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拆迁补偿问题,集体土地拆迁补偿问题,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根据耕地产值或邻近耕地产值确定,青苗按产值或给予合理补偿,附着物按市场价格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被征用土地产值的4至6倍,最高不超过15倍。无收益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法律分析征用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根据耕地产值或邻近耕地产值确定,青苗按产值或给予合理补偿,附着物按市场价格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被征用土地产值的4至6倍,最高不超过15倍。无收益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法律分析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年产值6倍以上10倍以下;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能计算产值的,按产值补偿,不能计算产值的给予合理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市场价格予以合理补偿。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拓展延伸
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政策的法律解读
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政策的法律解读是指对于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政策进行详细解释和分析的过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政策旨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土地被征收时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在法律解读中,需要关注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解析。此外,还需考虑政策的适用范围、补偿计算方法以及农民的申诉渠道等问题。通过法律解读,可以帮助相关人员了解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政策的具体要求,避免权益受损,并为相关争议提供法律依据和解决方案。
结语
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政策的法律解读是确保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补偿标准、方式、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应得到充分关注和解析。同时,适用范围、计算方法和申诉渠道等问题也需考虑。通过法律解读,可帮助了解政策要求,保护权益,提供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集体土地征收一般会获得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法律分析: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可以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使用用途以及地理位置等因素,对被征收房屋做一个价格评估,来确定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具体补偿金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集体土地拆迁政策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相应的补偿,集体土地拆迁可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国土部门的房屋测绘数据为基础计算拆迁补偿数额,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一、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的方法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有两种情形:
1、城中村
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情形,由于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周边房价已商品化,如果仍按原来的农村集体土地上附着物的标准给予补偿,难以解决农民的居住问题。所以很多城市专门出台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时明确::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条例》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2、集体土地被征收时房屋作为土地附着物被征收
农村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的现行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但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主要是对土地补偿,并未规定房屋的补偿。集体土地上房屋在法条的表述上为附着物。且当下《土地管理法》是2004年8月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3款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即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作为附着物与青苗一起,其补偿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自规定,但实践中,许多地方的省级政府将此项权利进一步下放至市、县一级的政府部门来制定相应的规范,行使此项权力。以至于各地在制定这些标准时随意性较大,安置方式也不尽相同,各地都处于摸索过程中。此外,虽然《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各地实施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中,绝大多数未规定公共利益作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前置条件。
二、《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四大内容
1、删除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
魏莉华指出,这是此次修改最大的亮点。现行土地管理法除允许乡镇企业因为破产兼并导致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之外,禁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流转。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这样的规定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同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修订草案删除了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3条和63条的规定,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由用地单位和个人使用,取得的这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还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
2、对农村土地征收制度进行多方面完善。
取消了年产值倍数法与区片综合地价作为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依据;在征地补偿的费用中增加了对被征地农民的住房补偿和社会保障的费用;完善了征地程序,把原来的批后公报改为批前公报。
3、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保障和落实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
在城市规划区人均土地少无法实现一户一宅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居民实现户有所居的权利。同时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并对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作了原则性规定。
4、将多年来土地管理改革的成熟做法吸收至法律草案中。
比如,将国家土地督查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同时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相衔接,明确国家对土地、房屋、陵墓等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
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请问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如何补偿?
集体土地上宅基地房屋征收拆迁,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宅基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即具体的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还需根据地域的划分参见各地方的立法。当地政府会公布补偿标准,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全国并没有全国的统一标准,拆迁补偿安置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保障居民的生活会平不降低。特别提醒:如果认为补偿不合理,一定不要签订任何补偿协议,可以通过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争取提高补偿,如有疑惑请电话咨询律师做进一步解答。
四、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怎样进行征收补偿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根据被拆迁地区的房屋建设成本价格,结合宅基地面积及国土部门实际房屋测绘数据,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具体补偿数额。有些地市会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形作出具体的政策性规定。比如有的地市会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的上限,除非有房屋所有权证书证明房屋面积,否则对超过面积上限的部分不予补偿等等。
五、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如何办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可知,农村宅基地的补偿依据区片综合地价制定补偿标准,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在拆迁的过程中,具体补偿方式为:
(1)如果有宅基地安置条件的,优先采取宅基地迁建安置,另补偿房屋重建成本价,即批地建房;
(2)选择纯货币补偿的,补偿包括宅基地的补偿和对房屋的补偿两部分。宅基地参考当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对房屋的补偿即重建成本价;
(3)选择产权房屋调换的,按照合法房屋实际面积和安置房屋面积1:1的比例进行安置,比例可以更高,但不能低于1:1。无论采取哪种补偿方式,也都会补偿搬迁、临时安置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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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萧晨涵
内容审核:刘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