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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的喜悦 | 到底是住宅还是商业房?判决书给了我公道

  • 发布时间:

    2020-10-21 16: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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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在产权为住宅的房屋成立一家小吃店,并取得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及餐饮服务许可证。房屋面临拆迁,李某与征收方对该房屋是适用住宅的补

  李某在产权为住宅的房屋成立一家小吃店,并取得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及餐饮服务许可证。房屋面临拆迁,李某与征收方对该房屋是适用住宅的补偿标准还是按照商业用房的补偿标准存在很大的争议,为此,李某一直告到最高院……

  长假第六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作出法律解读。

  内蒙古李某拥有一套房屋,该房屋的产权性质为住宅,随后,李某在该处成立一家小吃店,并取得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及餐饮服务许可证。2015年2月16日,征收方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李某的房屋位于征收红线范围内。

  2015年4月28日,征收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补偿方案、评估报告等对李某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李某认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将其房屋按照住宅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而不是按照商业用房进行补偿,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的房屋产权登记设计用途为住宅,其按照商业用房使用,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和提供缴纳相关税费凭证,不能否定房屋登记设计用途为住宅的性质。最终,一审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同样认为,李某的房屋产权证登记的用途为住宅,其称按照商业用房使用,但未提供其缴纳相关税费的凭证。故一审法院判决并无错误,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李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李某无奈之下,只好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认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42号文)在第四部分“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中明确载明:“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另外,最高院认为,本案中涉案房屋虽产权性质为住宅,但李某向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提交了营业执照等证据用以证明其涉案房屋用于餐饮经营,符合42号文中“应给予适当补偿”的适用条件。虽然李某仅提交税务登记证,未提供纳税证明,但李某一直主张其系特困职工,符合免予纳税情形。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未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审查涉案房屋是否符合适用42号文的情形,而是直接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合法,确有不当。

  最终,最高院撤销一审和二审的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对于该案,王有银律师认为,42号文明确说明了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遗留问题的基本原则,即对待遗留问题,征收方不能一刀切,完全按照产权性质不给予“住改商”房屋有关经营方面的任何补偿。

  “征收方在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时,应充分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城市房屋征收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合法合情合理地解决其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王有银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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