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 环保拆迁 集体土地 企业 国有土地 强拆维权 工程占地 农田征收
电       话: 400-1598098 咨询热线: 138111176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六十四条: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 发布时间:

    2025-05-30 09:55:05
  • 作者:

    圣运律师
  • 字体大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六十四条: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 ● 圣运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5全文: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 ● 圣运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25全文: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 ● 圣运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2025全文: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 ● 圣运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25全文: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 ● 圣运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25全文: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 ● 圣运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5全文: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 ● 圣运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2025全文: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 ● 圣运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2025全文: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禁止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时收取费用和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产品的规定。

      【条文释义】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是正常的执行公务活动,所需费用应当由财政予以保障。曾经一段时间,各种形式的行政收费层出不穷,不仅严重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形象和权威,而且成为个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腐败的温床。因为,本条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行为作出明确要求,有关部门不得收取费用或者要求购买指定产品。

      一、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国务院网站上公布了中央和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收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对一些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这种审查、验收行为,是由法定的政府部门代表国家行使监督管理权的行政行为,不得向被审查、验收的单位收取费用。这既有利于防止行政腐败现象,也有利于避免实践中乱收费用。审查、验收有关费用应当由财政拨付的经费支出。如果允许监督管理部门向被审查、验收的单位收取费用,势必会加重被审查、验收单位的负担,还可能诱发腐败,影响审查、验收的客观性、公正性。为此,本条明确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时,不得收取费用。

      二、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产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之间是一种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二者之间不应存在经济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实践中,确有极少数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工作人员,为了谋取自己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并以此作为能否取得审查、验收通过的条件。这种以权谋私的行为,滋生腐败,严重影响了监督管理的客观性、公正性,损害了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形象。因此,本条明确规定,禁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任何形式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这里的”品牌”是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指定的某个或者某些特定品牌。”指定”还包括”变相指定”等相关行为,表现为对审查、验收的单位自行选择购买的合格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不予认可,阻碍审查、验收的单位自由选择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它产品。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法第66条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

    2021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

    新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推荐与本文相关内容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六十三条: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六十二条: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六十一条: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六十条: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二十四条: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四十一条: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十六条: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三十五条: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三十四条: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二十二条: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二十四条: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二十一条: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五十四条: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三十一条: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七十条: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六十九条: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六十八条: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六十七条: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六十五条: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十二条: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来源:临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六十四条,2021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

    热门阅读
    相关推荐

    电话:400-1598098    邮箱:syls@bjshen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3层

    拆迁律师  征地律师  征地拆迁补偿  版权所有 ©2015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1044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