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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今日征拆法律知识更新

  • 发布时间:

    2025-01-17 14:30:23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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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浅析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一、问题的提出依照现行法律,如果集体土地遵循合法的途径被国家征用,相关补偿费用包括耕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的青苗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浅析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今日征拆法律知识更新

一、浅析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浅析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一、问题的提出

依照现行法律,如果集体土地遵循合法的途径被国家征用,相关补偿费用包括耕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的青苗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对这种人为降低的补偿标准,学者们大都持批评态度,认为“土地补偿费以农地收益来计算并不能反映土地的真实价值,被征用人的利益在土地征用中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农民作为土地所有者,仅仅是获得了一些“抚慰性”的补偿;“按照我国东部地区一般耕地年产值800元左右计算,每亩土地补偿费至多2万元,仅相当于普通公务员一年的工资收入,根本不能体现土地的实际价值,损害了原土地所有人的经济利益……改革开放以来低价征用农民的土地,至少使农民蒙受了2万亿元的损失”。而对于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学者们也大都认为是因为现行征地补偿标准的计算方法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土地价值人为背离市场价值。因此“征用集体土地应该体现市场机制和经济规律的原则,即要以土地所有权市场价格为参考来确定征地补偿费用,……这样才能体现市场经济的公平性。”毫无疑问,学者们在这一问题上的研究是卓有成效的,结论也是正确的,但是另一方面,将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问题的研究仅仅局限于补偿标准数额上的提高,也是不全面的。整体来看,我国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对失地农民选择货币补偿为主的方式,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偿费,让农民自谋职业。这种“一次性”方式没有照顾到失地农民的长远利益和预期收益,没有考虑到土地出让后的增值收益,更加导致失地农民的生活没有保障。所以,如何完善土地补偿标准和方式,将农村土地作为资本化的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反映土地的实际价值,确保失地农民获得长远的土地收益来保障生活,就成为一个更加复杂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笔者拟用“未来性”这个词加以概括,并对此展开讨论。

二、未来性的概念及其依据

(一)未来性的概念解释

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未来性,是与补偿标准的一次性和现有价值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包含了两个层次的含义:其一,土地征用不仅补偿被征土地现有的价值,而且考虑补偿土地可预期、可预见的未来价值,即充分考虑土地的可增值性;其二,改变单一的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方式,关注失地农民今后的生计和长远利益,致力于建立适合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两层含义是相辅相成的。另外,在理解上,应该区分“现有价值”和“现实价值”。笔者认为这两个概念是不同的。现实价值的外延更广,包括了土地的现有价值,并且包括土地可预期的的未来价值。

(二)未来性构想的理论与现实依据

1.法律的公平原则。政府在征用农民的土地后,通过划拨和出让的方式转让给使用方,在这一过程中,国家获取巨额的差价。调查资料显示,沪宁高速的土地补偿费仅8000元/亩,而其在香港的上市的土地市值高达20万元/亩;在京珠线征地时,征地补偿费为7万/亩。而一般的耕地征地补偿费为5-6万/亩,但土地的实际价值起码30万元/亩,……江苏溧阳市,征地补偿费到农民手中仅2万元/亩,而政府再行转让时,土地使用费一般为8-10万元/亩。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后所产生的增值利益全部被国家拿走,土地征用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国家获利的工具。这实际上是对农民利益的剥夺,是不公平的,应该通过制度设计让被征地的农民分享这一未来的可预期收入。

2.保护农民的期待权。土地由于其特殊的性质,其收益具有长期性。在正常的社会经济和自然条件下,一块土地可以不断的产生新的收益。假如这块地被国家征收,即使农民得到一部分补偿,但是往往这种补偿不能弥补农民对土地未来持续收益的预期,尤其当农民对土地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改良时,这种预期就表现的更为突出。

3.替代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在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尤其是耕地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承载了农村的社会保障职能。我国目前尚未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所以土地的粮食产出功能就理所当然的成为了农民最直接的社会保障。只要有土地在,起码可以保证有饭吃,这就是中国农民的土地情节。相反,一旦国家将土地征用,农民虽可得到一笔补偿费,但立即面临着谋生的压力,没有土地的农民如何保证最低的生活水平是征用制度的最大难题。所以,立法者在设计土地征用制度时,就应该考虑到这一现实因素,关注失地农民的未来生计,用新的制度设计替代原有的土地保障功能,以稳定社会。

