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村里发放的征地补偿款数额不满意,怎么办?,对村里发放的征地补偿款数额不满意,怎么办,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农村里发放的征地补偿款数额不满意的,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异议,由村民委员会进行决议,如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解决。《村民委员会组织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农村里发放的征地补偿款数额不满意的,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异议,由村民委员会进行决议,如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解决。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补偿费如何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一般就是承包户。
对于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分三种情况:
第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第二,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第三,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这里,被征地农民应清楚安置的形式,是村集体安置还是其他单位,还是不做统一安置。另外,根据国土资源部于2010年6月26日发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对于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支付给农民个人,不得截留。
对村里发放的征地补偿款数额不满意,怎么办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农村里发放的征地补偿款数额不满意的,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异议,由村民委员会进行决议,如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解决。征地补偿程序规范1.征地的原则1.1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授权和程序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1.2征收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1.3征收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2.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规定:由于我国城市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因此,城市化过程中对土地的需求必然要通过行政机关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征用来满足。因此,不仅要了解国家的有关规定,还要注意研究当地的具体规定。3.征地补偿安置的工作程序3.1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植物,征地时不予补偿。3.2县级以上建设用地管理部门应当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3.3征地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公告征地批准事项。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征地批准事项应当网上公告。3.4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在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含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标准),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提出申请听证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3.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单独选址项目和分批次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支付,未按期全额支付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也不得使用土地。3.6征地中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实施程序,按照各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需要估价的,也应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
对村里发放的征地补偿款数额不满意,怎么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农村里发放的征地补偿款数额不满意的,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异议,由村民委员会进行决议,如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解决。
征地补偿程序规范
1.征地的原则
1.1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授权和程序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1.2征收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1.3征收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规定:
由于我国城市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因此,城市化过程中对土地的需求必然要通过行政机关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征用来满足。因此,不仅要了解国家的有关规定,还要注意研究当地的具体规定。
3.征地补偿安置的工作程序
3.1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植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3.2县级以上建设用地管理部门应当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3征地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公告征地批准事项。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征地批准事项应当网上公告。
3.4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在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含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标准),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提出申请听证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3.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单独选址项目和分批次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支付,未按期全额支付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也不得使用土地。
3.6征地中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实施程序,按照各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需要估价的,也应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的是村集体(并非村委会),有的是村民小组集体。村集体有权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决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村集体可以将该集体收入用于开办集体企业、发展公益建设,可以分配到各户,可以分配给被征用承包经营土地的村民。而村集体依法对其所有征地补偿款作出的处理,应承认其合法性。若村集体将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则该部分征地补偿费权属依法发生转移,集体与成员间因分配决议而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对于安置补偿费的归属视情况而定。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土地补偿款怎么发放?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保管。经村民会议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被征收的土地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经村民会议2/3以上的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的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以给予被征地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备注: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分配到各户,可以分配给被征用承包经营土地的村民,建议多加了解一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征地补偿款不发放的解决办法如下:1、征地补偿款迟迟不给可以向政府管理部门举报;2、或者向向辖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1)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因为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使用需要通过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决定,被征收人可先调查了解村委会对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等相关情况,若被征收人认为该决定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撤销该决定;3、征收土地必须要依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一旦遇到补偿款迟迟不发放的情况,被征收人可以向律师进行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通过诉讼的方式争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收集相关证据。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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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许仪
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