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浇地水井坏了谁负责,农村浇地的井坏了怎么办,本站由网民吕安钰网络整理投稿,关于村民浇地水井坏了谁负责,农村浇地的井坏了怎么办的内容介绍包括占用农村耕地打井如何赔偿,农村灌溉井坏了谁负责,浇地的井归哪个部门管,农村灌溉井坏了找谁处理?等内容介绍,欢迎访问阅读。
事后张某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认为村委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自己跌入排污渠,村委会要不要负责?且看卢氏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为提升渠道泄洪能力,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由政府出资,某村委会对村内一条自然形成的渠道进行整修,并要求村民拆除了在河道上搭建...
陈某女儿认为作为用电设施产权人及无因管理受益人的陆某在用电过程中私自把电线拉到牛棚内,致使下雨时牛棚内电扇被浸泡漏电,致使陈某被电击身亡,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陆某妻子王某应在陆某承担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供电公司疏于监督管理,配电箱未安装漏电保护器,是导致本案事故发...
事后张某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认为村委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自己跌入排污渠,村委会要不要负责?且看卢氏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为提升渠道泄洪能力,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由政府出资,某村委会对村内一条自然形成的渠道进行整修,并要求村民拆除了在河道上搭建...
2、行为人的民事行为与他人损害结果的发生,既无过错也无直接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倪国庆 原告:王云秀 被告:余庆县河道管理所(简称河道管理所) ...
包工头负责组织、提供相关的建房设备,并且由包工头支付工人工资。包工头与包工队其他成员之间领取的报酬是不同的,往往是房主将建房款付给包工头,包工头再按工作日和工作成果支付给工人工资。第二,包工头与包工队之间属于个人合伙关系。在农村中,有些包工队的成员相对稳定,属于较为固定的建房施工组织,其中包工头...
日常生活中,农村建房施工时,施工人员意外受伤较为常见,事故发生后,谁来“买单”?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受雇于被告马某,为马某某建房从事粉墙工作。施工第一天,王某不小心从一楼脚手架上掉下来受伤。王某先后在周口、郑州治疗,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王某将马...
秦某家中下水管道堵塞,遂拨打“水电暖安装维修”小广告中的电话联系到杨某。次日,杨某使用自带设备维修过程中,操作不慎,致使左手被锯片划伤。秦某随即陪同杨某前往医院治疗。出院后,杨某向秦某主张赔偿未果诉至法院,要求秦某按照70%责任比例支付医疗、护理、误工等费用合计1.7万元。秦某则认为自己不...
2023年3月,70多岁的靳大妈独自乘坐公交车回家,在后门下车时,公交车司机李某在车门未完全关闭时就启动了车辆,导致靳大妈摔伤。事故发生后,靳大妈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花费医药费3000多元。出院后,经多方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靳大妈遂将司机李某、公交车公司、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
村民浇地水井坏了谁负责 2024-06-21 16:33:06 质量与物业争端 首先,关于"村民浇地水井坏了谁负责"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水井损坏的原因,责任主体以及可能适用的法律规定.以下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的详细解答: 水井损坏原因及责任主体分析 1.1若水井损坏是由于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通常属于无过错责任,不涉及...
农村灌溉水井坏了该谁负责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r这个得看村里的规定,如果浇地水井等已经承包出去,这个应该由承包人负责,如果是村委会来承包的,由村委会负责.除此之外,如果是他人使用不当损坏的,由损坏人承担损失.\r\r法律依据:\r《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村... 查看全文 董红卫律师 执业21年 ...
在出水口泥沙淤积时无及时疏通导致聚水较深,存在安全隐患,被告对原告儿子死亡负有一定责任;鉴于原告疏于监护,对儿子管护不力,且水坑位置在偏僻的河道内,一般情况下对周围群众生产生活基本不产生不利影响,同时该水坑之前也被一部分村民因生产生活曾经使用过,综合以上因素,被告对原告儿子死亡存在一定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
为确保饮水安全和健康,近年来,家用净水器成为越来越多的家庭必选设备,但是,由于市场上净水器品牌质量参差不齐,加之人们对净水器的安装或操作使用不当,因净水器漏水引发的侵权纠纷时常发生。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不让漏水“凉了”邻里情,该案裁判原则也对同类型案件的处理有一定的借鉴...
申某与孙某是上下楼邻居关系。受“7·20”郑州特大暴雨影响,申某家中雨水倒灌导致露台积水、漏水,造成孙某家中墙面、柜子、空调等处被水浸泡,物品损坏无法使用。事后,二人就维修费用多次进行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后孙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申某赔偿原告因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共计15000元。
本案中原告流水走向已有历史且形成了一种自然状态,被告填平沟渠在后,被告的行为阻断原告原有流水走向,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系相邻排水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被告孙某某向本村村委会申请将争议的沟渠用作自家宅基地...
在出水口泥沙淤积时无及时疏通导致聚水较深,存在安全隐患,被告对原告儿子死亡负有一定责任;鉴于原告疏于监护,对儿子管护不力,且水坑位置在偏僻的河道内,一般情况下对周围群众生产生活基本不产生不利影响,同时该水坑之前也被一部分村民因生产生活曾经使用过,综合以上因素,被告对原告儿子死亡存在一定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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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投稿:吕安钰
内容审核:邓海凤律师
内容来源:头条_占用农村耕地打井如何赔偿2025,浇地的井归哪个部门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