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池假山拆迁补偿,拆迁补偿假山怎么补偿,拆迁补偿中涉及假山的补偿问题,主要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针对这一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答:一、假山补偿的法律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
拆迁补偿中涉及假山的补偿问题,主要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针对这一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答:
一、假山补偿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征收房屋时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及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在内的补偿。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则进一步明确了征收土地时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包括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如假山)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假山补偿的具体方式
货币补偿:假山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按照评估价值进行货币补偿。
产权调换:在某些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的方式,即获得与假山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或地产。
三、补偿标准的确定
假山的补偿标准通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会考虑到假山的类型、规模、材质、年代以及艺术价值等因素。因此,具体的补偿金额需要根据当地的补偿政策和标准来确定。
四、补偿流程的注意事项
在拆迁补偿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保留好与假山相关的证据材料,如照片、视频、购买凭证等,以便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时提供证明。同时,被征收人也有权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核或鉴定。
综上所述,拆迁补偿中涉及假山的补偿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合理的评估和协商来确定具体的补偿方式和金额。
法律分析:以实际损失为限,如果不能确定的,可以参照市场价或者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违法的建筑进行拆迁时,是没有任何经济补偿的,违法的建筑是未经批准而兴建的,不受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法律分析: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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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水池假山拆迁补偿多少钱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方安艺
内容审核:刘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