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 环保拆迁 集体土地 企业 国有土地 强拆维权 工程占地 农田征收
电       话: 400-1598098 咨询热线: 13811117637

哈尔滨新发镇集体拆迁补偿,国家能征收农民的地吗: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12-19 19:41:58
  • 作者:

    圣运律师
  • 字体大小

    []

哈尔滨新发镇集体拆迁补偿,国家为什么要征收农民的土地,法律分析: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现征地

哈尔滨新发镇集体拆迁补偿,国家能征收农民的地吗: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一、哈尔滨新发镇集体拆迁补偿,国家为什么要征收农民的土地

法律分析: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现征地一般指征收。征收土地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国家能征收农民的地吗

1、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等建设需要,可以依法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征收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土地是否会被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一、与土地征收有关的案例介绍

原告与其兄魏尚财两户6口人,均是被告的村民。1998年1月1日,原告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被告土地12亩。该地在被告的水渠两侧。该土地被征用前,原告将水渠平掉后耕种。2002年原告承包的6.6亩土地被征用,被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补偿费被告已给付原告。但同时征用的还有原告将被告的公用水渠平掉后,开垦耕种的4.38亩土地的青苗。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为每平方米3.8元。被告以原告擅自开垦耕种集体公用水渠,致使征地时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拒绝给付原告青苗补偿费11101.54元。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青苗补偿费11101.54元。

法律分析: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主张的4.38亩青苗补偿费11101.54元是由于被上诉人对4.38亩土地实际耕种而产生的青苗补偿费,该笔费用并非4.38亩土地补偿费,土地征用部门亦是按青苗补偿标准补偿的费用,因此,争议之地的实际耕种人应是青苗补偿费的实际受益人,即本案的被上诉人魏尚富;关于上诉人提出因被上诉人违法占地给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上诉人可持证据另行主张其权利,上诉人的该项主张非本案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关于上诉人称已将4.38亩青苗补偿费部分给付被上诉人,但被上诉人否认上诉人的主张,上诉人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上诉人即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被告胜利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魏尚富4.38亩青苗补偿费11101.54元。案件受理费455元由被告胜利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55元,由上诉人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胜利村村委会承担。

三、国家会征收农民的土地吗

法律主观: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主要由两个环节完成:一是批准征收,二是组织实施征收。第一个环节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审批权,第二个环节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完成。市、县人民政府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后,在组织实施征收土地过程中应当完成以下几项工作: 1.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范围内发布征地公告,将批准征地的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和办理补偿登记的机关等事项公之于众。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告指定的期限接受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权属证书和产权证明等前来办理相关的征地补偿登记。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公告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农民集体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政府批准,并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备案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5.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按规定,征地的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落实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同时,应当督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

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四、土地征收几年不用农民可以种

最多两年。征收土地后,如果一年以是未动工的,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一、土地证和房产证的区别:1、土地证:是指对个人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俗称。《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所购商品房应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它,将很难从根本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多数购房者从不关心,也未领到过。其实土地证和房产证一样重要。2、房产证:是指房产证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3、拥有房产证的购房者拥有该房子的使用、交易、占有的权利,意思这房子就是你的财产。而土地是不能私自拥有的。只拥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是不能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二、土地出让和划拨有什么区别:1、性质不同:划拨土地是在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无偿取得的,一般不设定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出让土地是国家以土地使用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与土地使用者,并需要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取得方式不同:土地划拨是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出让是商品房建设用地原则上应该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偿方式取得,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3、权利义务不同:划拨的土地不得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人具有法定规范内的处置权,可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土地出让和土地划拨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同。4、期限不同:依照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出让土地的年限一般分40年、50年、70年。5、房屋类型不同:划拨土地一般为公益事业用地或回迁房、经适房等建设用地;而出让土地上多建有商品房。土地出让和土地划拨在房屋类型上是存在着一些区别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五、国家为什么要征收农民的土地?

法律分析: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现征地一般指征收。征收土地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哈尔滨新发镇集体拆迁补偿政策

哈尔滨新发镇集体拆迁补偿多少

哈尔滨新发镇动迁

哈尔滨新发镇集体拆迁补偿多少钱

哈尔滨新发镇规划

哈尔滨新农镇集体拆迁

哈尔滨道里区新发镇征地

哈尔滨新发镇有多少个村

哈尔滨新区拆迁

哈尔滨新发镇小城镇建设

国家为什么要征收农民的土地?

国家为什么要征收农民的土地?

农村土地回收政策

国家为什么要征收农民的土地补偿款

国家为什么要征收农民的土地补偿

国家为什么要征收农村土地

政府为什么要征收土地

为什么要进行土地征收

国家为什么要征收农村宅基地

国家为什么要征收耕地占用税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推荐与本文相关内容阅读

关于武威房屋拆迁补偿文件,哈尔滨市老旧小区改造有关政策和项目文件: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哈尔滨平房地区拆迁补偿,楼房和平房动迁的补偿区别: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哈尔滨农村拆迁村庄补偿,黑龙江哈尔滨企业拆迁最新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哈尔滨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最新,哈尔滨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今日土地征收更新

现在哈尔滨平房拆迁补偿方法,黑龙江哈尔滨企业拆迁最新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呼兰拆迁补偿多少钱,哈尔滨房屋拆迁补偿办法: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福州二环拆迁补偿,哈尔滨限行吗: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哈尔滨拆迁补偿宅基地,黑龙江哈尔滨企业拆迁最新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道外区拆迁补偿标准,哈尔滨18个区域大动迁: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哈尔滨土地征收通告,征地预公告与征地公告区别:今日土地征收更新

哈尔滨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哈尔滨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今日土地征收更新

哈尔滨拆迁补偿款发放后冻结,黑龙江哈尔滨企业拆迁最新补偿标准: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增城元美拆迁补偿方案,哈尔滨市老旧小区改造有关政策和项目文件: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哈尔滨酒店拆迁补偿政策,哈尔滨市香坊区动迁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2021哈尔滨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哈尔滨动迁补偿明细表: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哈尔滨拆迁补偿方法,黑龙江哈尔滨企业拆迁最新补偿标准调整: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哈尔滨市政拆迁补偿条例,黑龙江哈尔滨企业拆迁最新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哈尔滨市南岗区城市更新服务中心,南岗区城市更新的概念:今日谈城市更新百科

哈尔滨动迁政策,哈尔滨市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归谁所有:今日拆迁说法百科

哈尔滨松北区拆迁补偿,黑龙江哈尔滨企业拆迁最新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哈尔滨新发镇集体拆迁补偿多少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方中宇

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

热门阅读
相关推荐

电话:400-1598098    邮箱:syls@bjshen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3层

拆迁律师  征地律师  征地拆迁补偿  版权所有 ©2011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1044403号