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决定与补偿决定作出的时间点不同通常会导致被征收人补偿款的数额产生较大波动,区政府对被诉补偿决定时点迟延问题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也没有提供证据材料证明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对被征收人更为有利的情况下,政府应当重新作出补偿决定。今日圣运律师给大家带来的是一则浙江高院【(2019)浙行终1418号】发布的典型案件。...
在房屋和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经常与征收人因土地补偿费偏低、房屋安置面积太少等问题协商不妥而陷入僵局,从而导致无法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这时又因建设项目工期紧,征收人不得已采取各种野蛮逼迁手段,如断水、断电、断路等。这时该如何维护征收中的合法权利?今天分享一个圣运律师代理的一起真实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