4.国外的立法例。土地补偿标准包括未来增值或者关注被征用者的长期收益在世界上一些国家的土地立法上已经得到了体现。根据美国财产法,合理补偿是指赔偿所有者财产的公平市场价格,包括财产的现有价值和财产未来盈利的折扣价格。日本于1951年公布《土地收用法》,规定土地征收按照既照顾公共利益又尊重私人所有权的原则,政府用租税和这些事业的利用费形成的公共财源来赔偿。

三、未来性理念的实现——积极探索新的补偿方式

总体来看,要实现土地补偿标准的未来性要求,就是要抛弃单一货币(且不完全)补偿的政策。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以失地农民的“收益权”为立足点,将原来的土地物质产出转化为长远的财产收益权利,让土地征用给农民带来一系列连续的收益流,并最终实现以下目标:平衡国家、集体、个人对土地增值部分的分配;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也就是使被征地农民所得到的保障至少等同于拥有土地时的保障。要实现上述目标,在现有的补偿方式下是行不通的,必需要积极探索新的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方式。笔者查阅了一些资料,总结了近年来在各地实践推行并获得良好效果的新补偿方式,记述如下:

(一)债券或股权补偿

对于综合效益周期长,收益稳定的重点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征地补偿,可以发放一定数量的土地债券作为补偿,或者以土地补偿费参与入股经营。这种方式可以使农民不致因为丧失土地使用权而同时失去土地权益权,延续了农民和土地的关系,有效的保障了所有人的根本利益。

江苏泰州海陵区实行“村民所有,乡镇代管”的模式,成立了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乡(镇)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具体措施有:工业生产规模较小的乡镇,由管理办公室统一把补偿费存入银行,每年按利息分给被征地农民;地理位置优越的城市近郊乡(镇)村,经乡(镇)或村批准后,从征地补偿安置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年底进行收益分红;工业生产有一定规模的乡(镇)村,费用则由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用于发展再生产。江苏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的土地合作社,具有代表性:对本镇农村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民承包的土地,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以每亩一股不低于1万元折价入股,每年依照内部章程进行红利分配。合作社类似公司法人,农民折价入股的土地,由合作社委托镇土地流转中心开发经营。开发经营后的土地由受托方按协议每年支付给合作社一定收益,合作社实行保底红利分配和效益浮动红利分配二段分配方法。初期个人保底红利每年每股不低于500元,个人股权可以继承、赠与,经镇相关部门批准可以转让,但不得退股提取现金。

(二)社会保险安置

建立社会保障机制,即为被征地农业人口购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并将其养老、就业、医疗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这对于农民来说,相当于以土地换社保。目前,不少地方就已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政府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收益中一定比例,用于为农民办理养老与医疗保险。

浙江省在新近出台的《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实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一般可先实行基本生活保障方式;也可实行基本生活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办法;少数地方有条件的,还可直接纳入城镇社保体系。同时规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由政府、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共同出资筹集。政府承担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70%,从土地补偿费、征地安置补助费中列支和抵交。

(三)留地安置

留地安置是按照被征土地的面积的一定比例设置留用地,供失地农民按城市规划要求开发、经营。留用地经营所得收入,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改善失地农民生活。

江苏省苏州市采取了这种方法。留用地作为征地后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方式之一,为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从事生产经营,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依照留用地所在地的土地级差收益和人均年收入1000元的标准,核发留用地指标。留用地可以是国有土地也可以是集体土地。对于位置安排、确定标准、权属管理、审批手续、开发经营、收益分配及相关扶持政策等方面都是由政府以文件的形式进行全面的规范。温州、佛山、顺德等地也采取了这种方式。

(四)信用支持

《慈溪市土地征用补偿管理办法》在信贷支持上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创设了土地征用补偿权利质押贷款,即在土地被依法征用的农民选择分年支取土地征用补偿金后,为缓解远期按年分次支取和即期需要资金的矛盾,由信用社向失地农民发放的,并以借款人的土地征用补偿权利为质押的一种贷款方式。其特点在于:1、对象是被征用的土地在信用社的辖区内已取得土地征用分年补偿权利,且在信用社开立个人存款结算帐户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2、用途必须限制于失地农民合法的生产经营和建房、嫁娶和教育等生活需求。3、还款方式上,设计出“贷款一次发放、本息分期归还、每期还款额度小于每期可支取补偿金额的方案”。4、贷款期限一般为10年,最长不超过50年。采用这一制度,农民选择分期支取土地补偿金后,如果按期支取,可以保障其生活需要;如果趁机创业的话,凭此可向信用社申请贷款,而且在归还贷款本息后,仍可正常支取补偿款。

