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吞了拆迁补偿,难怪拆迁补偿低,村支书敢吞千万,被拆迁人该怎么办,据相关媒体报道,北京通州区宋庄镇翟里村原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侵吞拆迁补偿款、征地补偿安置费等资金共计1000余万元。目前,该人员已被开除党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新闻来源:新
据相关媒体报道,北京通州区宋庄镇翟里村原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侵吞拆迁补偿款、征地补偿安置费等资金共计1000余万元。
目前,该人员已被开除党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新闻来源:新京报千余万元的拆迁补偿款,于被拆迁人来说,本应是自己应有的补偿,却落进了村书记的腰包里,而最后到被拆迁人手里的拆迁补偿款早已寥寥无几,这于法于理都说不过去。
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遭到如此的重创,该如何来救济呢?在上述案件中,除了对犯罪人的惩处,也要着重解决被拆迁人的权益保护问题。
很显然,上述仅针对个案。
但在全国都在征收拆迁的大环境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在代理的无数拆迁案中,发现的类似上述新闻中的现象,在各个地区基本上都有发生。
介于地方政府势力和各个环节的关联,见诸于报的只有少数,但却实实在在的让很多被拆迁人的利益受到巨大损害。
村支书、相关拆迁行政工作人员侵吞、贪污征收拆迁补偿款,也成了征地拆迁中,被拆迁人暴力抗拆而致死致伤事件的导火线。
这样的悲剧事件一方面会造成强烈的社会负面效应,影响地方社会秩序;另一方面也会产生征地拆迁项目本身的“后遗症”。
即其他被拆迁人会因此而更加拒拆、拒搬,征收拆迁工程难以推进。
这样的事件在过去的几年里,并不鲜见。
因此,如何规范征地拆迁工程的合法化,杜绝征拆过程中的贪污、侵占拆迁补偿款事件的发生是保证公平、公正征收的关键措施;而如何维护好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是整个征拆工作中始终要贯彻的宗旨。
对于拆迁补偿款的侵占、贪污问题,首先要从法律规定上加以规范。
当然,这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中都有相关条例进行规定。
但是这在实践中的实施并不是很理想。
所以除了国家法律的规定,还需要地方政策更加细化的规定。
这是从制度层面上来加以约束的。
而对于被拆迁人来说,能做的就是要尽可能行使自己监督、举报等权利。
比如发现类似事件后,及时电话举报、网上公开等,当然,你需要有切实可信的证据证明。
这是针对拆迁补偿款被贪污、侵占等问题的说法。
而如何维护好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被拆迁人自己来说,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一、全方位熟悉整个征拆工作的情况和流程。
详细知道哪方面会切实的涉及到自己的利益,应该有怎样的应对方法。
对此,在明律师告诉各位被拆迁人,要充分运用申请信息公开的手段。
二、充分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
比如:要求听证权、参与权、监督权、知情权等等。
在征拆过程中,每一项权利的行使都能为您争取到有利时间,甚至能争取到谈判协商的主动权。
三、一定要请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整个征拆项目,涉及整套体系的法律运用,并不是知道了解某条或某几条法律知识就能解决的。
专业问题还需专业人士解决。
再者,在这个过程中,还需要高水平的谈判协商能力,这就要求律师有征地拆迁谈判的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者结合,才能很好的维护好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
法律分析:农村拆迁后,要是还是独立的一个村,当然是无需更换村干部,只需到任职时间重新选举。但如果和其他村合并的话,当然需要重新选举村干部。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农村拆迁后,要是还是独立的一个村,当然是无需更换村干部,只需到任职时间重新选举。但如果和其他村合并的话,当然需要重新选举村干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第一,首先核实征收审批手续合法性,征收批准时间直接决定补偿标准。第二,具体涉及到土地及房屋补偿标准、经营损失以征地批准机关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当地规范性补偿文件为准并结合相应市场评估值。第三,政府只有依法实施征收并依法将征收补偿款全部落实到位的情况下,方可动土施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农村拆迁后,要是还是独立的一个村,当然是无需更换村干部,只需到任职时间重新选举。但如果和其他村合并的话,当然需要重新选举村干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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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卞辰
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