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后郑州市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是怎样的?,调整后郑州市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是怎样的,近年来,随着郑州市经济和市政建设的发展,城市框架的不断扩大,原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划分已与现状不相适应。为进一步调节土地级差收入,促进合理利用土地,提高
近年来,随着郑州市经济和市政建设的发展,城市框架的不断扩大,原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划分已与现状不相适应。为进一步调节土地级差收入,促进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繁荣程度和市政建设状况,现就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调整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土地等级范围
(一)一级地段
桐柏南路—桐柏北路—农业路—南阳路—东风路—中州大道—连霍高速公路—一○七辅道—金水东路—明理路—商鼎路—一○七辅道—陇海铁路线—中州大道—航海东路—航海中路—航海西路—桐柏南路的环形区域内的土地。
(二)二级地段
西四环—连霍高速公路—京港澳高速公路—商鼎路—一○七辅道—陇海铁路线—经开第八大街—南三环东路—南三环—西三环—化工路—西四环的环形区域内除一级地段以外的土地。
(三)三级地段
1、陇海铁路线—荥阳市界—连霍高速公路—江山路—大河路—一○七国道—连霍高速公路—中牟县界—机场高速公路—南四环—西四环—陇海铁路线的环形区域内除
一、二级地段以外的土地。
2、经国家科技部批准成立的“二七星火技术密集区(马寨工业园区)”内的土地。
3、郑州航空港区范围内的土地。
(四)四级地段
郑州市区内除
一、
二、三级地段以外的土地。
有关说明:凡开征范围内的街道,临街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街道或街道两侧高等级税额标准纳税。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的通知》(郑政文〔2007〕119号)中关于《郑州市市区土地等级类别范围》的规定同时废止。
法律分析:一)住宅房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上浮30%给予补偿。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种方式进行安置:一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注明套内建筑面积的,按套内面积给予安置;二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未注明套内建筑面积的,安置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浮20%进行安置,上浮部分不计价。(二)非住宅房。依据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性质、用途,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上浮30%给予补偿。(三)对特殊群体的征地补偿。此外,郑州征地补偿标准针对特殊群体,明确规定,征收领取本地社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被征收人的房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被征收人的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他处确无住房;按市场评估价不足以让被征收人购买建筑面积50平方米类似的住宅房屋。由负责征收的市、区政府购买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免交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差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一、郑州土地税征收通知
近年来,随着郑州市经济和市政建设的发展,城市框架的不断扩大,原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划分已与现状不相适应。为进一步调节土地级差收入,促进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繁荣程度和市政建设状况,现就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调整的事项通知如下:
1、一级地段
桐柏南路—桐柏北路—农业路—南阳路—东风路—中州大道—连霍高速公路—一○七辅道—金水东路—明理路—商鼎路—一○七辅道—陇海铁路线—中州大道—航海东路—航海中路—航海西路—桐柏南路的环形区域内的土地。
2、二级地段
西四环—连霍高速公路—京港澳高速公路—商鼎路—一○七辅道—陇海铁路线—经开第八大街—南三环东路—南三环—西三环—化工路—西四环的环形区域内除一级地段以外的土地。
3、三级地段
(1)陇海铁路线—荥阳市界—连霍高速公路—江山路—大河路—一○七国道—连霍高速公路—中牟县界—机场高速公路—南四环—西四环—陇海铁路线的环形区域内除一、二级地段以外的土地。
(2)经国家科技部批准成立的“二七星火技术密集区(马寨工业园区)”内的土地。
(3)郑州航空港区范围内的土地。
4、四级地段
郑州市区内除一、二、三级地段以外的土地。
有关说明:凡开征范围内的街道,临街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街道或街道两侧高等级税额标准纳税。
二、土地税的征收标准
1、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
根据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只有城镇的土地需要征收税费,因此,土地使用税通常都指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单位税额各地差异较大,请咨询您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2、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方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人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前,应先在税务机关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填写《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表》。信息登记完成后,即可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申报时应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
3、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时间: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何分期缴纳应问一问你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税是指占用国家所有的土地、从事活动或者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款。郑州市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主要由土地用途和所在地区两个方面影响,具体如下:1.土地用途:城市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税率较高,农业用地和林业用地的税率相对较低;2.所在地区:离市中心越近、地段越繁华的地区土地使用税越高。一般来说,郑州市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公式为:土地使用税 = 土地面积 × 土地等级 × 税率。而且,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方式为年度征收,每年根据土地使用情况重新计算缴纳税款。值得注意的是,土地使用者应当主动申报土地使用税,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章第一百四十八条 占用国家所有的土地,从事活动或者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具体税额和计算方法由国务院税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根据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只有城镇的土地需要征收税费,因此,土地使用税通常都指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一、郑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方式是怎么样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人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前,应先在税务机关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填写《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表》。信息登记完成后,即可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申报时应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
二、郑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时间是多久?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何分期缴纳应问一问你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此条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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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彭书一
内容审核:王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