二、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2、先补偿再征地,土地法修正草案取消30倍上限。

3、明确征地应按市场价格补偿。根据草案,征地补偿不再按以往的土地产值为标准计算。土地补偿标准既考虑原有用途年产值因素,又要综合考虑土地区位、供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各类因素,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因素。住房和地上附着住的补偿,则应当遵循市场原则。最终补偿目的要达到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效果。

4、草案将补偿内容由三项改为五项。在现行“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列出来,并新加了社会保障的补偿。

5、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6、社保方面。将在补偿资金中增加社保补贴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7、草案还对征地程序作出原则性规定。必须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并明确,“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8、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是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第一步,草案已授权国务院就征地补偿安置制定具体办法。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交易,只能通过国家向农民征地,成为国有土地后再转入市场。失地农民往往无法正常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客观上形成了政府与民争利的局面。

9、如果对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作了修改,具体会提高多少征收补偿?征收补偿应该会提高到现在补偿值的至少10倍。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如果将征收补偿提高10倍,农民一亩地能拿到60万的征收补偿。农村集体土地或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复杂很多,包括城乡接合部、乡镇、新城等大量的土地都是集体土地。按照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也就是说,一亩地一般征收补偿不超过6万元,折合到每平方米补偿不足100块钱。

10、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草案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11、未来,土地管理法还可能进行更多的修订,改革后农民可称为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的主体,通过税收调节的方式,使部分土地收益成为地方财政收入。

三、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的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2、先补偿再征地,土地法修正草案取消30倍上限。

3、明确征地应按市场价格补偿。根据草案,征地补偿不再按以往的土地产值为标准计算。土地补偿标准既考虑原有用途年产值因素,又要综合考虑土地区位、供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各类因素,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因素。住房和地上附着住的补偿,则应当遵循市场原则。最终补偿目的要达到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效果。

4、草案将补偿内容由三项改为五项。在现行“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列出来,并新加了社会保障的补偿。

5、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6、社保方面。将在补偿资金中增加社保补贴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7、草案还对征地程序作出原则性规定。必须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并明确,“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8、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是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第一步,草案已授权国务院就征地补偿安置制定具体办法。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交易,只能通过国家向农民征地,成为国有土地后再转入市场。失地农民往往无法正常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客观上形成了政府与民争利的局面。

9、如果对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作了修改,具体会提高多少征收补偿?征收补偿应该会提高到现在补偿值的至少10倍。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如果将征收补偿提高10倍,农民一亩地能拿到60万的征收补偿。农村集体土地或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复杂很多,包括城乡接合部、乡镇、新城等大量的土地都是集体土地。按照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也就是说,一亩地一般征收补偿不超过6万元,折合到每平方米补偿不足100块钱。

10、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草案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11、未来,土地管理法还可能进行更多的修订,改革后农民可称为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的主体,通过税收调节的方式,使部分土地收益成为地方财政收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

四、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有哪些

一、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有哪些1、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一般如下:(1)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2)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3)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法律政策确定。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二、集体土地房屋可以买卖吗集体土地上建的房子是可以进行买卖的,不过只有本村的人才可以买卖,外来的人是没有权利的,购买这样的房子也没有多大的价值。在房屋与土地的关系上,现普遍采取房地一体主义的原则,即房屋的所有权与其所附着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同时移转,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不会因房屋所附着的土地归属于其他人而引致纷争。

五、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怎么分配

一、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怎么分配1、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分配如下:(1)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应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分配;(2)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承包人所有,应面向承包期内失地的土地承包人分配;(3)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经营种植者和附着物权利人所有,应由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分配。2、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二、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是什么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如下:1、提出用地申请、拟定征用土地的方案;2、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以书面形式公告;3、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4、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5、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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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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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许黛雨

内容审核:赵雪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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