强拆。由此可见,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已成为司法强拆的阻却性事由。
3、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是否届满,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迁的事实。任何强制执行的前提均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在司法强拆过程中,同样需要具备这一事实要件。若被征收人主动履行补偿决定,则司法强拆即失去了事实基础。
只有当上述三个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司法强拆程序方得以启动。
一、司法强拆的法律程序是怎样的
关于司法强拆的法律程序应该具体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中,在这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征收的决定以及补偿决定作为具体的行政行为与该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属同一概念范畴。
按照该解释的规定,强拆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形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非诉执行,一种是诉讼执行。对应有两种程序。而非诉执行分为行政机关申请强拆及权利人申请强拆两种情形。申请的时效应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九十条之规定。该解释具体规定了受理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及不予执行的情形。执行的机构有法院的专门非诉执行机构完成。而诉讼执行主要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提起诉讼后,待裁判文书生效以后由法院的执行机构执行的情形。在该解释的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均有体现。
被拆迁人要怎么做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拆迁人提出执行异议时,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提起,法院应就此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或举行听证,并最终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新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法院面临着司法强拆的巨大压力,完全按照上述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来执行房屋强拆的任务,显然力不从心,实践效果未必如意,法院有必要进行司法执行方式上的创新,而这有必要有新的司法解释予以规定。人们正拭目以待。在此,提醒被拆迁人,从法律的程序上来讲,在司法强拆的最后阶段提起执行异议,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显然缺少力度。应该及早采取救济措施,越早越好。
法院强拆要走以下程序:
1、拆迁部门提出强制拆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区、县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区、县人民政府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3、《决定书》要载明下列事项:
(1)被强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强制拆迁房屋的地址;(2)强制拆迁的事实和理由;
(3)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
(4)强制拆迁的期限;
(5)要求当事人自行清理存放于拆迁标的物内的财物;
(6)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7)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和协助机关;
(8)制作《决定书》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4、实施强制拆迁3日前须在强制拆迁现场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5、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强制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6、强制拆迁开始,执行人员要向被强拆人宣读《决定书》,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7、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要将强制拆迁过程记入笔录,搬迁财物要制作清单,清单一式两份,由执行人、被强拆人以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要注明情况。
8、强制拆迁房屋中搬出的财物,由执行强制拆迁的部门运送到指定场所,交给被强拆人。被强拆人拒绝接收的,应当办理提存公证。
9、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规定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二)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组织当事人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四)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五)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法律分析: 1、拆迁部门提出强制拆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区、县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区、县人民政府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3、《决定书》要载明下列事项:
(1)被强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强制拆迁房屋的地址;
(2)强制拆迁的事实和理由;
(3)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
(4)强制拆迁的期限;
(5)要求当事人自行清理存放于拆迁标的物内的财物;
(6)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7)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和协助机关;
(8)制作《决定书》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4、实施强制拆迁3日前须在强制拆迁现场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5、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强制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6、强制拆迁开始,执行人员要向被强拆人宣读《决定书》,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7、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要将强制拆迁过程记入笔录,搬迁财物要制作清单,清单一式两份,由执行人、被强拆人以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要注明情况。
8、强制拆迁房屋中搬出的财物,由执行强制拆迁的部门运送到指定场所,交给被强拆人。被强拆人拒绝接收的,应当办理提存公证。
9、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一、司法强拆的前提是什么1、司法强拆的前提是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上述情况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二、司法强制拆迁流程是什么司法强制拆迁流程如下:1、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2、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3、到场强制拆除被执行人的房屋。
法律分析:1、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交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等材料;2、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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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戴梦慧
内容审核:黄旭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