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村集体企业后,村民是否能分享到拆迁补偿款?,拆迁村集体企业后,村民是否能分享到拆迁补偿款,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除非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除非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况。企业拆迁补偿费用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停产停业损失、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集体企业的拆迁补偿款由集体企业的全体职工共同决定。
法律分析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除非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况。根据这一规定,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有一种例外情况,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可以发生转移,但前提是企业已经破产或兼并,并且土地上的建筑物等设施也一并转移。如果土地上有建筑物等设施,那么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将不允许转让,也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一、集体企业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这里需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征收土地的补偿是根据土地的用途补偿的,标准全国每个地方不尽相同,具体标准由省政府制定区片综合价。同时第二,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如跟集体组织签订的租赁合同等。
企业拆迁补偿费用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
(二)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
(三)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四)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二、集体企业拆迁款归谁
集体企业的拆迁补偿款由集体企业的全体职工共同决定。具体方式由职工大会决定。
依据《乡镇企业法》第十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设立该企业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合伙或者单独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投资者所有。
当地政府或村委会、居委会均无权代行企业的权利而将征地补偿款予以占用。
结语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除非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况。根据这一规定,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有一种例外情况,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可以发生转移,但前提是企业已经破产或兼并,并且土地上的建筑物等设施也一并转移。如果土地上有建筑物等设施,那么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将不允许转让,也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七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六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分配盈余的分配办法,按照本法规定的原则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是根据安置方案规定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平等协商达成补偿标准,如果协商不成可委托评估公司评估房屋价格解决问题。拆迁不是折旧后卖给拆迁方,而是按照协议约定的补偿标准合理补偿,原土地将被改造或改作他用。
法律分析
农村拆迁补偿标准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标准,安置方案由拆迁人提供,征求被拆迁人意见后,被拆迁人无异议的,按照方案进行补偿;被拆迁人有异议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平等协商,达成补偿标准后实施;被拆迁人有异议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平等协商,协商不成的,就补偿标准达成协议达成协议后,双方可以委托评估公司对拟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价格进行评估,从而合理解决问题。2拆迁不是将你的房产折旧后卖给拆迁方,而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安置协议约定的补偿标准进行合理补偿。原房屋占用的土地将被改造或改作他用。
拓展延伸
村集体企业拆迁引发的赔偿争议,法律如何规定?
在村集体企业拆迁过程中,赔偿问题常常引发争议。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赔偿应当依法进行。首先,根据《土地管理法》,拆迁补偿应当按照公平、合理、有序的原则进行,确保被拆迁村民的合法权益。其次,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拆迁补偿应当包括货币补偿、安置补偿和其他补偿方式,确保被拆迁村民的生活得到合理安排。此外,根据《拆迁补偿条例》,拆迁补偿应当进行公示和听证,保障被拆迁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总之,法律对于村集体企业拆迁引发的赔偿争议有明确规定,应当依法进行赔偿,保障被拆迁村民的合法权益。
结语
村集体企业拆迁引发的赔偿争议,法律明确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赔偿应公平、合理、有序进行,保障被拆迁村民的合法权益。拆迁补偿应包括货币补偿、安置补偿和其他方式,确保被拆迁村民的生活得到合理安排。公示和听证的程序也应进行,保障被拆迁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法律为村集体企业拆迁赔偿争议提供明确指导,应依法进行赔偿,保障被拆迁村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法律分析: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的赔偿是: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集体土地上企业拆迁补偿包括的项目:1、房屋(所有权人)、土地及附属物补偿费用;2、租金差价(承租房屋的企业);3、搬迁和安置补偿费用;4、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和奖励费用、其他无形资产损失。【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一)替代土地的租金价差损失。企业的经营场地通过租赁得来,租赁合同一般是10年以上的长期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的租金一般会比较低,拆迁之后重新租赁同样的场地,必然产生租金的差价。
(二)经营损失/停业停产损失。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和营业创收,拆迁导致企业停产停业的时间会有所不同,造成的损失也不同。
(三)地上物的损失。地上物包括房屋、临时建筑、树木花草、道路、机器设备等。可搬迁的,折价补偿,不可搬迁的,应全部补偿。损失需要专业的评估公司参与。
(四)搬迁费用。根据搬迁所需的人力物力协商确定。
(五)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拆迁如果导致员工解聘,那么,应当根据具体跟员工的劳动合同,结果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六)无形资产的损失。企业长期经营形成的品牌价值确实存在,搬迁后必然造成这样长期积累的知名度受损。目前实践中是协商补偿或者用有形损失的充足补偿来弥补。
一、企业拆迁补偿申请流程怎么走
(一)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四)拆迁人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五)被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了解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和搬迁过渡方式等事项;
(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达成协议自动履行:拆迁人给钱,被拆迁人交房。
达成协议不履行,在拆迁期限内未给予补偿或拒绝搬迁的: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协议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拆迁达不成协议: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管理部门裁决。房屋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认可裁决内容时:可依裁决自动履行。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一方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有严格的法律要求)。
二、非承租企业拆迁如何补偿
关于非承租企业的拆迁补偿问题除上述应当补偿的费用之外,至少还应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补偿:
1、厂房及其他不动产的征收补偿。该部分补偿标准一般由省、市政府制定,或者按照重置成新价,由双方共同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补偿费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满足特定条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在办案实践中,所谓的适当很难界定,各地相差悬殊,需要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制定解决方案。
3、关于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是否给予补偿问题,理论界意见不一,笔者认为,应当给予补偿,并且给予的补偿不应少于出让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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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孙志
内容审核:李轩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