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国家建设征地补偿标准,邯郸市国家建设征地补偿标准,邯郸市人民政府(2000)35号文件为加快我市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需要,妥善安排被占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结
邯郸市人民政府(2000)35号文件
为加快我市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需要,妥善安排被占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制定如下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计算。
2、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如林地、园地、牧草地、水域等)和建设用地按该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八倍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土地,按该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4、特殊用地的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2、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3、征用未利用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4、平均年产值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出具的前三年产值的统计资料计算。
三、如按照前一、二款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
四、青苗补偿费
从征地批复下达之日起,有青苗的给予青苗补偿费,无青苗的不予补偿。青草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五、地是附着物的补偿
1、树木以胸径计价。除特殊树种外,一般树种5厘米以下的每棵按1-5元计算;6-10厘米每棵按8元计算;11-15厘米每棵按10元计算;16-20厘米每棵按15元计算;21-25厘米每棵按20元计算;26-30厘米每棵按25元计算;30厘米以上每棵按30元计算。
2、果树的计算标准。幼果小树每棵10元;初果树每棵100元;盛果树每棵300元。
3、苗圃幼苗每亩500元,初苗每亩700元,簸箕柳、桑柳条等经济树每墩10元。
4、水井补偿费:(1)、砖、石井每眼500元;(2)浅水机井每眼5000元;(3)深水机井每眼20000元;(4)已报废的井不予补偿。井上设备需要拆除的另付给设备拆除费50-100元。
5、水渠:砖、石或砼结构按实际投资,每年扣除5%的折旧费予以补偿;土渠道按土方量每立方米6元予以补偿。6、坟墓迁移费:每个坟补助200元,多一具尸体增加50元。无主坟深埋处理。烈士坟墓由民政部门负责处理。7、温室及大棚拆迁补偿标准:(1)砖墙身、砼小梁、盖板或灰渣框顶、采光部分为角钢架、覆盖玻璃每平方米150元;(2)砖墙身或半砖墙身、木结构、草泥顶、采光部分为角钢架、覆盖玻璃每平方米100元;(3)土墙身或半砖墙身、木结构、草泥顶、采光部分为角钢架或条条竹木混合架、覆盖薄膜每平方米80元。(4)塑料大棚:全棚为钢材骨架、薄膜覆盖全棚者每平方米补助50元;有架无塑料薄膜者每平方米25元;(5)弓棚、中弓棚每平方米20元,小弓棚每平方米10元;
8、建筑物拆迁补偿标准参照《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标准》执行。
法律主观:土地 征收补偿标准 由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各区域的土地补偿费由多种安置费用组成,每年的补偿标准都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情况有所调整,且每个地区都是不一样的,而云南作为不是很发达的地区,对老百姓的补偿也会有合理的标准。
法律主观:冀政〔2008〕132号2008年12月31日 为做好土地征收工作,保障建设用地需要,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遵循同地同价的原则,制定了全省征地区片价标准(附后),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依法征收集体土地,要按被征土地的区片价乘以被征土地的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山区未利用地和坝上未利用地按征地区片价的60%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土地补偿费标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在国务院有关规定出台前,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 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被征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者使用。土地补偿费要及时足额到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被征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要另行补偿。地上物补偿费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制订,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征收农用地报批前,各市、县(市)政府要按照不低于征地区片价10%的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划入本市、县(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用账户,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障费到达专用账户后,省、市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认定文件。社会保障费计入征地成本,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在供地时向土地使用者收缴。当所提取的社会保障费达不到参保人缴费需求时,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予以解决。 各市、县(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广泛宣传征地区片价政策,认真研究解决实行征地区片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征地区片价政策顺利实施。省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征地区片价进行修订。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河北省占地补偿标准是按照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确定。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
2、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
3、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
4、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5、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政府在征地补偿之前的准备工作:
1、征地情况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征地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告知书》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在有条件的地方,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将《征地告知书》在互联网上发布、在当地电视台播出。张贴、发布或者播出《征地告知书》的过程,应当进行摄像和录像,取出的照片和视频资料要妥善保存备查。《征地告知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2、征地调查确认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者国土资源所工作同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
3、函告征地情况
市、县国土资源局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的拟征地的权属、种类、面积和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等情况函告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时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并函告同级国土资源局。
综上所述,河北省占地补偿标准是需要严格的根据土地前三年的平均产值的倍数来进行确定,当然的除了存在着土地本身的价值补偿之外,因为拆迁行为导致的,安置人员的费用也是需要进行补偿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邯郸市工厂拆迁补偿标准通常如下:1、拆迁资产补偿费用。补偿的标准、依据常常由市一级地方政府以政策性文件规定,各地补偿标准不同;2、拆迁补偿费用。一般包含:设备搬迁安装费对于可搬迁的设备补偿费用、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3、基于拆迁政策而产生的奖励费用。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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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黄安
内容审核:赵雪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