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拆迁补偿有异议应该怎么处理,对拆迁补偿有异议应该怎么处理,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无证房拆迁的评估依据
无证房拆迁的评估依据如下:
1、无证房屋权利归属
首先要明晰的就是无证房屋的权利性质。如果房屋已经办理权证,那么房屋所有人就由不动产的物权。如果是没有办理权证的房屋,房主没有无权。因为无证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物权未设立,只有等到权证办理完毕之后权利人才能取得完整的权利。尽管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期待权的相关权能,但就法理而言权利人对无证房屋的期待权应当具有可转让性、可继承性。
2、无证房屋现状
无证房屋面临拆迁的现象并不少,而房屋的权证何时能办妥遥遥无期,如在权证尚未办毕时,该房屋又面临拆迁时,就容易滋生纠纷。随着经济房价的飞涨,房屋拆迁时,拆迁部门所支付的补偿金往往高于房屋的交易价格。因此,无证房产只能享受有限的保护,产权人应该及时办理房产证明。
3、无证房产拆迁补偿考虑因素
可以考虑建造的时间、当时的立法状况、当时执法机关是否存在不作为等因素综合制定无证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
①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及土地管理法或明知已经发布征收公告或者即将被征收而恶意抢建的房屋可以不予补偿。但无论被征收人的房屋是否属于违建,对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都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②房屋建造的时候是合法的,但没有合法产权证明,是由于不可归咎于其自身的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且如果被拆迁人在上述房屋内已长期生活居住,应当得到合法补偿安置。
无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每个地方的拆迁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政府部门会根据当地的拆迁管理办法进行估算、赔偿。您可以查看拆迁公告的具体规定,也可向当地土地部门咨询。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裁决。
房屋拆迁补偿一般包括两类:
①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②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分为两种:
①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②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对拆迁补偿方案有异议怎么办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要注意的内容
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要注意协议应包括以下事项:
(1)订立协议的主体。
(2)被拆除房屋的位置、性质、建筑面积。
(3)补偿安置方式。
(4)货币补偿金额。
(5)搬迁期限。
(6)违约责任。
(7)争议的处理。
(8)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还须注意如实行房屋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调换房屋的价值金额、面积、地点、层次和房屋交付时间等事项,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拆迁居住房屋以期房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根据建设情况约定过渡期,并遵守过渡期的约定。过渡期内,由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拆迁人还应支付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资源局制定。
如当地对协议有备案要求的,受托律师应提示拆迁人应当按当地规定将其订立的所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拆迁主管机关备案。
拆迁问题比较复杂,仅就你所说的,我们只能基本判断政府与开发商是违法的,现就此问题做一简要回复,希望能对你有些帮助。
在正式回复前,首先需申明:鉴于网络的局限、所提供信息的不全面以及问题的复杂性等诸多原由,我的回复可能挂一漏万,敬请谅解。如有需要,并在提交了后期涉案的相关更为详尽的补正材料,我将结合案件材料,进一步提出更为详实和更具操作性的意见或建议)
一、拆迁现状与不得不面对的现实与困境
(一)中国之拆迁根据现有之法律法规可分为公益性之拆迁与非公益性之拆迁。实践中,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即使是公益性拆迁,但因我国特有的国情和土地制度,被拆迁人在整个动迁过程中均会受到政府及项目建设单位的蒙蔽,导致应得的补偿大都严重低于应得的补偿;二是绝大多数的项目都会打着公益事业的名义,大肆侵吞企业及百姓的土地,低价收购,仅仅给失地的企业和民众极低的补偿,致使企业倒闭或破产,百姓生活水平急剧下降。
(二)补偿方案问题。
根据内地之法律法规与拆迁实务来看,拆迁补偿一般可有三种:第一,直接拿钱,这种方式在实践中极少采用;第二,以另外之房屋与土地进行等同或等价之置换,但也极少采用;第三,是前述二者之结合,实践之中基本多采用此类方式。但对于你那边的具体情况,由于所知信息有限,难以知之。如能进一步了解后,则我们会进一步给出中肯的意见。
(三)
国家永远都处于强势地位,这更是难以回避的一个现实,故国家所给出的补偿方案基本上无一例外的对被拆迁人不利,并且一般都是相当的不利,这才导致了在不断涌现的拆迁血案,而开发商则在相当程度上扮演了与虎谋皮、狼狈为奸、与政府沆瀣一气的不光彩角色。
二解决方案问题
既然现实如此,那么是否就表示在强势的政府与开发商面前就束手无策,而只能任人宰割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如前所述的一些情况与原因,但这同时也导致了在拆迁过程之中存在巨大的猫腻,乃至黑洞,换句话说就是所谓的补偿标准是存在巨大的弹性空间的,比如说直接按照政府补偿标准可能就拿个50万,但如通过一些专业合法的维权手段、方法、策略与技巧等,则说不定是80万,乃至数番,这在我们所接触过的案例之中屡见不鲜。
1、前期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启动程序。
2、找到企业的违法点。政府与开发商为了抢时间、抢速度,会导致在建设项目的立项过程、批地过程,规划过程等程序之中均会存在相当多的违法之处,有些情形甚至是相当严重的,故只要能发现他们的弱点,抓住他们的痛脚,找到这些违法点,尤其是那些关键的违法点(这就是你们的谈判的筹码,也是你们最有利的武器),给予迎头痛击,进行猛烈地火力压制。这样就对你们维权益大有裨益、越多越好,那样炮火就越猛。
3、实现上述2的方式。通过复议,诉讼,要求查处、谈判等法律或非法律相结合的组合方式对政府进行压制,最终迫使政府拿出诚意进行谈判,从而取得满意的补偿,就是这样。
其实以上说白了就是带有一定要挟之味道,更白一点就是敲竹杠,又或是敲诈或勒索,但我们喜欢称之为一种合法的敲竹杠或合法的敲诈与勒索,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与正当权益之所必须,也是法律所允许的,当然换个好听一点的说法就是协商、沟通、谈判,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构建和谐社会。
另我所与全国一家只代理被拆迁企业和百姓征地拆迁案件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在该领域建立了一种长期的战略联盟的关系,该所在全国各地处理数以千计的企业与百姓的拆迁案件,均大幅度提高了拆迁补偿款。故我们很希望能以我们良好的服务与我们的专业经验与技能来服务于你们,为你们争取到尽可能多的合法权益,如有需要、可及时联系。
法律分析:认为拆迁补偿不合理的当事人,通常情况下在短时间内也不能和拆迁方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但政府规划的拆迁期限并不可能无限延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法律分析:如果认为拆迁补偿不满意,要提高拆迁补偿,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在没有谈拢补偿之前,一定不能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一旦签字,后面就无法再进行维权。其次、收集好证据和材料。再次,跟拆迁方协商谈判。最后,协商不成功的情况下,建议主动采取措施,走法律程序维权争取。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对拆迁补偿有异议应该怎么处理呢
●拆迁补偿有异议怎么办
●对拆迁有异议怎么办
●对房屋拆迁补偿有异议
●对拆迁补偿决定不服的该怎么办
●对拆迁赔偿不满意怎么办
●拆迁补偿方案不满意怎么办
●拆迁补偿的建议
●对于拆迁补偿不合理的反驳
●对拆迁款有异议
●对拆迁补偿有异议应该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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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吴诺悦
内容审核:杨建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