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已于2019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已于2019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
法释〔2019〕6号
(201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3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的减刑、假释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第二条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第三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第四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六个月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第五条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时可以不受上述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六条 对本规定所指贪污贿赂罪犯适用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减刑,假释的适用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 补充规定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2019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关于办理减刑 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 补充规定
●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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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25: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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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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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来源:中国法院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