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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流程中不可忽视的关键点| 圣运直播

  • 发布时间:

    2021-07-19 19: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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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既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又要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有些地区由于周边经济发展迅速,房屋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既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又要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有些地区由于周边经济发展迅速,房屋的市场价格高,征收方为了压缩征收成本可能会在征收过程中埋下相关陷阱侵犯到咱们被征收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征收决定阶段、征收补偿阶段、搬迁阶段。本期直播节目,圣运律师将带领大家详细剖析每个阶段中必须关注的法律问题。

 

        2021年7月12日11:00(周一)的直播节目中,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李鹏霞律师将为大家进行直播互动解答,为大家详细剖析在拆迁遇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该如何应对、救济途径有哪些、合理补偿的计算标准等相关的问题。圣运律师也在本文中附上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程序相关的高院判例以及法律分析,有需要的拆迁户朋友可以关注收藏!

高院相关判例

 

1、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镇人民政府行政协议一案     (2020)最高法行申8309号

 

【案件简介】 本案的被拆迁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第三方九州大地公司签订了抵押贷款协议。2017年利通区政府作出案涉《征地拆迁的通告》,要求九州大地公司在两个月内完成搬迁工作。九州大地公司与征收方随后签订了《征地拆迁补偿合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征收程序明显违法,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犯,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

 

【征收违法点】

1. 案涉土地系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政府依法出让,有权决定案涉土地征收的人民政府应当是市政府,区政府无权决定收回案涉土地。

2. 区政府无权决定征收案涉土地,其所辖镇政府代表区政府签订案涉合同,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

3. 由于抵押事宜,案涉房屋、土地处于司法查封状态。根据《国土资源部对收回被司法机关查封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批复》(国土资函403号),对于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的查封,在查封期限内,人民政府不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区政府收回案涉土地、房屋显然违反了该规定。

4、案涉房屋及土地的价值未依法予以评估,金银滩镇政府与九州大地公司以协商方式签订案涉合同,适用错误的补偿标准,收地行为程序严重违法。

 

【裁判要旨】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可以签订补偿协议,但签订补偿协议的基本前提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已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可以看出,在法律规定非常明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直接签订案涉《征地拆迁补偿合同》及相关补偿约定明显缺乏依据,构成无效行政行为。

 

2、六安市某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诉六安市人民政府、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一案 (2018)皖行终173号

 

【案件简介】六安市某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位于当地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内。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作出案涉《征收决定》。六安市某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征收决定》对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所侵犯,因此提起了行政复议,在复议过程中,案涉《征收决定》被予以维持。六安市某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遂提起诉讼程序。

 

【征收违法点】

1、六安市金安区政府实施的棚改项目未立项先征地,不能提供项目核准文件、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规划选址意见、环境影响审批文件、节能审查意见等法定文件,《征收决定》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导致生产经营活动不能进行,造成营业损失。

2、被拆迁人名下土地为办公用地、房屋用途为车间办,不属于棚户区改造的范围,且金安区政府不能证明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涉案房屋,《征地决定》内容违法。

3、《征收决定》作出前,征收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也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的程序明显违法。

 

【裁判要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应当符合“四规划一计划”,房屋征收部门虽然提供了土地、规划相关部门的证明函,但未能提供相关规划文件本身或者主管部门许可等直接材料予以证实,其主要证据不充足。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涉及被征收人数较多,房屋征收部门未能提供政府审批确定征收补偿方案材料,没有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征收房屋材料,履行征收程序不全面,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圣运提示】 由于征收程序具有不可逆转性,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必须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清醒的认知,根据法定的维权路径,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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