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征拆迁补偿方案,蚌埠这些地方即将拆迁,补偿方案公布,详细内容在这里, 近日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政府网站 公布了三个区域的房屋征收拆迁公告一、宋庄片区征收范围:该区域房屋征收范围,已经规划部门确定:东至舟桥部
近日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政府网站
公布了三个区域的房屋征收拆迁公告
一、宋庄片区
征收范围:该区域房屋征收范围,已经规划部门确定:东至舟桥部队西围墙及马村路用地红线、西至规划新城路用地红线、南至治淮变北围墙、血站北围墙及治淮路规划红线、北至航运技校及原科技学院南围墙(详见征收范围红线图)。委托龙子湖区解放街道具体实施。
安置方式:根据龙子湖区宋庄片区安置房项目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方式原则上以房屋产权调换为主。
安置地点:就地安置,安置房设计为高层。安置房具体楼层位置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确定,先签定征收合同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可先选安置房。安置房的具体户型、套数及被选择情况,在安置现场张榜公示。
二、滨河花园B、D地块
征收范围:该区域房屋征收范围,已经规划部门确定:东至淮河大堤(不包括龙子河排灌站)、西至龙河路用地红线、南至凤阳东路用地红线、北至治淮路用地红线(详见征收范围红线图)。委托龙子湖区曹山街道具体实施
安置方式:根据龙子湖区滨河花园B、D地块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方式原则上以房屋产权调换为主。
安置地点:就近安置。具体安置地点为香榭兰庭现房、滨河花园现房、宋庄片区安置房。安置房设计为高层。安置房具体楼层位置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确定,先签定征收合同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可先选安置房。安置房的具体户型、套数及被选择情况,在安置现场张榜公示。
三、席梦思厂宿舍周边棚户区(二期)
征收范围:该区域房屋征收范围,已经规划部门确定:东至珠城路用地红线及滤清器厂围墙、西至新城路用地界线、南至滤清器厂南围墙、北至治淮路用地红线(详见征收范围红线图)。委托龙子湖区解放街道具体实施。
安置方式:根据意见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方式原则上以房屋产权调换为主。
安置地点:就近安置。具体安置地点为。安置房设计为高层。安置房具体楼层位置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确定,先签定征收合同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可先选安置房。安置房的具体户型、套数及被选择情况,在安置现场张榜公示。
征收补偿标准
严格按照该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请被征收人到征收现场办公室及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政府网站查询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为3个月,签约日期为2019年4月22日-2019年7月22日。
渡期限和过渡方式
国有土地:被征收人按照房屋产权调换过渡期限为24个月。
集体土地:产权调换的房屋过渡期限为30个月。
过渡期限的周转房由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
奖励
国有土地征收奖励: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按其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超过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每推迟1天,每平方米奖励费递减10元。
集体土地奖励标准:由项目指挥部具体制定执行。
在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及土地用途、产权分户、户籍入户和分户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提供安徽永合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和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两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该区域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择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施房屋征收评估。具体协商选择办法详见征收部门通告。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希望广大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部门工作,在征收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实施搬迁。
对上述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的,自公告公布之日起,可在60天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法律分析:1、龙子湖区·原经纬轮钢厂地块龙子湖区原经纬轮钢厂地块位于李楼路西侧、胜利西路南侧,居住、商业用地,出让面积227.05亩,容积率:A地块≤1.6、B地块≤1.8、C地块≤2.0。 2、龙子湖区·滨河D地块二期龙子湖区滨河D地块二期位于新淮路南侧、堤下路西侧,居住用地,出让面积62.46亩,容积率≤2.0。 3、龙子湖区·滨河B地块龙子湖区滨河B地块位于新淮路北侧、堤下路西侧,居住用地,出让面积81.38亩,容积率≤2.0。 4、龙子湖区·原粮校地块龙子湖区原粮校地块位于珠城路东侧、淮滨路北侧,居住用地,出让面积120亩,容积率≤2.0。 5、蚌山区·解放路A地块蚌山区解放路A地块位于解放路西侧、黄山大道南侧,商住用地,出让面积73.3亩,容积率≤2.0。 6、蚌山区·虎山东路西侧地块蚌山区虎山东路西侧地块位于虎山东路西侧、货场七路南侧、货场八路北侧,居住用地,出让面积200.25亩,容积率≤1.2。
法律依据:《蚌埠市2021年棚户区改造征收计划》等四个计划已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细化实施方案、强化工作措施、落实目标责任,确保完成年度棚户区改造任务11月开拍!滨湖地块再次出让,轨道交通学院来了 此外就在近日,蚌埠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公告,11月蚌埠市区拟出让2宗居住用地,1宗教育科研用地。2宗居住地块拟出让面积约199.21亩,起始总价为71181万元。,蚌埠马上又将迎来一场土拍!蚌挂(2020)34号地 蚌挂(2020)34号地位于龙子湖区马村路西侧、沿淮路北侧,出让面积51760.729平方米,约77.64亩,规划用地性质:居住用地,容积率A、B地块均≤2.3,出让起始价17081万元,起始楼面价为1434.78元/㎡。
