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区别,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地审批,前者是指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内容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用地转用审批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省级(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征地审批
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地审批,前者是指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内容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用地转用审批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省级(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征地审批是指国家作为征地主体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法定程序收归国有。
农用地转用与征地审批多数情况下是两个存在交叉内容的程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般情况下,征地会同时存在农用地转用审批,即征收的土地包含农用地,但也有但不包含农用地的征地情况,比如军事设施用地(属建设用地)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也有农用地转用审批不牵涉到征地程序的,如国有农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就不存在征地问题。
农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3、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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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农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区别:
1、本质区别。土地征收:征收人的土地所有权因国家的征收而消灭,土地征用:用完后仍将土地归还原土地所有人;
2、实施程序不同。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土地征收的程序比土地征用的程序更为严格;
3、审批机关不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土地征用的审批权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4、补偿不同。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权的转移,其补偿较土地征用而言要高一些。征收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而征用土地只是补偿原土地使用者在征用期间不能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补偿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没有安置补助费。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法律分析:
农转用(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使土地用途发生变更的审批;土地征收是指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使土地所有权发生变更的审批。农转用主要针对的是农用地;土地征收主要针对的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转用,使土地用途发生变更;土地征收,使土地所用权发生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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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杨建峰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