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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合同模板特效图片,拆迁补偿协议的性质: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12-26 15: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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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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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补偿合同模板特效图片,拆迁合作合同与拆迁安置补偿有什么区别

一、拆迁安置房与小产权房的概念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通常是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本市市区户口(含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屋。实践中,开发商为了实现盈利目的,在安置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往往会超过安置所需房屋数量,并在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将剩余房屋对外出售,则该部分房屋严格来讲,已不再属于拆迁安置房的范畴之内,而是与普通商品房一样可以直接对外出售,上市进行交易。小产权房:则是相对于全产权房的一种俗称,是指国家不予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造并向外出售的房屋。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开发商若未对土地性质进行转换,则不能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因而出售该种房屋的行为违反国家关于集体土地的相关管理规定,无法取得国家颁发的房产权属证明,则被俗称为“小产权房”。因此“乡产权房”非法定意义上的商品房,一旦购买,不但无法取得国家发放的房地产权属证明,且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也难以保障。

二、能否取得房产证拆迁安置房:因拆迁安置房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被拆迁户进行的安置补偿,故凡是通过正规拆迁程序,由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开发商开发建造的安置房屋,被安置人将来都能取得房屋的产权证,只是相对要经过更长的时间才能取得房产证。小产权房:小产权房因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而无法取得房产证,实践中,很多地区的小产权房都有由乡政府颁发的“产权证”,该种房屋亦被俗称为“乡产权房”,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有权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机构应是县级以上房屋土地主管部门,而乡(村)级政府或其他机构无权制作颁发产权证,所以乡政府颁发的产权证只能证明买受人对该套房屋享有使用权,而不能产生确认买受人对该套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法律效果。

三、购买风险拆迁安置房:对于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法律风险,则主要分以下两种情形来看:

1、出卖人未取得安置房的产权证的。购买出卖人未取得产权证的安置房具有较大法律风险。第一:出卖人是否有权出卖该套房屋难以确定,在缺乏房产证这一最直观的权属证书的情况下,买受人很难判断出卖人是否是该套房屋的所有人,如果出卖人无权处分该套房屋,则双方之间的买卖协议也可能因此导致无效;第二:变数较大,在签订买卖合同到取得房产证这一期间内,出卖人可能会因多种因素而选择解约,买受人亦无法依据双方间的买卖协议而强制要求出卖人履行过户手续,往往最终仅能依据合同追回已付购房款项和违约金;第三:无法明确房屋土地性质,如为划拨用地,则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买受人还需在符合当地拆迁安置房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交纳土地出让金,增加购房风险。

2、出卖人已取得安置房产权证的。在该种情形下,购买安置房的风险相对较小,但买受人仍应对售房者是否拥有完全产权,房屋土地性质以及当地政府是否对于拆迁安置房上市交易的限制规定进行审查了解,并在购房合同中对于交房时间、办证时间、土地出让金以及税费的承担等关键环节进行明确约定,从而将购买拆迁安置房的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小产权房:因小产权房无法取得房产证,购房者仅能通过购房协议取得房屋使用权,而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故购买小产权房存在极大法律风险。

二、拆迁补偿协议的性质

法律分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一方是政府,另一方是被征收人,所遵守的规划,不是民事法律规划,而是行政规则,故该协议的性质属于行政合同。被征收人反悔,所提起的诉讼应当是行政诉讼;被征收人拒不执行协议,政府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由谁签订

法律分析:拆迁协议应该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与房屋所有人签订。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协议拆迁和征收拆迁的区别

法律分析:(一)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

(二)适用范围不同。

(三)行为所指向的标的不同。

(四)法律后果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某些地方由一个机关统一负责土地管理和房产管理(或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该机关可以依法分别行使该两项职权,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对征收土地和房屋拆迁实施行政管理。

五、拆迁协议和安置协议一样吗

法律分析:拆迁补偿协议和拆迁安置协议基本是一样的,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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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滕松华

内容审核:杨建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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