根据蚌埠市政府的公告,2023年蚌埠市将启动一批拆迁项目,共涉及10个拆迁区域,拆迁范围包括老旧小区、工业用地、危房等。拆迁作为一项非常规的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到土地使用、征收补偿、安置安居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例如,在土地使用方面,拆迁需要获取相关土地使用证、出具征地决定书,同时对于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需要进行补偿。在安置安居方面,需要提供符合当地住房需求、基本生活条件和服务等方面要求的保障设施和经济补贴。因此,在拆迁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拆迁后原有产权如何处理?在拆迁前,需要先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土地、设施设备等进行评估,按照当地政策规定进行补偿,并与征收对象签订补偿协议。一般来说,征收对象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等额置换房屋,征收后原有产权被归属于征地单位或政府。拆迁作为城市更新的一个重要手段,旨在优化城市空间格局、增强城市发展活力。在拆迁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进行城市更新时,有关部门应当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城市更新规划,制定城市更新实施方案。城市更新实施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拆迁应当依法进行,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法律分析:蚌山区:棚改征收8100户,1851户货币安置,6239户实物安置。
龙子湖区:棚改征收12102户,4658户货币安置,7444户实物安置。
禹会区:棚改征收14877户,7315户货币安置,7562户实物安置。
淮上区:棚改征收6911户,6411户货币安置,500户实物安置。
高新区:棚改征收4010户,1920户货币安置,22210户实物安置。
经开区:棚改征收4010户,104户货币安置,8854户实物安置。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土地所有制,就是某块土地是自己所有,任何组织单位不得强占包括政府,因此一般如果征地就是要给与一定的补偿,保证土地所有人不会损失利益。而具体的补偿标准是按照不同地方的规定来依法补偿的,那蚌埠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相关内容。蚌埠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管理,维护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含整建制“农转非”后剩余的土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代表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市辖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农业、财政、民政、监察、公安、司法、林业、工商、税务、住建、规划、物价、行政执法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自市人民政府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户口迁入;
(二)分户;
(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和税务登记;
(四)土地及房屋权属变更登记;
(五)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的审批;
(六)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转(承)包、租赁和经营合同续签及登记备案等。
第六条自市人民政府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附着物,抢建的地上(下)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七条征收土地涉及拆迁房屋的,有关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依照本规定与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第八条征地拆迁补偿费应及时足额支付,不得截留、挪用、克扣和拖欠。集体土地征收调查摸底情况、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结果等应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第二章征地拆迁补偿第十条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省政府统一发布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按900元亩执行。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参照征收农用地标准执行,不支付青苗补偿费。征收农民宅基地时,享受产权调换房屋所占的土地不予补偿。
(三)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全额、土地补偿费的70%部分直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
(四)征收企业或单位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其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成本价给予补偿。
(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拆迁农民房屋,按照房屋类型、持有证照状况和成新状况等综合因素予以补偿。但产权调换部分的房屋,不支付补偿费,建新差价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执行。从中不难发现标准非常详细具体,按照不同的情况以及实际条件有着不同的处理方法,其目的就是为了能很好的协调好与土地所有者之间的纠纷,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土地所有者的利益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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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范诗诗
内容审核:黄旭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