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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 发布时间:

    2025-05-07 16:36:09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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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16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

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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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16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20日起施行。

      2016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法释〔2016〕27号

      为了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情况,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以下简称《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解释》第一条第二项。

      二、在《解释》第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修改后《解释》第四条:“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

      “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是,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三、在《解释》第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本解释所称‘医疗活动’‘医疗行为’,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诊疗活动’‘医疗美容’认定。”

      根据本决定,对《解释》作相应修改并调整条文顺序后,重新公布。

      附:

      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 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

      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是,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五条 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本解释所称“医疗活动”“医疗行为”,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诊疗活动”“医疗美容”认定。

      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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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法院网-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行医罪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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